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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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 教 事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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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 教 署 為 成 年 和 年 輕 罪 犯、吸 毒 囚 犯,以 及 精 神 有 問 題 的 罪 犯 提 供 各 種 懲 教 服 務。服 務 範 圍 大 致 上 分 為 監 獄 管 理 和 協 助 罪 犯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兩 方 面。

二 零 零 四 年,懲 教 署 負 責 管 理 24 所 懲 教 院 所、四 所 更 生 中 心、三 所 中 途 宿 舍 和 兩 間 設 於 公 立 醫 院 的 羈 留 病 房。該 署 亦 提 供 多 項 以 社 區 為 本 的 善 後 輔 導 服 務,共 有 職 員 6 648 名,平 均 每 日 照 料 13 005 名 囚 犯、133 名 被 拘 留 者,以 及 2 927 名 接 受 善 後 監 管 者。

被 判 監 禁 的 罪 犯 會 按 性 別、年 齡 和 保 安 類 別 分 類,然 後 送 往 懲 教 院 所 服 刑。劃 分 保 安 類 別 的 準 則,主 要 考 慮 犯 人 對 社 會 的 威 脅 和 他 們 是 否 初 犯。基 本 上,懲 教 署 為 不 同 性 別 的 成 年 犯 人 及 年 輕 犯 人 安 排 不 同 的 懲 教 院 所。14 至 20 歲 的 年 輕 男 女 犯 人 可 判 入 教 導 所 或 更 生 中 心。勞 教 中 心 計 劃 則 為 14 至 24 歲 的 男 犯 而 設。經 裁 定 觸 犯 可 判 監 禁 罪 的 吸 毒 囚 犯 會 判 入 戒 毒 所 接 受 治 療,14 至 20 歲 的 年 輕 吸 毒 囚 犯 會 在 戒 毒 所 內 分 開 囚 禁。需 要 接 受 精 神 病 治 療 的 罪 犯 則 收 押 在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囚 犯 的 起 居 飲 食 獲 適 當 照 顧,膳 食 按 規 定 的 營 養 價 值 而 釐 定,並 顧 及 囚 犯 的 健 康 狀 況 和 宗 教 信 仰。法 例 規 定 除 經 醫 生 證 明 健 康 欠 佳 者 外,成 年 囚 犯 必 須 每 星 期 工 作 六 天。懲 教 院 所 會 考 慮 囚 犯 的 健 康 狀 況、保 安 類 別、個 人 背 景、所 餘 刑 期 等 因 素,分 派 他 們 到 不 同 崗 位 工 作。他 們 可 賺 取 工 資,並 可 利 用 積 存 的 工 資 每 月 兩 次 購 買 管 方 批 准 的 個 人 物 品。囚 犯 可 收 看 電 視 節 目,閱 讀 報 章 和 借 閱 圖 書。他 們 可 與 外 界 通 信,信 件 數 量 不 限,也 可 定 期 接 受 親 友 探 訪 和 參 與 懲 教 院 所 舉 辦 的 宗 教 活 動。未 滿 21 歲 的 囚 犯 必 須 接 受 教 育 及 職 業 訓 練,而 成 年 囚 犯 則 可 自 願 參 加。各 志 願 機 構 可 派 員 探 望 那 些 並 無 親 友 探 訪 的 囚 犯。

按 釋 前 就 業 計 劃 獲 釋 的 囚 犯,從 教 導 所、勞 教 中 心、更 生 中 心 或 戒 毒 所 釋 放 但 須 接 受 監 管 的 囚 犯,以 及 有 特 別 需 要 的 釋 囚 可 獲 安 排 入 住 中 途 宿 舍,住 宿 期 視 個 別 情 況 而 定。離 開 中 途 宿 舍 後,釋 囚 獲 准 回 家 或 在 別 處 居 住,但 仍 須 接 受 善 後 監 管。

