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政 制 和 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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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務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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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公 務 員 約 佔 全 港 勞 動 人 口 的 4.5%, 為 政 府 各 部 門 和 其 他 行 政 單 位 提 供 所 需 人 手 。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公 務 員 總 人 數 為 158 400 人 ( 不 包 括 廉 政 公 署 和 司 法 人 員 共 約 1 500 人 )。

政 府 總 部 的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負 責 管 理 整 體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政 策 工 作 , 包 括 公 務 員 的 招 聘 、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 人 事 管 理 、 人 力 統 籌 、 培 訓 及 紀 律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經 常 與 各 個 主 要 職 工 會 協 商 。 該 局 轄 下 的 一 般 職 系 處 , 負 責 管 理 25 700 名 行 政 、 文 書 和 秘 書 職 系 人 員 。 公 務 員 的 管 理 主 要 受 三 份 重 要 文 件 規 管 , 分 別 是 《 公 務 人 員 ( 管 理 ) 命 令 》 、 《 公 務 人 員 ( 紀 律 ) 規 例 》 和 《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 。 這 三 份 文 件 都 是 根 據 行 政 長 官 的 權 力 而 制 定 的 。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是 獨 立 法 定 組 織 , 根 據 《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條 例 》 成 立 , 主 要 的 職 責 是 就 公 務 員 的 聘 用 、 晉 升 和 紀 律 事 宜 ,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意 見 。 至 於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等 事 宜 , 目 前 有 三 個 獨 立 組 織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 分 別 為 :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司 法 人 員 和 紀 律 部 隊 以 外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及 紀 律 部 隊 首 長 )、 紀 律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紀 律 部 隊 首 長 以 外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 以 及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所 有 其 他 公 務 員 )。

《 基 本 法 》 規 定 , 主 要 官 員 必 須 由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滿 15 年 , 在 外 國 並 無 居 留 權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擔 任 。 《 基 本 法 》 又 訂 明 ,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新 聘 的 公 務 員 , 除 非 屬 某 些 例 外 情 況 如 擔 任 專 門 和 技 術 職 務 , 否 則 必 須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在 上 述 政 策 的 前 提 下 , 公 務 員 的 聘 任 遵 從 公 開 和 公 平 競 爭 的 原 則 , 以 達 到 “ 用 人 唯 才 ” 的 目 標 。 公 務 員 的 晉 升 以 表 現 為 準 , 並 非 長 期 服 務 的 回 報 。 作 為 香 港 最 大 的 僱 主 , 政 府 帶 頭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 協 助 他 們 投 入 社 會 , 確 保 他 們 享 有 平 等 機 會 加 入 公 務 員 隊 伍 。

政 府 密 切 監 察 公 務 員 的 流 失 情 況 , 以 便 策 劃 人 力 資 源 。 二 零 零 三 至 零 四 年 度 ,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流 失 率 , 由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的 3.6% 上 升 至 4%, 主 要 是 由 於 參 加 二 零 零 三 年 三 月 推 行 的 第 二 輪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的 公 務 員 陸 續 離 職 。 鑑 於 管 理 層 人 手 延 續 甚 為 重 要 , 政 府 設 立 了 完 善 的 人 力 資 源 策 劃 機 制 , 檢 討 高 層 人 員 的 接 任 安 排 , 物 色 並 栽 培 有 潛 質 的 人 員 , 為 高 層 職 位 提 供 優 秀 的 繼 任 人 選 。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與 員 工 的 定 期 諮 詢 和 溝 通 。 目 前 , 在 中 央 層 面 設 有 四 個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 即 高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 紀 律 部 隊 評 議 會 和 警 察 評 議 會 ; 在 部 門 層 面 則 設 有 八 十 多 個 部 門 協 商 委 員 會 。 此 外 , 政 府 定 期 出 版 《 公 務 員 通 訊 》 , 以 增 進 政 府 與 現 職 及 退 休 公 務 員 的 聯 繫 。

為 表 揚 公 務 員 盡 忠 職 守 , 竭 誠 服 務 , 政 府 設 有 多 種 獎 勵 , 包 括 勳 銜 和 獎 章 、 嘉 獎 及 嘉 許 書 等 。 服 務 年 資 長 而 表 現 優 良 的 公 務 員 可 獲 頒 長 期 優 良 服 務 公 費 旅 行 獎 、 長 期 優 良 服 務 獎 及 退 休 紀 念 品 。 二 零 零 四 年 , 政 府 舉 辦 傑 出 顧 客 服 務 獎 勵 計 劃 , 表 揚 在 顧 客 服 務 方 面 有 傑 出 表 現 的 決 策 局 、 部 門 和 員 工 , 並 進 一 步 推 廣 公 務 員 以 客 為 本 的 服 務 文 化 。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一 九 九 九 年 , 政 府 就 公 務 員 體 制 進 行 檢 討 , 並 作 出 廣 泛 諮 詢 。 其 後 數 年 , 政 府 根 據 檢 討 結 果 推 行 多 項 重 要 的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措 施 , 大 大 提 高 了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表 現 和 效 率 , 以 切 合 不 斷 改 變 的 社 會 需 求 。 改 革 措 施 涵 蓋 以 下 四 個 主 要 範 疇 ︰

