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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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校 和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管 理
列 印

校 本 管 理

校 本 管 理 讓 學 校 在 行 政 上 享 有 較 大 靈 活 性,但 學 校 要 在 工 作 表 現 和 運 用 公 帑 上 提 高 透 明 度 和 加 強 問 責。經 修 訂 的 《 教 育 條 例 》,規 定 學 校 的 決 策 過 程 須 讓 與 學 校 教 育 事 務 有 關 的 主 要 人 士 參 與,並 訂 明 校 董 會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事 宜。

校 本 管 理 計 劃 自 推 行 以 來,校 內 自 我 評 估 程 序 日 漸 受 到 重 視。教 育 統 籌 局 進 行 的 質 素 保 證 視 學 正 逐 漸 轉 為 校 外 評 核 這 個 新 模 式,以 便 認 證 學 校 的 自 評 結 果,並 為 學 校 提 供 訂 立 改 善 工 作 優 次 的 外 來 推 動 力。教 育 統 籌 局 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前,在 99 所 學 校 推 行 校 外 評 核。預 料 該 局 可 在 預 算 的 四 年 之 內 為 所 有 學 校 進 行 校 外 評 核,核 實 這 些 學 校 的 自 評 結 果。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管 理 組 織

每 所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均 按 所 屬 條 例 規 定 而 設 有 本 身 的 管 治 架 構。各 院 校 通 常 設 有 管 理 組 織 ( 稱 為 “ 校 董 會 ” ) 和 規 管 學 術 事 務 的 組 織 ( 稱 為 “ 教 務 委 員 會 ” )。

有 關 條 例 授 權 香 港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以 大 學 監 督 的 身 分,委 任 校 董 會 主 席 和 指 定 數 目 的 成 員,從 而 確 保 校 董 會 的 工 商 界 和 學 術 界 成 員 組 合 均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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