懲 教 院 所

懲 教 署 管 理 12 所 成 年 男 犯 監 獄 及 三 所 成 年 女 犯 監 獄。戒 毒 所 共 有 兩 所,分 別 為 男 性 和 女 性 吸 毒 囚 犯 而 設。為 年 輕 男 性 犯 人 而 設 的 有 兩 所 監 獄、兩 所 教 導 所、一 所 勞 教 中 心 和 兩 所 更 生 中 心 ﹔ 而 為 年 輕 女 性 犯 人 而 設 的 則 有 一 所 教 導 所 和 兩 所 更 生 中 心。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是 高 度 設 防 監 獄,分 開 收 押 須 接 受 精 神 病 觀 察、治 療 和 評 估 的 各 類 男 女 犯 人 ( 包 括 已 判 刑 和 還 押 候 審 者 ) 及 羈 留 犯 人。這 些 懲 教 院 所 中,有 五 所 收 押 了 不 同 性 別 和 年 齡 的 還 押 候 審 者。懲 教 院 所 的 設 施 一 般 包 括 囚 倉、廚 房、飯 堂、洗 衣 房、工 場、運 動 和 休 憩 場 地、圖 書 館 及 醫 院 等。

由 懲 教 署 管 理 的 中 途 宿 舍 共 有 三 所,為 獲 釋 後 需 要 一 段 適 應 期 的 受 監 管 人 提 供 住 宿 設 施,並 舉 辦 小 組 輔 導 和 其 他 活 動,協 助 他 們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一 八 四 一 年 啓 用 的 域 多 利 監 獄 是 目 前 仍 在 使 用 的 最 古 老 監 獄,已 定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關 閉。為 此,一 所 名 為 荔 枝 角 懲 教 所 的 新 監 獄 現 正 興 建 中,屆 時 可 提 供 650 個 懲 教 名 額。為 解 決 懲 教 院 所 擠 迫 及 設 施 老 化 的 問 題,懲 教 署 一 直 物 色 適 合 的 地 點 建 設 新 監 獄。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中 起 的 五 年 內,懲 教 署 會 代 入 境 事 務 處 管 理 和 營 運 新 的 青 山 灣 入 境 事 務 中 心。

在 囚 人 口

二 零 零 四 年,在 囚 人 口 仍 然 偏 高,平 均 超 出 認 可 收 容 額 14%。擠 迫 情 況 以 成 年 犯 ( 特 別 是 女 犯 人 ) 的 監 獄 為 甚。年 內,女 性 在 囚 人 口 的 上 升 趨 勢 持 續,被 判 入 獄 和 還 押 於 懲 教 署 的 成 年 女 性 較 二 零 零 三 年 分 別 增 加 13% 和 18%。六 月 單 日 錄 得 女 性 在 囚 人 口 數 目 更 高 達 3 092 人,相 當 於 收 容 額 的 177%。儘 管 監 獄 擠 迫 問 題 對 資 源 造 成 重 大 壓 力,懲 教 署 仍 能 有 效 推 行 各 項 懲 教 計 劃。

年 內,共 有 25 785 名 成 年 犯 人 ( 男 13 790 人、女 11 995 人 ) 被 判 監 禁,還 押 羈 留 的 成 年 人 有 9 523 名 ( 男 6 807 人、女 2 716 人 )。年 輕 犯 人 被 判 監 禁 的 有 2 145 名 ( 男 648 人、女 1 497 人 ),還 押 羈 留 的 有 921 名 ( 男 709 人、女 212 人 ),被 判 入 教 導 所、更 生 中 心 或 勞 教 中 心 受 訓 的 有 816 名 ( 男 731 人、女 85 人 ),被 判 入 戒 毒 所 的 有 1 324 名 ( 男 1 126 人、女 198 人 )。

判 前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年 齡 介 乎 14 至 20 歲 的 青 少 年 經 裁 定 觸 犯 可 判 監 禁 罪 名 後,可 被 還 押 羈 留 不 超 過 三 星 期,以 便 評 定 他 們 是 否 適 合 進 入 教 導 所、更 生 中 心、勞 教 中 心 或 戒 毒 所。勞 教 中 心 也 會 收 押 21 至 24 歲 的 男 性 年 輕 犯 人。

懲 教 署 轄 下 的 判 前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為 法 庭 提 供 判 前 評 估 服 務。小 組 就 法 庭 轉 介 的 所 有 個 案 進 行 調 查,研 究 罪 犯 是 否 適 宜 進 入 勞 教 中 心、教 導 所、更 生 中 心 或 戒 毒 所,然 後 向 法 庭 提 交 評 估 報 告。二 零 零 四 年,共 有 5 506 名 犯 人 接 受 羈 留 評 審,其 中 1 423 名 男 犯 和 363 名 女 犯 評 定 適 宜 進 入 更 生 中 心、教 導 所 或 勞 教 中 心,1 625 名 男 犯 及 267 名 女 犯 適 宜 進 入 戒 毒 所。

