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政 制 和 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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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體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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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之 首 。 如 果 行 政 長 官 暫 時 缺 勤 , 便 會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 財 政 司 司 長 或 律 政 司 司 長 暫 代 其 職 。

目 前 , 政 府 設 有 11 個 決 策 局 , 共 組 成 政 府 總 部 , 每 個 局 由 一 名 局 長 掌 管 ; 另 設 有 61 個 部 門 和 機 關 。 這 些 部 門 的 首 長 均 須 向 所 屬 的 局 長 負 責 , 領 導 轄 下 的 部 門 , 有 效 推 行 既 定 的 政 策 。 不 過 , 審 計 署 、 廉 政 公 署 和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則 屬 例 外 。 為 確 保 地 位 獨 立 , 審 計 署 署 長 直 接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報 告 , 而 廉 政 專 員 和 申 訴 專 員 則 直 接 向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

政 務 司 司 長 、 財 政 司 司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和 11 名 局 長 是 政 治 任 命 的 主 要 官 員 。 他 們 直 接 向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 並 須 就 負 責 的 政 策 範 疇 內 的 事 宜 向 他 負 責 。 他 們 也 同 時 獲 委 任 為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

政 務 司 司 長 的 職 責

政 務 司 司 長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首 席 “ 主 要 官 員 ” , 也 是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 在 三 名 可 以 臨 時 代 理 行 政 長 官 職 務 的 司 長 中 , 他 的 職 級 最 高 。

政 務 司 司 長 協 助 行 政 長 官 , 督 導 由 行 政 長 官 指 定 的 各 個 決 策 局 的 工 作 , 並 在 確 保 政 策 制 定 和 實 施 的 協 調 上 擔 任 重 要 角 色 。 在 涉 及 多 個 決 策 局 的 事 務 上 , 這 個 角 色 尤 為 重 要 。

政 務 司 司 長 又 負 責 處 理 行 政 長 官 政 策 議 程 中 指 定 的 優 先 處 理 項 目 , 致 力 加 強 與 立 法 會 緊 密 而 有 效 的 工 作 關 係 , 並 制 定 政 府 立 法 議 程 的 時 間 表 。 政 務 司 司 長 也 履 行 法 例 賦 予 的 職 能 , 例 如 關 於 某 些 公 共 機 構 和 處 理 上 訴 的 職 能 。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職 責

財 政 司 司 長 直 接 向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 職 責 是 與 相 關 局 長 緊 密 合 作 , 督 導 財 經 、 金 融 、 經 濟 、 貿 易 和 就 業 範 疇 內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實 施 。 財 政 司 司 長 是 外 匯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和 經 濟 及 就 業 委 員 會 等 多 個 重 要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

財 政 司 司 長 根 據 《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 , 每 年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政 府 的 收 支 預 算 案 。 財 政 司 司 長 每 年 發 表 財 政 預 算 案 演 詞 , 概 述 政 府 對 可 持 續 經 濟 發 展 的 理 念 和 政 策 , 提 出 財 政 預 算 建 議 , 並 動 議 通 過 《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 , 使 每 年 預 算 案 中 各 項 開 支 建 議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中 央 政 策 組

中 央 政 策 組 因 應 行 政 長 官 、 政 務 司 司 長 和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特 別 需 要 , 就 政 策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 並 直 接 向 他 們 匯 報 。

中 央 政 策 組 廣 泛 徵 詢 工 商 界 、 專 業 人 士 、 政 治 組 織 、 相 關 團 體 和 學 術 界 的 意 見 , 深 入 研 究 複 雜 的 政 策 問 題 ( 包 括 有 關 珠 江 三 角 洲 的 研 究 ), 分 析 各 項 方 案 , 收 集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的 反 應 , 並 提 出 建 議 供 政 府 內 部 考 慮 。 該 組 也 負 責 統 籌 每 年 《 施 政 報 告 》 的 編 製 工 作 , 並 為 行 政 長 官 擔 任 主 席 的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服 務 。

效 率 促 進 組

效 率 促 進 組 直 接 向 政 務 司 司 長 負 責 , 職 能 是 推 動 政 府 在 管 理 和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方 面 銳 意 革 新 , 務 求 提 供 最 高 效 率 和 成 效 的 公 共 服 務 , 滿 足 市 民 的 需 求 。 效 率 促 進 組 與 政 府 各 局 和 部 門 攜 手 合 作 , 發 掘 改 善 政 府 服 務 的 機 會 , 構 思 可 行 的 方 案 , 設 計 具 成 效 的 業 務 計 劃 和 有 效 推 行 各 項 改 革 工 作 。

該 組 在 許 多 重 大 改 革 措 施 中 擔 當 主 要 角 色 , 這 些 措 施 包 括 : 設 立 營 運 基 金 、 籌 劃 和 成 立 綜 合 電 話 查 詢 中 心 , 以 及 支 援 各 項 公 私 營 機 構 合 作 計 劃 。 該 組 的 工 作 方 針 , 是 通 過 引 進 新 科 技 和 匯 聚 私 營 機 構 的 創 意 及 資 源 , 設 法 更 為 善 用 有 限 的 公 共 資 源 , 提 高 公 共 服 務 的 質 素 。

持 續 發 展 組

持 續 發 展 組 隸 屬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 除 負 責 向 政 府 內 部 和 市 民 推 廣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概 念 外 , 並 為 可 持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服 務 。

可 持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三 月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 負 責 促 進 香 港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推 行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 旨 在 邀 請 市 民 大 眾 參 與 制 訂 香 港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策 略 。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發 表 誠 邀 回 應 文 件 《 可 持 續 發 展 ── 為 我 們 的 未 來 作 出 抉 擇 》 , 作 為 期 四 個 月 的 公 眾 諮 詢 。 委 員 會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向 政 府 提 交 有 關 可 持 續 發 展 政 策 未 來 路 向 的 建 議 。

持 續 發 展 組 的 主 要 任 務 之 一 , 是 在 政 府 內 部 推 行 可 持 續 發 展 評 估 制 度 , 把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原 則 融 入 決 策 過 程 之 中 。 所 有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均 須 就 轄 下 主 要 措 施 及 重 大 計 劃 進 行 可 持 續 發 展 評 估 , 並 在 向 行 政 會 議 提 交 的 文 件 中 , 解 釋 有 關 措 施 及 計 劃 在 可 持 續 發 展 方 面 的 影 響 。

持 續 發 展 組 也 為 可 持 續 發 展 基 金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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