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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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管 及 管 治 架 構
列 印

政 府 的 角 色 及 組 織 結 構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主 管 政 府 總 部 的 教 育 統 籌 局,負 責 制 定 和 檢 討 教 育 政 策,從 政 府 的 財 政 預 算 中 取 得 經 費,並 監 察 教 育 計 劃 的 有 效 推 行。教 育 統 籌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在 教 育 統 籌 局 的 支 援 下,協 助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制 定、協 調 和 推 行 教 育 政 策。

《 教 育 條 例 》

《 教 育 條 例 》 規 管 學 校 教 育 服 務。辦 學 者 必 須 遵 守 《 教 育 條 例 》 及 附 屬 法 例 中 有 關 學 校 註 冊、教 師 註 冊、校 董 註 冊、健 康 及 安 全、收 費 及 師 資 等 方 面 的 規 定。

《 2004 年 教 育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 已 修 訂 相 關 法 例,以 簡 化 日、夜 校 的 註 冊 程 序、改 善 上 訴 委 員 團 的 運 作、提 高 教 師 的 專 業 水 平,以 及 准 許 學 校 和 專 上 院 校 於 公 眾 假 期 授 課。

《 教 育 條 例 》 中 根 據 《 2004 年 教 育 ( 修 訂 ) 條 例 》 所 作 的 修 訂,將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實 施。有 關 修 訂 旨 在 為 資 助 學 校 建 立 校 本 管 理 管 治 架 構,並 規 定 資 助 學 校 須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負 責 管 理 學 校。

為 鼓 勵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自 我 規 管,由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起,這 些 學 校 如 能 符 合 《 教 育 ( 豁 免 )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令 》 指 明 的 條 件,可 獲 豁 免 受 到 《 教 育 條 例 》 和 《 教 育 規 例 》 內 某 些 與 費 用、僱 用 教 員、教 員 資 格、校 長、假 期 及 授 課 時 間 有 關 的 條 文 規 管。

《 職 業 訓 練 局 條 例 》

《 職 業 訓 練 局 條 例 》 就 職 業 訓 練 局 的 成 立、職 能 和 管 理 作 出 規 定。該 局 是 負 責 職 業 教 育 及 技 能 訓 練 的 主 要 機 構,成 員 由 工 商 界、服 務 業 和 僱 員 的 代 表,以 及 政 府 官 員 組 成。

《 專 上 學 院 條 例 》

《 專 上 學 院 條 例 》 規 管 開 辦 專 上 課 程 的 院 校。香 港 現 有 三 所 學 院 根 據 該 條 例 註 冊,分 別 是 香 港 樹 仁 學 院、明 愛 徐 誠 斌 學 院,以 及 珠 海 學 院。

《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專 業 教 育 ( 規 管 ) 條 例 》

《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專 業 教 育 ( 規 管 ) 條 例 》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生 效,目 的 是 防 止 有 不 合 標 準 的 非 本 地 課 程 在 本 港 開 辦,從 而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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