青 少 年 罪 犯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青 少 年 罪 犯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懲 教 署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代 表 人 員,負 責 就 14 至 24 歲 年 輕 男 犯 和 14 至 20 歲 年 輕 女 犯,向 裁 判 官 和 法 官 建 議 最 合 適 的 更 生 計 劃。二 零 零 四 年,專 案 小 組 共 接 獲 361 宗 由 裁 判 官 和 法 官 轉 介 的 個 案。小 組 的 建 議 有 81% 獲 得 接 納。

教 導 所、勞 教 中 心 及 更 生 中 心

教 導 所 為 年 輕 犯 人 提 供 懲 教 訓 練,羈 留 期 由 最 短 六 個 月 至 最 長 三 年 不 等。教 導 所 為 所 員 提 供 半 日 學 科 教 育 和 半 日 職 業 訓 練,又 借 助 童 軍 訓 練、香 港 青 年 獎 勵 計 劃 活 動 和 外 展 訓 練,讓 所 員 接 受 個 性 發 展 鍛 鍊。所 員 在 星 期 日 和 公 眾 假 期 會 到 青 年 中 心、工 廠、體 育 中 心 和 郊 野 公 園 參 觀 探 訪。教 導 所 會 安 排 快 將 獲 釋 的 所 員 為 老 人、智 障 人 士 和 肢 體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社 會 服 務,協 助 所 員 重 新 融 入 社 會。設 於 大 潭 峽 懲 教 所 的 親 子 中 心 協 助 所 員 獲 取 家 人 支 持 和 建 立 良 好 關 係。所 員 獲 釋 後 必 須 從 事 正 當 職 業、入 學 就 讀 或 接 受 職 業 訓 練,並 須 接 受 法 定 的 三 年 釋 後 監 管。

沙 咀 勞 教 中 心 推 行 勞 教 中 心 計 劃,收 納 14 至 20 歲 的 少 年 男 犯 和 21 至 24 歲 的 青 年 男 犯。該 計 劃 強 調 嚴 守 紀 律、刻 苦 訓 練、辛 勤 工 作 和 起 居 有 恒。少 年 男 犯 的 羈 留 期 為 一 至 六 個 月,青 年 男 犯 則 為 3 至 12 個 月。所 員 獲 釋 後 須 接 受 為 期 一 年 的 法 定 監 管。

更 生 中 心 自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起 運 作,為 法 庭 提 供 另 一 判 刑 選 擇,處 理 14 至 20 歲 須 接 受 短 期 留 宿 更 生 計 劃 的 年 輕 罪 犯。計 劃 包 括 兩 個 階 段,而 罪 犯 在 兩 個 階 段 的 總 羈 留 期 為 三 至 九 個 月。首 階 段 為 年 輕 罪 犯 提 供 兩 至 五 個 月 在 懲 教 院 所 的 訓 練,內 容 強 調 紀 律 訓 練,目 的 在 幫 助 他 們 學 習 自 制,並 通 過 半 日 基 本 工 作 技 術 訓 練 和 半 日 教 學 / 輔 導 計 劃,培 養 有 規 律 的 生 活 模 式。在 第 二 階 段,年 輕 罪 犯 在 中 途 宿 舍 形 式 的 院 所 留 宿 一 至 四 個 月,其 間 可 外 出 工 作,修 讀 職 業 訓 練 和 教 育 課 程,並 且 參 與 社 會 服 務。年 輕 罪 犯 獲 釋 後 須 接 受 為 期 一 年 的 法 定 監 管。

“ 青 年 自 我 增 值 計 劃 ”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推 出,為 21 至 25 歲 男 犯 提 供 自 願 參 與 的 全 日 制 職 業 訓 練。計 劃 旨 在 為 具 備 初 中 學 歷 的 犯 人 擴 闊 工 作 技 能 知 識。二 零 零 四 年,共 有 八 名 囚 犯 參 加 這 項 計 劃。

教 育

未 滿 21 歲 的 囚 犯 須 參 加 學 習 班,課 程 由 合 資 格 的 教 師 任 教。教 材 是 教 育 統 籌 局 認 可 的 教 科 書 及 懲 教 署 編 寫 的 輔 助 材 料。為 配 合 不 同 程 度、不 同 年 齡 的 囚 犯 的 發 展,懲 教 署 提 供 各 類 範 疇 的 課 程。自 願 參 加 學 習 課 程 的 成 年 囚 犯 可 獲 提 供 指 導 服 務。另 外,囚 犯 也 可 攻 讀 自 修 課 程 和 遙 距 學 習 課 程,包 括 本 港 和 海 外 學 術 機 構 開 辦 的 學 位 課 程。