一 . 入 職 及 離 職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 政 府 為 新 聘 公 務 員 制 定 新 的 入 職 制 度 和 聘 用 條 款 , 使 聘 任 制 度 更 加 靈 活 。 同 時 , 政 府 亦 為 新 聘 人 員 推 出 一 個 以 公 積 金 計 劃 形 式 運 作 的 退 休 福 利 制 度 。

政 府 預 定 於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完 結 前 , 把 公 務 員 編 制 削 減 至 約 16 萬 個 職 位 。 因 此 , 當 局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及 二 零 零 三 年 , 為 合 共 232 個 人 手 過 剩 或 預 期 會 人 手 過 剩 的 指 定 職 系 推 行 兩 輪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 根 據 計 劃 自 願 退 休 的 人 員 , 可 獲 發 補 償 金 和 退 休 金 。 約 有 15 100 名 申 請 人 獲 准 自 願 離 職 , 以 節 省 政 府 的 長 遠 開 支 。 當 局 又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 全 面 暫 停 招 聘 公 務 員 。

此 外 , 當 局 推 行 補 償 退 休 計 劃 , 讓 個 別 按 常 額 及 可 享 退 休 金 條 款 受 聘 的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提 早 退 休 。

二 . 薪 酬 待 遇

現 行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政 策 , 是 提 供 足 夠 的 薪 酬 吸 引 、 保 留 和 激 勵 具 備 合 適 才 幹 的 人 , 為 市 民 提 供 效 率 與 成 效 兼 備 的 高 質 素 服 務 。 薪 酬 水 平 必 須 是 向 市 民 提 供 服 務 的 公 務 員 和 支 付 公 務 員 薪 酬 的 市 民 大 眾 都 認 為 是 公 平 合 理 的 。 在 這 個 大 前 提 下 , 釐 定 公 務 員 薪 酬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 是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應 該 與 私 營 機 構 僱 員 薪 酬 的 水 平 保 持 大 致 相 若 。

為 了 確 保 公 務 員 管 理 制 度 與 時 並 進 , 並 回 應 市 民 對 現 行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的 意 見 , 政 府 已 着 手 制 定 更 完 備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 供 公 務 員 體 系 長 久 採 用 。 這 項 工 作 的 目 的 , 是 建 立 一 套 更 完 備 而 又 可 反 映 公 務 員 薪 酬 政 策 的 機 制 , 並 維 持 公 務 員 薪 酬 與 私 營 機 構 僱 員 薪 酬 大 致 相 若 的 原 則 。

為 進 行 這 項 工 作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成 立 了 督 導 委 員 會 和 諮 詢 小 組 , 分 別 負 責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和 員 工 的 意 見 。 經 考 慮 有 關 意 見 後 , 該 局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 載 述 有 關 為 公 務 員 進 行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的 建 議 方 法 , 以 及 如 何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的 大 體 方 案 。 該 局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第 二 季 展 開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的 實 際 調 查 工 作 。

除 薪 酬 外 , 公 務 員 亦 享 有 附 帶 福 利 , 視 乎 其 聘 用 條 款 、 職 級 、 所 屬 薪 點 、 服 務 年 資 及 其 他 申 領 資 格 而 定 。 歷 年 來 , 政 府 一 直 採 取 積 極 措 施 , 務 求 使 公 務 員 的 附 帶 福 利 能 切 合 時 宜 。 當 局 已 停 止 向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獲 發 聘 書 的 人 員 發 放 多 項 屬 附 帶 福 利 性 質 的 津 貼 , 或 收 緊 了 其 發 放 準 則 , 以 切 合 現 今 情 況 。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就 附 帶 福 利 性 質 津 貼 的 第 一 階 段 檢 討 諮 詢 員 工 。 這 項 檢 討 的 目 的 , 是 要 確 保 向 公 務 員 發 放 的 津 貼 切 合 時 宜 、 加 強 控 制 政 府 在 公 務 員 津 貼 方 面 的 開 支 , 以 及 提 高 有 關 津 貼 的 管 理 效 率 。

