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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体 制 ─ 立 法 会

职 权

根 据 《 基 本 法 》 第 七 十 三 条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根 据 《 基 本 法 》 规 定 并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制 定 、 修 改 和 废 除 法 律 ;

( 二 )

根 据 政 府 的 提 案 , 审 核 、 通 过 财 政 预 算 ;

( 三 )

批 准 税 收 和 公 共 开 支 ;

( 四 )

听 取 行 政 长 官 的 施 政 报 告 并 进 行 辩 论 ;

( 五 )

对 政 府 的 工 作 提 出 质 询 ;

( 六 )

就 任 何 有 关 公 共 利 益 问 题 进 行 辩 论 ;

( 七 )

同 意 终 审 法 院 法 官 和 高 等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的 任 免 ;

( 八 )

接 受 香 港 居 民 申 诉 并 作 出 处 理 ;

( 九 )

如 立 法 会 全 体 议 员 的 四 分 之 一 联 合 动 议 , 指 控 行 政 长 官 有 严 重 违 法 或 渎 职 行 为 而 不 辞 职 , 立 法 会 在 通 过 议 案 进 行 调 查 后 , 可 委 托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负 责 组 成 独 立 的 调 查 委 员 会 , 并 担 任 主 席 。 调 查 委 员 会 负 责 进 行 调 查 , 并 向 立 法 会 汇 报 结 果 。 如 该 调 查 委 员 会 认 为 有 足 够 证 据 构 成 上 述 指 控 , 立 法 会 以 全 体 议 员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通 过 , 可 提 出 弹 劾 案 , 报 请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 以 及

( 十 )

在 行 使 上 述 各 项 职 权 时 , 如 有 需 要 , 可 传 召 有 关 人 士 出 席 作 证 或 提 供 证 据 。

组 成

根 据 《 基 本 法 》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由 选 举 产 生 。 第 二 届 立 法 会 选 举 已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九 月 十 日 举 行 。

第 二 届 立 法 会 由 60 名 议 员 组 成 , 其 中 24 名 经 地 方 选 区 直 接 选 举 产 生 、 30 名 经 代 表 社 会 各 界 的 功 能 界 别 选 举 产 生 、 六 名 经 由 各 界 人 士 选 出 的 800 名 代 表 组 成 的 选 举 委 员 会 选 举 产 生 。 立 法 会 主 席 由 立 法 会 议 员 互 选 产 生 。

第 二 届 立 法 会 的 任 期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月 一 日 开 始 。 根 据 《 基 本 法 》 和 《 立 法 会 条 例 》 , 议 员 任 期 为 四 年 ( 由 二 零 零 零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 。

立 法 会 会 议

立 法 会 通 常 于 星 期 三 下 午 在 立 法 会 大 楼 会 议 厅 举 行 会 议 , 处 理 立 法 会 事 务 , 包 括 省 览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的 附 属 法 例 、 其 他 文 件 和 报 告 , 向 政 府 提 出 质 询 , 提 交 和 审 议 法 案 和 决 议 案 , 并 就 有 关 公 共 利 益 的 事 项 进 行 议 案 辩 论 。