懲 教 署 鼓 勵 囚 犯 參 加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和 其 他 本 地 及 海 外 考 試 機 構 主 辦 的 公 開 考 試。年 輕 囚 犯 可 修 讀 至 會 考 程 度 的 正 規 課 程,並 可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會 考;成 年 囚 犯 則 可 以 自 修 生 身 分 參 加 考 試。囚 犯 更 可 參 加 倫 敦 行 業 教 育 學 會 或 倫 敦 工 商 會 考 試 局 的 公 開 考 試,考 取 認 可 資 格。

經 籌 集 慈 善 捐 款 而 成 立 的 在 囚 人 士 教 育 信 託 基 金,為 有 意 進 修 的 囚 犯 提 供 經 濟 援 助,資 助 他 們 繳 付 學 費 或 考 試 費 和 購 買 參 考 書 籍。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在 香 港 賽 馬 會 慈 善 信 託 基 金 撥 款 資 助 下,懲 教 署 成 立 了 為 期 三 年 的 賽 馬 會 在 囚 人 士 教 育 資 助 計 劃,以 便 更 能 配 合 在 囚 人 士 的 教 育 需 要,特 別 是 增 加 修 讀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及 其 他 大 專 院 校 開 辦 的 專 上 教 育 課 程 的 在 囚 人 數。

職 業 訓 練

為 幫 助 年 輕 囚 犯 順 利 重 返 社 會,成 為 奉 公 守 法 的 巿 民,懲 教 署 設 有 職 業 訓 練 課 程,為 未 滿 21 歲 的 囚 犯 提 供 訓 練,讓 他 們 學 習 就 業 技 能、考 取 認 可 的 資 格 和 養 成 良 好 的 工 作 習 慣。

懲 教 署 提 供 多 種 訓 練 課 程,以 配 合 囚 犯 的 學 習 能 力 及 需 要。這 些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均 特 意 切 合 本 港 工 商 業 的 需 求,使 囚 犯 獲 釋 後 有 較 佳 的 就 業 機 會。部 分 課 程 協 助 囚 犯 考 取 倫 敦 行 業 教 育 學 會 的 資 格。此 外,懲 教 署 亦 提 供 其 他 訓 練 課 程,協 助 囚 犯 達 到 一 定 程 度,以 報 考 職 業 訓 練 局、建 造 業 訓 練 局 和 製 衣 業 訓 練 局 的 工 藝 測 試 或 考 試。

懲 教 工 業

懲 教 署 工 業 組 按 照 法 例 為 囚 犯 提 供 工 作。除 健 康 欠 佳 者 不 適 合 工 作 外,工 作 可 令 已 定 罪 的 囚 犯 有 所 寄 託。通 過 工 作,囚 犯 得 以 培 養 良 好 的 工 作 習 慣 和 責 任 感,並 建 立 自 信 和 學 習 如 何 參 與 團 隊 運 作。此 外,工 作 也 有 助 囚 犯 掌 握 不 同 行 業 的 基 本 技 能,從 而 提 高 獲 釋 後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的 機 會。

年 內,平 均 每 日 約 有 6 745 名 囚 犯 從 事 生 產 工 作。懲 教 院 所 的 工 場 主 要 為 政 府 部 門 和 公 營 機 構 提 供 各 類 產 品 和 服 務。產 品 計 有 政 府 家 具、職 員 制 服 和 皮 具、醫 院 被 服、垃 圾 桶 和 交 通 標 誌。他 們 也 生 產 公 路 和 基 建 工 程 的 鋪 路 磚、行 人 路 鋪 板 和 路 邊 石 壆 塊 等 預 製 物 品。這 些 工 場 為 醫 院、診 所 和 救 護 站 提 供 洗 熨 服 務,也 為 公 共 圖 書 館 釘 裝 書 籍,並 為 一 些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印 刷 服 務 和 製 造 文 件 夾、信 封 等。年 內,懲 教 工 業 提 供 的 產 品 及 服 務,相 當 於 市 值 4.62 億 元

