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房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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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政 策
列 印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發 表 房 屋 政 策 聲 明,聲 明 中 所 闡 述 的 政 府 房 屋 政 策,建 基 於 下 列 三 大 原 則:

 

政 府 的 資 助 房 屋 政 策,應 着 重 幫 助 無 能 力 租 住 私 人 樓 宇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政 府 應 盡 量 減 少 干 預 私 人 物 業 市 場;以 及
政 府 應 確 保 土 地 供 應 充 足 和 提 供 有 優 良 配 套 的 基 建 設 施,從 而 維 持 一 個 公 平 和 穩 定 的 環 境,讓 物 業 市 場 持 續 健 康 發 展。

因 應 政 府 房 屋 政 策 的 重 新 定 位,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註 二 亦 作 出 配 合,重 新 釐 定 其 工 作,把 業 務 集 中 於 提 供 公 營 租 住 房 屋。為 此,房 屋 委 員 會 已 經 停 建 和 停 售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單 位,終 止 置 業 資 助 貸 款 計 劃,並 把 剩 餘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改 作 其 他 用 途。


註 二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七 三 年 成 立,是 法 定 機 構,負 責 推 行 本 港 大 部 分 的 公 營 房 屋 計 劃。房 屋 委 員 會 負 責 策 劃 和 興 建 公 營 房 屋,把 公 屋 出 租 給 低 收 入 人 士,同 時 也 負 責 管 理 轄 下 的 公 共 租 住 屋 邨、中 轉 房 屋、臨 時 收 容 中 心、分 層 工 廠 大 廈,以 及 附 屬 商 業 及 社 區 設 施。此 外,房 屋 委 員 會 代 政 府 清 拆 寮 屋 以 騰 出 土 地,防 止 寮 屋 僭 建,並 推 行 寮 屋 區 改 善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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