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 人 口 和 入 境 事 务
香 港 2004
人 口 和 入 境 事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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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死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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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和 死 亡 登 记 均 受 《 生 死 登 记 条 例 》 规 限。法 例 规 定,父 母 必 须 在 婴 儿 出 生 后 42 天 内 向 生 死 登 记 官 申 报 婴 儿 在 港 出 生 的 资 料,如 期 办 理 者 无 须 缴 费。不 过,在 婴 儿 出 生 42 天 后 至 一 年 内 办 理 登 记,则 须 缴 付 费 用。如 果 婴 儿 出 生 满 12 个 月 仍 未 登 记,则 须 获 得 生 死 登 记 官 同 意 才 可 补 办 登 记 手 续。年 内,共 有 46 名 婴 儿 补 办 出 生 登 记。

目 前,本 港 共 有 四 个 分 区 出 生 登 记 处 为 巿 民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手 续。

任 何 人 如 死 于 自 然,死 者 亲 属 须 于 24 小 时 内 办 理 死 亡 登 记。本 港 现 有 三 个 死 亡 登 记 处,免 费 提 供 服 务。巿 民 也 可 在 新 界 及 离 岛 15 所 指 定 警 署,为 已 故 亲 属 办 理 死 亡 登 记 手 续。

年 内 登 记 的 出 生 人 数 为 48 914 名,死 亡 人 数 为 37 322 名;二 零 零 三 年 的 出 生 和 死 亡 人 数 则 分 别 为 47 687 名 和 36 422 名。在 计 入 仍 未 登 记 人 数 后,上 述 数 字 显 示 二 零 零 四 年 人 口 自 然 增 长 率 约 为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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