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 人 口 和 入 境 事 务
香 港 2004
人 口 和 入 境 事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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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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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 登 记 受 《 婚 姻 条 例 》 规 限。根 据 该 条 例 缔 结 的 婚 姻,是 一 男 一 女 自 愿 的 终 身 结 合,不 容 他 人 介 入。登 记 结 婚 人 士 无 须 符 合 任 何 居 留 或 国 籍 规 定,但 双 方 的 年 龄 不 得 少 于 16 岁。

一 般 来 说,有 意 结 婚 者 须 在 婚 礼 举 行 日 至 少 15 天 前 通 知 婚 姻 登 记 官。婚 礼 须 在 发 出 通 知 后 三 个 月 内,在 五 个 婚 姻 登 记 处 或 253 个 领 有 举 行 婚 礼 许 可 证 的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中 任 何 一 处 举 行。年 内,有 38 790 对 男 女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举 行 婚 礼,在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婚 礼 的 则 有 2 564 对。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起,拟 结 婚 人 士 可 利 用 互 联 网 的 公 共 服 务 电 子 化 计 划 网 页 或 互 动 话 音 系 统,预 约 时 间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预 约 系 统 非 常 有 用,为 巿 民 带 来 不 少 方 便,在 通 知 书 递 交 期 首 天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的 准 新 人 当 中,超 过 98% 利 用 这 系 统 办 理 预 约 手 续。

婚 姻 登 记 官 也 负 责 签 发 无 结 婚 记 录 证 明 书。年 内,登 记 官 共 签 发 了 14 083 份 这 类 证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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