立 法 会 会 议 全 部 公 开 举 行 , 让 市 民 旁 听 。 议 员 用 粤 语 或 英 语 发 言 , 席 上 提 供 即 时 传 译 服 务 。 议 员 可 要 求 用 普 通 话 发 言 , 席 上 亦 会 提 供 即 时 传 译 服 务 。 会 议 内 容 以 中 英 文 逐 字 记 录 , 载 于 《 立 法 会 会 议 过 程 正 式 纪 录 》 。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立 法 会 会 期 内 (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月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 , 立 法 会 共 举 行 36 次 会 议 , 其 中 四 次 为 行 政 长 官 答 问 会 。 立 法 会 共 通 过 34 项 法 案 , 并 提 出 了 615 项 质 询 和 1 006 项 补 充 质 询 。 此 外 , 政 府 提 交 了 共 250 项 附 属 法 例 , 供 立 法 会 以 先 订 立 后 审 议 的 程 序 审 议 。 其 中 212 项 无 须 修 正 , 24 项 经 修 正 , 两 项 被 废 除 。 其 余 12 项 附 属 法 例 的 审 议 工 作 在 下 个 会 期 继 续 进 行 。 政 府 以 先 审 议 后 订 立 的 程 序 就 附 属 法 例 提 出 22 项 议 案 , 并 根 据 《 基 本 法 》 第 七 十 三 ( 七 ) 条 动 议 两 项 议 案 , 通 过 终 审 法 院 法 官 及 高 等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的 任 命 。 立 法 会 议 员 提 出 了 两 项 关 乎 立 法 会 议 事 程 序 的 议 案 , 一 项 援 引 《 立 法 会 ( 权 力 及 特 权 ) 条 例 》 赋 予 立 法 会 命 令 证 人 列 席 和 出 示 文 件 的 权 力 的 议 案 , 以 及 55 项 有 关 公 共 利 益 事 宜 的 议 案 辩 论 。 一 名 议 员 动 议 进 行 休 会 辩 论 , 让 议 员 就 一 项 有 关 公 共 利 益 的 事 宜 表 达 意 见 , 藉 以 要 求 政 府 当 局 回 覆 。

财 务 委 员 会

除 立 法 会 主 席 外 , 立 法 会 全 体 议 员 都 是 财 务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 财 务 委 员 会 的 正 副 主 席 由 委 员 互 选 产 生 。 委 员 会 通 常 于 星 期 五 下 午 公 开 举 行 会 议 , 审 批 政 府 提 交 的 公 共 开 支 建 议 。 工 作 包 括 在 与 《 拨 款 条 例 草 案 》 有 关 的 会 议 程 序 中 审 核 由 财 政 司 司 长 提 交 立 法 会 的 周 年 财 政 预 算 案 , 该 预 算 案 载 列 政 府 下 一 财 政 年 度 的 全 年 开 支 建 议 。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会 期 , 财 务 委 员 会 举 行 了 18 次 会 议 , 共 审 议 70 项 财 务 建 议 。

财 务 委 员 会 辖 下 设 有 两 个 小 组 委 员 会 , 分 别 是 人 事 编 制 小 组 委 员 会 和 工 务 小 组 委 员 会 。 两 个 小 组 委 员 会 均 公 开 举 行 会 议 。 财 务 委 员 会 所 有 委 员 都 可 以 加 入 这 两 个 小 组 委 员 会 。

人 事 编 制 小 组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核 政 府 所 提 出 有 关 开 设 、 重 新 调 配 和 删 除 首 长 级 职 位 , 以 及 更 改 公 务 员 职 系 和 职 级 架 构 的 建 议 , 并 就 这 些 事 宜 向 财 务 委 员 会 提 交 建 议 。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会 期 , 小 组 委 员 会 举 行 了 九 次 会 议 , 审 核 由 政 府 提 交 共 19 项 建 议 。

工 务 小 组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核 政 府 动 用 基 本 工 程 储 备 基 金 , 用 于 工 务 计 划 工 程 以 及 由 受 资 助 机 构 进 行 或 代 这 些 机 构 进 行 的 建 造 工 程 的 开 支 建 议 , 并 就 这 些 开 支 建 议 向 财 务 委 员 会 提 交 建 议 。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会 期 , 小 组 委 员 会 举 行 了 16 次 会 议 , 审 核 由 政 府 提 交 共 78 项 建 议 。

政 府 帐 目 委 员 会

政 府 帐 目 委 员 会 负 责 研 究 审 计 署 署 长 审 核 政 府 帐 目 的 报 告 书 , 以 及 就 各 政 府 部 门 和 其 他 受 审 计 署 审 核 的 机 构 进 行 衡 工 量 值 式 审 计 所 得 结 果 的 报 告 书 。 委 员 会 可 邀 请 政 府 官 员 和 公 共 机 构 人 员 出 席 公 开 聆 讯 , 提 供 解 释 、 证 据 或 资 料 。 委 员 会 也 可 就 这 些 解 释 、 证 据 或 资 料 邀 请 其 他 人 士 出 席 聆 讯 , 提 供 协 助 。 政 府 帐 目 委 员 会 有 七 名 委 员 , 全 部 由 立 法 会 主 席 按 立 法 会 内 务 委 员 会 所 定 的 选 举 程 序 委 任 。