囚 犯 福 利 服 務

懲 教 署 囚 犯 福 利 主 任 負 責 照 顧 囚 犯 和 羈 留 者 的 福 利,協 助 他 們 處 理 因 入 獄 或 羈 留 而 引 起 的 個 人 問 題 及 困 難。除 進 行 個 別 及 小 組 輔 導 外,囚 犯 福 利 主 任 還 協 助 成 立 和 管 理 興 趣 小 組,舉 辦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釋 前 啓 導 課 程 和 囚 犯 與 家 人 共 聚 等 活 動,目 的 是 協 助 囚 犯 獲 釋 後 順 利 重 返 社 會,並 向 他 們 提 供 有 關 社 區 資 源 的 資 料。

戒 毒 治 療

懲 教 署 對 定 罪 的 吸 毒 囚 犯 實 行 強 制 戒 毒 治 療 計 劃,向 法 庭 提 供 監 禁 以 外 的 判 刑 選 擇。男 性 吸 毒 者 收 納 於 喜 靈 洲 戒 毒 所 和 勵 新 懲 教 所,而 女 性 吸 毒 者 則 進 入 喜 靈 洲 戒 毒 所 ( 附 屬 中 心 )。成 年 和 年 輕 囚 犯 分 開 監 禁,治 療 為 期 兩 個 月 至 一 年,獲 釋 後 還 須 接 受 一 年 的 法 定 善 後 監 管。計 劃 以 治 療、紀 律 訓 練、工 作 計 劃、戶 外 體 力 活 動 和 全 面 的 善 後 輔 導 服 務 為 主。

醫 療 服 務

各 懲 教 院 所 均 設 有 醫 院,為 囚 犯 提 供 基 本 的 醫 療、保 健 和 牙 科 護 理 服 務。需 要 接 受 專 科 治 療 的 囚 犯 會 由 按 時 到 各 院 所 出 診 的 專 科 醫 生 診 治,或 轉 送 公 立 醫 院 專 科 診 所 治 理。雖 然 愛 滋 病 並 未 在 懲 教 院 所 造 成 任 何 問 題,但 該 署 已 為 職 員 制 定 處 理 該 類 個 案 的 指 引,並 推 行 有 關 的 教 育 及 預 防 計 劃。

收 容 女 犯 的 懲 教 院 所 可 提 供 產 前 產 後 護 理 服 務,但 懷 孕 的 女 犯 通 常 會 被 送 往 公 立 醫 院 分 娩。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醫 治 精 神 不 健 全 的 囚 犯,並 為 其 他 院 所 和 法 庭 轉 介 的 囚 犯 進 行 精 神 病 檢 驗 和 評 估。

心 理 服 務

懲 教 署 為 囚 犯 提 供 心 理 服 務,促 進 他 們 的 心 理 健 康,並 糾 正 他 們 的 犯 罪 行 為。該 署 臨 牀 心 理 學 家 和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員 為 性 罪 犯、暴 力 罪 犯、有 毒 癖 的 囚 犯、年 輕 罪 犯 等 提 供 特 別 治 療 計 劃,此 外,也 向 法 庭、各 覆 檢 委 員 會 和 懲 教 院 所 管 理 層 提 供 評 估 報 告,協 助 他 們 在 管 理 囚 犯 和 協 助 囚 犯 更 生 的 工 作 上 作 出 決 定。年 內,懲 教 署 心 理 服 務 組 為 囚 犯 進 行 27 178 節 輔 導,並 為 法 庭 和 有 關 服 務 委 員 會 擬 備 441 份 評 估 報 告。

善 後 輔 導 服 務

從 教 導 所、更 生 中 心、勞 教 中 心 和 戒 毒 所 獲 釋 的 人、年 輕 囚 犯、按 照 監 管 下 釋 放 計 劃、釋 前 就 業 計 劃、監 管 釋 囚 計 劃 獲 釋 的 人,以 及 在 有 條 件 釋 放 令 或 釋 後 監 管 令 下 獲 釋 的 囚 犯,均 須 接 受 善 後 監 管。善 後 輔 導 旨 在 幫 助 釋 囚 改 過 自 新,重 返 社 會。輔 導 人 員 致 力 與 受 監 管 者 及 他 們 的 家 人 建 立 良 好 關 係,協 助 受 監 管 者 克 服 在 改 過 自 新 過 程 中 所 遇 到 的 障 礙。在 整 段 法 定 監 管 期 內,輔 導 人 員 定 期 接 觸 受 監 管 者,確 保 他 們 遵 守 監 管 令 的 規 定,在 社 會 安 頓 下 來。受 監 管 者 如 違 反 監 管 規 定,可 能 被 召 回 再 行 受 訓、接 受 治 療 或 監 禁。

