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政 制 和 行 政
*
  去
照 片
前言
  行政長官的職責
  政府體制─行政會議
  政府體制─立法會
  政府體制─地方行政
  選舉制度
  香港特區的對外事務
  香港特區政府與外交部駐香港特區特派員公署的工作關係
  香港特區與內地政府部門的
工作關係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
北京辦事處
  諮詢和法定組織
  行政體制
  公務員
  法定語文
  政府檔案處
  申訴專員公署
  審計署
  網頁
*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列 印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是 獨 立 法 定 機 構 ,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根 據 《 申 訴 專 員 條 例 》 成 立 , 目 的 是 通 過 獨 立 公 正 的 調 查 , 處 理 因 公 營 機 構 行 政 失 當 而 引 起 的 不 滿 , 藉 此 提 高 公 共 行 政 的 水 平 。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自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起 脫 離 政 府 架 構 , 成 為 單 一 法 團 。 公 署 已 建 立 本 身 的 行 政 系 統 , 並 按 自 行 訂 定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招 聘 合 約 人 員 。

申 訴 專 員 直 接 向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 擔 當 監 察 政 府 部 門 和 《 申 訴 專 員 條 例 》 附 表 所 列 的 公 營 機 構 的 角 色 , 以 確 保 :


官 僚 習 性 不 會 影 響 行 政 公 平 ;
公 營 機 構 向 市 民 提 供 便 捷 的 服 務 ;
防 止 濫 用 職 權 ;
糾 正 錯 誤 ;
在 公 職 人 員 受 到 不 公 平 指 責 時 指 出 事 實 真 相 ;
人 權 得 到 保 障 ; 以 及
公 營 機 構 不 斷 提 高 服 務 質 素 、 透 明 度 和 效 率 。

申 訴 專 員 的 職 權 範 圍 並 不 包 括 香 港 警 務 處 和 廉 政 公 署 , 因 為 這 兩 個 部 門 本 身 都 設 有 獨 立 機 制 , 處 理 市 民 的 投 訴 。

附 表 所 列 的 17 個 主 要 公 營 機 構 是 : 機 場 管 理 局 、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香 港 體 育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 醫 院 管 理 局 、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市 區 重 建 局 和 職 業 訓 練 局 。

除 了 調 查 投 訴 外 , 申 訴 專 員 還 可 以 對 涉 及 公 眾 利 益 及 市 民 關 注 的 問 題 主 動 展 開 直 接 調 查 , 並 公 布 調 查 報 告 。 採 取 這 種 積 極 主 動 、 防 微 杜 漸 的 方 針 , 目 的 在 於 解 決 影 響 普 羅 大 眾 的 問 題 。 直 接 調 查 對 於 糾 正 行 政 上 的 嚴 重 失 誤 和 消 除 引 致 投 訴 的 基 本 問 題 尤 其 有 效 。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獲 賦 予 權 力 進 行 直 接 調 查 以 來 ,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共 完 成 了 51 項 直 接 調 查 , 其 中 六 項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完 成 , 分 別 涉 及 :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對 評 改 中 考 試 答 卷 的 處 理 方 法 ;
教 育 統 籌 局 為 資 助 小 學 超 額 教 師 所 作 的 “ 二 零 零 三 年 優 先 聘 用 安 排 ” ;
民 政 事 務 局 和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就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所 採 取 的 執 法 行 動 ;
屋 宇 署 和 地 政 總 署 對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所 採 取 的 執 法 行 動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對 金 塔 墳 場 的 管 理 情 況 ; 以 及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和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就 公 眾 泳 池 發 現 紅 蟲 事 件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

公 署 的 資 源 中 心 備 有 所 有 已 完 成 的 直 接 調 查 的 報 告 , 供 市 民 索 閱 。

《 申 訴 專 員 條 例 》 亦 賦 予 申 訴 專 員 權 力 , 可 以 就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 包 括 香 港 警 務 處 和 廉 政 公 署 ) 違 反 《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 的 投 訴 展 開 調 查 , 並 以 獨 立 人 士 身 分 覆 檢 涉 嫌 違 反 《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 的 個 案 。

二 零 零 四 年 , 公 署 共 收 到 12 115 宗 查 詢 及 4 822 宗 投 訴 ;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數 字 則 分 別 為 12 320 宗 及 4 352 宗 。 較 多 人 投 訴 的 事 項 包 括 : 出 錯 、 錯 誤 建 議 或 決 定 、 沒 有 依 照 程 序 或 造 成 延 誤 、 疏 忽 職 守 或 不 作 為 、 厚 此 薄 彼 、 沒 有 就 投 訴 作 出 回 應 、 職 員 態 度 欠 佳 , 以 及 監 管 不 力 等 。 最 多 人 投 訴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包 括 房 屋 署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地 政 總 署 和 運 輸 署 。 這 些 部 門 提 供 的 服 務 對 市 民 有 較 密 切 的 影 響 , 與 市 民 的 接 觸 也 較 直 接 、 頻 密 和 廣 泛 。

雖 然 申 訴 專 員 沒 有 權 力 執 行 本 身 提 出 的 建 議 , 但 超 過 95% 的 建 議 已 獲 有 關 部 門 和 機 構 接 納 。

 
頁 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