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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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人 樓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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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價 格

私 人 物 業 市 場 在 年 內 增 長 迅 速。雖 然 整 體 的 私 人 物 業 價 格 在 第 二 季 略 為 回 順,但 年 底 時 的 價 格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較,升 幅 超 過 26%。成 交 量 的 增 幅 更 為 顯 著。二 零 零 四 年 住 宅 物 業 成 交 量 達 100 630 宗,是 一 九 九 七 年 以 來 最 多,較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71 576 宗 增 加 41%。

租 住 權 管 制

舊 有 的 《 業 主 與 租 客 ( 綜 合 ) 條 例 》 為 住 宅 物 業 的 租 客 提 供 租 住 權 保 障。根 據 規 定,如 果 租 客 希 望 續 租 並 願 意 繳 交 巿 值 租 金,除 非 有 某 些 特 別 理 由,否 則 業 主 必 須 同 意。在 目 前 租 賃 單 位 供 應 充 裕 和 租 金 下 調 的 情 況 下,這 些 規 定 已 不 合 時 宜。為 配 合 政 府 減 少 干 預 市 場 的 政 策,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修 訂 條 例 草 案,以 撤 銷 這 些 規 定。修 訂 條 例 已 獲 立 法 會 通 過,並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生 效。

地 產 代 理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制 定 了 地 產 代 理 的 發 牌 規 定 及 執 業 指 引。根 據 《 地 產 代 理 ( 發 牌 ) 規 例 》,所 有 地 產 代 理 必 須 領 牌 才 可 執 業。

《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規 例 》 和 《 地 產 代 理 ( 裁 定 佣 金 爭 議 ) 規 例 》 亦 對 業 界 起 規 管 作 用。前 者 為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制 定 執 業 的 操 守、責 任 和 常 規,後 者 為 監 管 局 協 助 調 解 地 產 代 理 與 顧 客 之 間 的 爭 議 訂 定 規 則 和 程 序。此 外,《 地 產 代 理 ( 登 記 裁 定 及 上 訴 ) 規 例 》 則 就 監 管 局 裁 定 應 付 地 產 代 理 佣 金 數 額 的 爭 議 及 受 害 人 上 訴 等 有 關 程 序 訂 定 條 文。

未 建 成 住 宅 物 業 售 樓 說 明 書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的 發 展 商,可 向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申 請 在 單 位 尚 未 建 成 前 把 它 們 推 出 發 售。有 意 購 買 這 些 單 位 的 買 家 在 決 定 是 否 購 買 單 位 前,可 參 考 售 樓 說 明 書 提 供 的 資 料,或 從 其 他 來 源 尋 找 已 公 開 的 資 料。買 家 亦 可 諮 詢 專 業 人 士。政 府、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和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已 攜 手 建 立 機 制,監 察 售 樓 說 明 書 提 供 的 資 料 是 否 充 足 和 準 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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