在 本 年 报 所 涉 会 期 内 , 委 员 会 曾 研 究 审 计 署 署 长 提 交 的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年 度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帐 目 审 计 结 果 报 告 书 , 以 及 两 份 衡 工 量 值 式 审 计 结 果 报 告 书 。 委 员 会 在 这 会 期 内 进 行 了 11 次 公 开 聆 讯 , 并 举 行 29 次 内 部 会 议 。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和 建 议 , 载 于 政 府 帐 目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九 及 四 十 号 报 告 书 。 这 两 份 报 告 书 分 别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及 七 月 九 日 提 交 立 法 会 。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监 察 委 员 会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监 察 委 员 会 负 责 研 究 与 立 法 会 议 员 申 报 个 人 利 益 有 关 的 事 宜 , 以 及 关 乎 议 员 行 为 的 道 德 标 准 问 题 。 委 员 会 获 赋 予 权 力 , 调 查 涉 及 议 员 登 记 和 申 报 利 益 的 投 诉 , 并 就 与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有 关 的 事 项 向 立 法 会 提 出 建 议 。 委 员 会 也 研 究 有 关 编 制 、 备 存 、 取 览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登 记 册 等 各 项 安 排 。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监 察 委 员 会 有 七 名 委 员 , 全 部 由 立 法 会 主 席 按 内 务 委 员 会 所 定 的 选 举 程 序 委 任 。 在 本 年 报 所 涉 会 期 内 , 委 员 会 共 举 行 两 次 会 议 。

内 务 委 员 会

除 立 法 会 主 席 外 , 立 法 会 全 体 议 员 都 是 内 务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 内 务 委 员 会 的 正 副 主 席 由 委 员 选 出 。 内 务 委 员 会 通 常 于 星 期 五 下 午 举 行 会 议 , 负 责 处 理 与 立 法 会 工 作 有 关 的 事 务 , 让 议 员 为 立 法 会 会 议 做 好 准 备 。 此 外 , 还 负 责 决 定 应 否 成 立 法 案 委 员 会 或 小 组 委 员 会 , 审 议 法 案 和 附 属 法 例 。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会 期 , 内 务 委 员 会 共 举 行 32 次 例 会 。

内 务 委 员 会 也 举 行 特 别 会 议 , 讨 论 公 众 关 注 的 事 项 。 在 本 年 报 所 涉 会 期 内 , 共 举 行 两 次 特 别 会 议 , 与 政 务 司 司 长 讨 论 多 项 公 众 关 注 的 事 项 。

议 事 规 则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委 员 会 负 责 检 讨 立 法 会 及 立 法 会 辖 下 委 员 会 的 议 事 规 则 , 并 视 乎 需 要 向 立 法 会 提 出 修 正 或 更 改 的 建 议 。 议 事 规 则 委 员 会 有 12 名 委 员 , 全 部 由 立 法 会 主 席 按 内 务 委 员 会 所 定 的 选 举 程 序 委 任 。 在 本 年 报 所 涉 会 期 内 , 委 员 会 共 举 行 七 次 会 议 。

法 案 委 员 会

除 立 法 会 主 席 外 , 任 何 立 法 会 议 员 均 可 加 入 由 内 务 委 员 会 成 立 的 法 案 委 员 会 , 研 究 交 付 委 员 会 的 法 案 的 原 则 、 整 体 利 弊 和 详 细 条 文 , 并 可 提 出 修 正 建 议 。 委 员 会 通 常 会 在 完 成 审 议 工 作 后 ,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报 告 。 在 有 关 法 案 获 得 立 法 会 通 过 后 , 或 内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解 散 法 案 委 员 会 时 , 委 员 会 便 会 解 散 。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会 期 , 立 法 会 成 立 了 30 个 法 案 委 员 会 , 审 议 提 交 立 法 会 的 法 案 , 其 中 包 括 《 2003 年 博 彩 税 ( 修 订 ) 条 例 草 案 》 、 《 2002 年 公 司 ( 修 订 ) 条 例 草 案 》 、 《 2001 年 版 权 ( 修 订 ) 条 例 草 案 》 、 《 2001 年 业 主 与 租 客 ( 综 合 ) ( 修 订 ) 条 例 草 案 》 、 《 国 家 安 全 ( 立 法 条 文 ) 条 例 草 案 》 及 《 村 代 表 选 举 条 例 草 案 》 。

