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报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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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次 2:
法律制度
前言
法律制度的延续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国际条约及协议
援引《基本法》向法院
提出质疑
仲裁及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
律政司司长
法律改革委员会
法律专业
司法机构
法律援助
知识产权署署长
个人权利
联合国人权公约
种族关系
儿童权利
平等机会委员会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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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及 其 他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仲 裁 事 宜 由 《 仲 裁 条 例 》 规 管 。 该 条 例 除 为 本 地 仲 裁 提 供 一 套 源 自 英 国 法 律 的 体 制 外 , 也 为 国 际 仲 裁 采 纳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示 范 法 订 定 条 文 。

香 港 特 区 的 仲 裁 裁 决 , 可 在 超 过 135 个 签 署 了 《 承 认 及 执 行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纽 约 公 约 》 ( 《 纽 约 公 约 》 )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执 行 。 香 港 特 区 与 内 地 本 着 《 纽 约 公 约 》 的 精 神 相 互 执 行 仲 裁 裁 决 的 机 制 ,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开 始 运 作 。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 香 港 更 引 入 以 简 易 程 序 执 行 其 他 仲 裁 裁 决 ( 例 如 由 台 湾 或 澳 门 作 出 的 裁 决 ) 的 机 制 。

香 港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于 一 九 八 五 年 成 立 , 作 为 亚 洲 解 决 争 议 的 中 心 。 该 中 心 提 供 顾 问 与 支 援 服 务 , 协 助 各 方 以 仲 裁 、 审 裁 和 调 解 的 方 式 , 解 决 本 地 争 议 和 国 际 争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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