根 據 監 管 下 釋 放 計 劃 和 釋 前 就 業 計 劃,囚 犯 可 直 接 從 監 獄 獲 釋 接 受 善 後 監 管,或 到 附 設 善 後 輔 導 服 務 的 宿 舍 居 住 並 外 出 工 作。該 兩 項 計 劃 旨 在 讓 有 上 進 心、合 適 而 又 合 資 格 的 囚 犯 在 監 管 下 於 非 禁 閉 的 環 境 服 滿 餘 下 的 刑 期。

監 管 釋 囚 計 劃 規 定 若 干 類 成 年 囚 犯 須 接 受 善 後 監 管,以 協 助 他 們 改 過 自 新,重 投 社 會。違 反 監 管 規 定 的 釋 囚 可 能 會 被 召 回 懲 教 院 所 服 刑,直 至 餘 下 監 管 期 屆 滿 為 止。至 於 被 判 無 期 徒 刑 的 囚 犯,在 長 期 監 禁 刑 罰 覆 核 委 員 會 就 他 們 的 刑 罰 應 否 轉 為 有 期 徒 刑 而 作 出 建 議 前,可 獲 得 有 條 件 釋 放,但 須 在 指 定 期 間 接 受 監 管,以 測 試 他 們 奉 公 守 法 的 能 力 和 決 心。委 員 會 也 可 指 令 無 期 徒 刑 犯 在 獲 准 轉 服 有 期 徒 刑 後 接 受 釋 後 監 管。

年 內,出 獄 接 受 善 後 監 管 的 更 生 人 士 有 2 692 人。載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連 同 過 去 獲 釋 但 仍 未 完 成 監 管 期 的 更 生 人 士,共 有 2 866 人 ( 男 2 579 人、女 287 人 ) 仍 須 接 受 懲 教 署 善 後 監 管。二 零 零 四 年,因 違 反 監 管 條 件 而 被 召 回 懲 教 院 所 繼 續 服 刑 的 有 686 人 ( 男 602 人、女 84 人 )。

善 後 輔 導 計 劃 的 成 功 率,指 囚 犯 在 獲 釋 後 的 監 管 期 內 不 再 被 法 庭 定 罪 的 百 分 率;對 吸 毒 的 囚 犯 而 言,則 為 不 再 吸 毒 的 百 分 率。年 內,各 項 計 劃 的 成 功 率 如 下:更 生 中 心 男 所 員 96%,女 所 員 98%;勞 教 中 心 囚 犯 96%;教 導 所 男 犯 67%,女 犯 83%;監 獄 年 輕 男 犯 84%,年 輕 女 犯 100%;戒 毒 所 男 犯 62%,女 犯 73%;監 管 下 釋 放 計 劃 100%;釋 前 就 業 計 劃 100%;監 管 釋 囚 計 劃 89%;在 有 條 件 釋 放 令 或 釋 後 監 管 令 下 釋 放 的 囚 犯 100%。

懲 教 署 與 循 道 衞 理 中 心 合 作 推 行 一 項 計 劃,由 該 署 把 沙 咀 勞 教 中 心 內 已 完 成 一 年 法 定 監 管 期 但 仍 有 需 要 和 願 意 接 受 輔 導 服 務 的 更 生 人 士,轉 介 給 該 中 心 跟 進。計 劃 效 果 令 人 鼓 舞,參 加 者 的 重 犯 率 較 其 他 更 生 人 士 低 三 分 一。懲 教 署 因 此 把 計 劃 的 範 圍 擴 展 至 包 括 所 有 監 管 計 劃 的 受 監 管 者,並 定 名 為 “ 延 展 關 懷 計 劃 ”。該 計 劃 得 到 七 個 非 政 府 機 構 支 持,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二 月 推 行。年 內,共 有 137 名 受 監 管 者 參 加 該 計 劃。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更 生 服 務

本 港 有 多 個 非 政 府 機 構 為 罪 犯 和 釋 囚 提 供 服 務,幫 助 他 們 重 投 社 會。這 些 機 構 計 有 香 港 善 導 會、國 際 佛 光 會 香 港 協 會、明 愛 樂 協 會、香 港 基 督 教 更 新 會、基 督 教 監 獄 牧 養 團 契、香 港 救 助 兒 童 會 和 基 督 教 互 愛 中 心。提 供 的 服 務 包 括 個 案 處 理、輔 導、宿 舍 服 務、就 業 輔 導、康 樂 活 動,以 及 照 顧 被 羈 押 人 士 的 子 女 等。

