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 人 口 和 入 境 事 务
香 港 2004
人 口 和 入 境 事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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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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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境 事 务 处 获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处 理 香 港 居 民 的 中 国 国 籍 申 请 事 宜。申 请 书 可 亲 身 或 用 邮 递 方 式 递 交。由 二 零 零 零 年 二 月 一 日 起,海 外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当 地 就 近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递 交 申 请 书。法 例 规 定,所 有 在 中 国 领 土 ( 包 括 香 港 ) 出 生 的 华 裔 香 港 居 民,不 论 是 否 持 有 外 国 护 照,均 为 中 国 公 民。这 些 人 如 希 望 在 香 港 特 区 被 视 为 外 国 公 民,必 须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申 报 变 更 国 籍。年 内,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到 108 份 国 籍 变 更 申 报 书、1 342 份 加 入 中 国 国 籍 申 请 书、95 份 退 出 中 国 国 籍 申 请 书 及 13 份 恢 复 中 国 国 籍 申 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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