附 属 法 例 小 组 委 员 会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会 期 , 内 务 委 员 会 成 立 了 26 个 小 组 委 员 会 , 研 究 44 项 提 交 立 法 会 省 览 的 附 属 法 例 , 以 及 七 项 政 府 提 交 立 法 会 批 准 的 决 议 案 。

事 务 委 员 会

立 法 会 设 有 18 个 事 务 委 员 会 , 负 责 监 察 和 研 究 政 府 的 政 策 , 以 及 与 各 自 政 策 范 围 有 关 的 公 众 关 注 事 项 。 在 重 大 的 立 法 或 财 务 建 议 正 式 提 交 立 法 会 或 财 务 委 员 会 前 , 事 务 委 员 会 会 就 这 些 建 议 提 供 意 见 。 有 关 政 策 的 事 宜 , 也 会 转 介 事 务 委 员 会 研 究 。

专 责 委 员 会

立 法 会 可 委 任 专 责 委 员 会 , 让 议 员 深 入 研 究 个 别 事 项 。 专 责 委 员 会 完 成 研 究 工 作 后 , 会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报 告 。

为 回 应 市 民 对 公 营 房 屋 质 素 的 关 注 , 立 法 会 于 二 零 零 一 年 二 月 七 日 委 任 专 责 委 员 会 调 查 有 关 问 题 。 该 专 责 委 员 会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第 一 份 报 告 。

申 诉 制 度

立 法 会 设 有 处 理 申 诉 的 制 度 。 市 民 如 对 政 府 推 行 的 措 施 或 政 策 感 到 不 满 , 可 通 过 申 诉 制 度 寻 求 协 助 , 投 诉 有 关 的 政 府 部 门 及 其 他 机 构 。 立 法 会 每 星 期 有 六 名 议 员 轮 流 当 值 , 听 取 和 处 理 公 众 人 士 的 申 诉 及 意 见 。 此 外 , 议 员 也 轮 流 于 当 值 期 内 值 勤 , 接 见 个 别 申 诉 人 士 , 并 就 如 何 处 理 个 案 向 职 员 作 出 指 示 。

立 法 会 行 政 管 理 委 员 会 及 秘 书 处

立 法 会 行 政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独 立 运 作 的 法 定 机 构 , 并 不 隶 属 政 府 编 制 。 行 政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立 法 会 主 席 为 首 , 另 有 12 名 议 员 作 为 成 员 , 主 要 职 能 是 通 过 立 法 会 秘 书 处 为 立 法 会 提 供 支 援 和 服 务 。 行 政 管 理 委 员 会 获 授 权 履 行 下 列 职 务 : 聘 用 立 法 会 秘 书 处 职 员 并 督 导 秘 书 处 的 工 作 ; 决 定 支 援 服 务 和 设 施 的 组 织 及 管 理 ; 制 定 并 执 行 为 立 法 会 提 供 有 效 服 务 的 政 策 ; 以 及 按 委 员 会 认 为 适 当 的 方 式 运 用 款 项 进 行 上 述 工 作 。

立 法 会 秘 书 处 由 秘 书 长 掌 管 。 秘 书 处 的 职 责 是 为 立 法 会 及 辖 下 委 员 会 提 供 高 效 率 的 行 政 、 秘 书 及 研 究 支 援 服 务 , 加 深 市 民 对 立 法 会 工 作 的 了 解 , 并 确 保 申 诉 制 度 有 效 运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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