社 區 參 與

市 民 大 眾 的 接 納 和 支 持,對 囚 犯 更 生 和 重 投 社 會 至 為 重 要。由 非 政 府 機 構、政 府 部 門 及 社 會 上 不 同 專 業 代 表 組 成 的 社 區 參 與 助 更 生 委 員 會,就 更 生 計 劃 和 宣 傳 策 略 向 懲 教 署 署 長 提 出 意 見。

懲 教 署 舉 辦 一 系 列 宣 傳 活 動,呼 籲 市 民 支 持 更 生 人 士。二 零 零 四 年 的 主 要 活 動 包 括 與 香 港 電 台 聯 合 製 作 的 第 三 輯 電 視 實 況 劇 “ 鐵 窗 邊 緣 ”、與 香 港 大 學 犯 罪 學 中 心 聯 手 舉 辦 的 第 三 次 更 生 人 士 就 業 研 討 會、展 示 受 該 署 羈 管 人 士 才 藝 的 “ 非 一 般 才 藝 薈 萃 ” 匯 演,以 及 聯 同 18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舉 辦 的 社 區 參 與 活 動。愈 來 愈 多 社 區 團 體 認 同,罪 犯 如 能 改 過 自 新,整 個 社 會 將 會 得 益。這 些 團 體 了 解 更 生 人 士 的 需 要 和 他 們 為 改 過 自 新 作 出 的 努 力 後,均 表 示 樂 於 提 供 支 援。

為 擴 闊 公 眾 的 參 與,懲 教 署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初 成 立 懲 教 更 生 義 工 團。參 加 的 義 工 主 要 為 大 學 生 及 在 職 教 師。他 們 協 助 補 充 署 方 的 服 務,在 各 懲 教 院 所 為 在 囚 人 士 開 辦 語 文、電 腦 等 研 習 班 和 舉 辦 其 他 文 化 興 趣 活 動。此 外,他 們 又 協 助 推 行 其 他 更 生 工 作,例 如 公 眾 教 育 活 動 等,促 使 更 多 市 民 接 納 更 生 人 士。

資 訊 科 技 及 管 理 服 務

為 提 高 日 常 運 作 和 資 料 儲 存 的 效 率,懲 教 署 已 廣 泛 利 用 資 訊 科 技。電 腦 系 統 應 用 於 管 理 被 囚 人 士 的 流 動 情 況 和 日 常 所 需、監 控 懲 教 工 業 的 工 作 流 程,以 及 處 理 人 事 和 行 政 方 面 的 工 作。該 署 繼 續 致 力 引 進 新 科 技,以 提 高 監 獄 管 理 和 更 生 服 務 的 質 素 和 效 率。

懲 教 署 轄 下 的 服 務 質 素 科 實 行 品 質 管 理,通 過 管 理 研 究、審 核 和 評 估 現 有 服 務、修 訂 部 門 常 規 等,使 部 門 的 運 作 更 能 配 合 當 前 政 策 和 社 會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太 平 紳 士 巡 視

太 平 紳 士 每 隔 兩 星 期 或 一 個 月 巡 視 每 所 懲 教 院 所 一 次,相 隔 時 間 視 乎 院 所 類 別 而 定。他 們 會 接 受 和 調 查 囚 犯 提 出 的 投 訴,視 察 膳 食,並 查 察 囚 犯 居 住 和 工 作 的 環 境。

投 訴

懲 教 署 設 有 投 訴 調 查 組,處 理 和 調 查 有 關 懲 教 署 工 作 的 投 訴。所 有 調 查 報 告 必 須 提 交 懲 教 署 投 訴 委 員 會 審 核。委 員 會 主 席 是 該 署 政 務 秘 書。二 零 零 二 年 八 月,投 訴 調 查 組 處 理 投 訴 的 工 作 取 得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ISO 9001:2000 認 證 證 書。

在 囚 人 士 可 向 巡 視 院 所 的 高 級 人 員 投 訴,也 可 循 其 他 途 徑,如 向 巡 視 懲 教 院 所 的 太 平 紳 士、申 訴 專 員 及 立 法 會 議 員 等 提 出 申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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