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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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境 事 務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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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境 管 制

入 境 事 務 處 負 責 執 行 入 境 管 制 工 作,在 維 持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紀 方 面,擔 當 重 任。入 境 事 務 人 員 在 各 管 制 站 執 行 旅 客 出 入 境 檢 查 工 作,審 批 入 境 申 請,偵 測 各 類 不 受 歡 迎 人 物 ( 包 括 國 際 罪 犯 和 恐 怖 分 子 ) 並 拒 絕 讓 他 們 入 境。年 內,共 有 17 838 名 不 受 歡 迎 人 物 和 10 446 名 未 持 有 適 當 旅 行 證 件 的 旅 客 被 拒 入 境,另 有 2 423 份 入 境 申 請 遭 拒 絕。

識 破 偽 造 旅 行 證 件

入 境 事 務 處 採 取 嚴 厲 措 施,防 止 旅 客 使 用 偽 造 的 旅 行 證 件。年 內,該 處 發 現 的 偽 造 旅 行 證 件 共 2 521 本,二 零 零 三 年 則 有 3 094 本。該 處 經 常 與 本 港、內 地 及 海 外 的 執 法 機 關 和 領 事 館 保 持 聯 絡,交 換 有 關 使 用 偽 證 方 面 的 資 料 及 情 報,並 會 採 取 特 別 行 動 打 擊 偽 造 證 件 集 團。

截 獲 通 緝 犯

年 內,該 處 在 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及 其 他 辦 事 處,共 截 獲 253 573 名 通 緝 犯。他 們 涉 嫌 與 販 運 毒 品 及 其 他 刑 事 案 件 ( 例 如 謀 殺 和 行 劫 ) 有 關 而 被 通 緝。

非 法 入 境 和 非 法 聘 用

年 內,共 有 3 364 名 非 法 入 境 者 被 捕 並 遣 返 原 居 地,二 零 零 三 年 則 有 4 052 名。

絕 大 部 分 非 法 勞 工 是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訪 客。入 境 事 務 處 特 遣 隊 經 常 搜 查 目 標 地 點,包 括 建 築 工 地、工 廠、酒 樓、裝 修 工 地 及 其 他 工 作 場 所。年 內,該 處 進 行 了 7 659 次 搜 查 行 動,拘 捕 了 15 727 名 非 法 勞 工;二 零 零 三 年 則 進 行 了 5 739 次 搜 查 行 動,拘 捕 了 16 548 名 非 法 勞 工。

非 法 勞 工 會 被 檢 控,並 在 罰 款 或 監 禁 後 被 遣 返 原 居 地。他 們 的 僱 主 同 樣 會 被 檢 控。年 內,當 局 共 檢 控 了 507 名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二 零 零 三 年 則 有 445 名。

遞 解 和 遣 送

入 境 事 務 處 負 責 處 理 有 關 遞 解 離 境 令 和 遣 送 離 境 令 的 事 宜。年 內,被 裁 定 觸 犯 管 有 或 販 運 毒 品、欺 詐、盜 竊、偽 造 文 件 及 其 他 刑 事 罪 行 而 遭 該 處 考 慮 遞 解 離 境 的 共 有 7 599 人,最 終 被 遞 解 離 境 的 有 608 人。根 據 遣 送 離 境 令 被 遣 送 離 境 的 有 745 人,包 括 20 名 非 法 入 境 者 和 725 名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者。

對 違 反 入 境 法 例 事 件 的 調 查 和 檢 控

年 內,當 局 對 違 反 入 境 法 例 的 人 共 提 出 21 390 項 控 罪,包 括 非 法 逗 留、違 反 逗 留 條 件、作 出 虛 假 陳 述 或 申 述,以 及 使 用 或 管 有 偽 造 旅 行 證 件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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