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报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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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次 6:
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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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工 行 政 管 理 和 服 务

劳 工 处 由 兼 任 劳 工 处 处 长 的 经 济 发 展 及 劳 工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 劳 工 ) 掌 管 , 负 责 制 定 和 推 行 劳 工 政 策 , 执 行 劳 工 法 例 , 为 雇 主 和 求 职 者 免 费 提 供 雇 佣 和 就 业 服 务 , 促 进 和 谐 的 劳 资 关 系 和 负 责 任 的 职 工 会 制 度 , 并 保 障 雇 员 的 权 益 、 职 业 安 全 、 健 康 及 福 利 。

劳 工 法 例

劳 工 处 负 责 执 行 香 港 的 劳 工 法 例 。 香 港 制 定 了 劳 工 法 例 , 并 辅 以 行 政 措 施 , 使 劳 工 的 待 遇 达 到 国 际 接 纳 的 水 平 。

二 零 零 六 年 , 政 府 修 订 了 《 雇 佣 条 例 》 , 除 提 高 有 关 欠 薪 的 最 高 刑 罚 , 以 加 强 阻 吓 作 用 外 , 还 对 注 册 中 医 所 进 行 的 医 治 、 身 体 检 查 和 所 发 出 的 核 证 , 给 予 承 认 , 以 提 升 雇 员 在 条 例 下 享 有 的 权 益 。 《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 一 般 ) 规 例 》 和 《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 豁 免 ) 规 例 》 也 就 注 册 中 医 事 宜 , 作 出 了 相 关 修 订 。

年 内 , 劳 工 处 针 对 违 反 劳 工 条 例 及 规 例 而 提 出 的 检 控 个 案 , 共 有 5 193 宗 , 罚 款 总 额 达 19 , 818 , 900 元 。

国 际 劳 工 事 务

目 前 共 有 41 条 由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制 定 的 国 际 劳 工 公 约 适 用 于 香 港 。 这 些 公 约 就 各 类 劳 工 事 务 订 定 国 际 标 准 , 对 香 港 劳 工 法 例 的 制 定 有 重 大 影 响 。

二 零 零 六 年 , 香 港 继 续 积 极 参 与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 包 括 研 讨 会 和 工 作 坊 , 以 了 解 国 际 劳 工 事 务 的 最 新 发 展 。 六 月 , 香 港 派 出 一 个 由 政 府 、 雇 主 及 雇 员 代 表 组 成 的 三 方 代 表 团 , 以 中 国 代 表 团 成 员 的 身 分 , 参 加 第 九 十 五 届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 此 外 , 香 港 在 八 月 亦 派 出 三 方 代 表 团 , 参 加 在 大 韩 民 国 釜 山 举 行 的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十 四 届 亚 洲 区 域 会 议 。

劳 工 顾 问 委 员 会

劳 工 顾 问 委 员 会 是 一 个 由 雇 员 、 雇 主 及 政 府 组 成 、 具 全 面 代 表 性 的 高 层 次 三 方 谘 询 组 织 , 负 责 就 有 关 劳 工 的 事 宜 , 包 括 法 例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公 约 和 建 议 等 事 宜 , 向 经 济 发 展 及 劳 工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 劳 工 ) 提 供 意 见 。 委 员 会 有 12 名 委 员 , 其 中 六 名 代 表 雇 主 , 另 外 六 名 代 表 雇 员 , 由 经 济 发 展 及 劳 工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 劳 工 ) 出 任 当 然 主 席 。

劳 工 顾 问 委 员 会 辖 下 设 有 五 个 委 员 会 及 一 个 工 作 小 组 , 分 别 处 理 雇 员 补 偿 、 就 业 服 务 、 职 业 安 全 与 健 康 、 劳 资 关 系 、 国 际 劳 工 标 准 的 实 施 , 以 及 根 据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提 出 的 输 入 劳 工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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