三 . 品 行 及 紀 律

政 府 設 立 了 公 務 員 紀 律 秘 書 處 , 以 集 中 處 理 紀 律 個 案 。 自 該 秘 書 處 成 立 以 來 , 政 府 引 進 更 多 措 施 , 縮 短 處 理 紀 律 個 案 所 需 的 時 間 , 並 進 一 步 授 權 部 門 首 長 行 使 維 護 和 執 行 紀 律 的 權 力 , 使 各 局 與 部 門 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方 面 有 更 大 權 責 。 為 持 續 深 化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誠 信 文 化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與 廉 政 公 署 攜 手 合 作 , 推 行 “ 公 務 員 廉 潔 操 守 深 化 計 劃 ” , 通 過 造 訪 各 部 門 , 加 強 推 廣 公 務 員 的 廉 潔 風 氣 。

四 . 培 訓 發 展

為 配 合 各 項 公 務 員 改 革 措 施 , 當 局 積 極 進 行 培 訓 發 展 。 政 府 取 得 5,000 萬 元 撥 款 , 在 二 零 零 一 / 零 二 至 二 零 零 三 / 零 四 年 度 推 行 為 期 三 年 的 培 訓 發 展 計 劃 。 計 劃 主 要 包 括 三 大 類 培 訓 發 展 項 目 : 為 受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影 響 的 公 務 員 提 供 培 訓 ; 協 助 公 務 員 學 習 所 需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 以 便 有 效 地 落 實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措 施 ; 以 及 推 廣 公 務 員 持 續 進 修 的 文 化 。

為 期 三 年 的 培 訓 發 展 計 劃 展 開 以 來 , 當 局 已 為 約 83 000 名 員 工 舉 辦 超 過 3 100 個 研 討 會 和 課 程 。 該 計 劃 剩 餘 的 款 項 , 會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繼 續 撥 作 培 訓 用 途 , 以 協 助 員 工 適 應 工 作 環 境 的 轉 變 。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 公 務 員 培 訓 處 併 入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以 提 高 效 率 和 節 省 運 作 開 支 。 培 訓 處 現 專 注 於 四 類 核 心 服 務 : 統 籌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的 培 訓 發 展 ; 舉 辦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 提 供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 以 及 推 廣 公 務 員 持 續 進 修 的 文 化 。

在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培 訓 發 展 方 面 , 培 訓 處 為 首 長 級 和 具 潛 質 擔 任 首 長 級 職 位 的 人 員 ,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領 導 才 能 訓 練 課 程 。 這 些 課 程 由 世 界 一 流 的 專 業 人 員 和 學 者 主 講 。 培 訓 處 也 向 各 部 門 提 供 有 關 首 長 級 職 位 接 任 計 劃 的 諮 詢 服 務 。 此 外 , 培 訓 處 又 與 私 營 機 構 和 內 地 多 個 城 市 ( 包 括 上 海 和 北 京 ) 的 市 政 府 合 辦 人 員 交 流 計 劃 , 以 促 進 交 流 , 擴 闊 員 工 的 視 野 。

在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方 面 , 除 了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和 清 華 大 學 的 課 程 外 , 培 訓 處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還 委 託 外 交 學 院 和 北 京 大 學 開 辦 新 的 課 程 。 此 外 , 培 訓 處 也 為 各 級 人 員 舉 辦 有 關 國 家 事 務 和 《 基 本 法 》 的 本 地 課 程 。 年 內 , 該 處 邀 請 了 律 政 司 司 長 和 內 地 講 者 , 主 講 《 基 本 法 》 和 政 制 發 展 的 研 討 會 。

培 訓 處 通 過 各 類 諮 詢 服 務 , 向 客 戶 部 門 積 極 推 廣 優 質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方 法 , 範 圍 包 括 培 訓 需 要 分 析 、 學 習 策 略 、 才 能 綱 要 的 制 訂 , 以 及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制 度 等 。

為 推 動 公 務 員 持 續 進 修 的 風 氣 , 培 訓 處 不 斷 改 進 電 子 學 習 平 台 , 為 公 務 員 提 供 多 元 化 和 優 質 的 網 上 學 習 課 程 和 工 作 輔 助 資 源 。 電 子 學 習 平 台 的 登 記 用 戶 人 數 ,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35 000 人 增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45 000 人 。 此 外 , 培 訓 處 也 向 各 部 門 提 供 支 援 , 以 加 強 網 上 學 習 基 礎 設 施 , 鼓 勵 持 續 進 修 的 公 務 員 更 廣 泛 地 使 用 電 子 學 習 模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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