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 房 屋
香 港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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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人 楼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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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人 住 宅 物 业 价 格

私 人 物 业 市 场 在 年 内 增 长 迅 速。虽 然 整 体 的 私 人 物 业 价 格 在 第 二 季 略 为 回 顺,但 年 底 时 的 价 格 与 去 年 同 期 比 较,升 幅 超 过 26%。成 交 量 的 增 幅 更 为 显 著。二 零 零 四 年 住 宅 物 业 成 交 量 达 100 630 宗,是 一 九 九 七 年 以 来 最 多,较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71 576 宗 增 加 41%。

租 住 权 管 制

旧 有 的 《 业 主 与 租 客 ( 综 合 ) 条 例 》 为 住 宅 物 业 的 租 客 提 供 租 住 权 保 障。根 据 规 定,如 果 租 客 希 望 续 租 并 愿 意 缴 交 巿 值 租 金,除 非 有 某 些 特 别 理 由,否 则 业 主 必 须 同 意。在 目 前 租 赁 单 位 供 应 充 裕 和 租 金 下 调 的 情 况 下,这 些 规 定 已 不 合 时 宜。为 配 合 政 府 减 少 干 预 市 场 的 政 策,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修 订 条 例 草 案,以 撤 销 这 些 规 定。修 订 条 例 已 获 立 法 会 通 过,并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生 效。

地 产 代 理

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 制 定 了 地 产 代 理 的 发 牌 规 定 及 执 业 指 引。根 据 《 地 产 代 理 ( 发 牌 ) 规 例 》,所 有 地 产 代 理 必 须 领 牌 才 可 执 业。

《 地 产 代 理 常 规 ( 一 般 责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业 ) 规 例 》 和 《 地 产 代 理 ( 裁 定 佣 金 争 议 ) 规 例 》 亦 对 业 界 起 规 管 作 用。前 者 为 持 牌 地 产 代 理 制 定 执 业 的 操 守、责 任 和 常 规,后 者 为 监 管 局 协 助 调 解 地 产 代 理 与 顾 客 之 间 的 争 议 订 定 规 则 和 程 序。此 外,《 地 产 代 理 ( 登 记 裁 定 及 上 诉 ) 规 例 》 则 就 监 管 局 裁 定 应 付 地 产 代 理 佣 金 数 额 的 争 议 及 受 害 人 上 诉 等 有 关 程 序 订 定 条 文。

未 建 成 住 宅 物 业 售 楼 说 明 书

私 人 住 宅 单 位 的 发 展 商,可 向 地 政 总 署 署 长 申 请 在 单 位 尚 未 建 成 前 把 它 们 推 出 发 售。有 意 购 买 这 些 单 位 的 买 家 在 决 定 是 否 购 买 单 位 前,可 参 考 售 楼 说 明 书 提 供 的 资 料,或 从 其 他 来 源 寻 找 已 公 开 的 资 料。买 家 亦 可 谘 询 专 业 人 士。政 府、香 港 地 产 建 设 商 会 和 消 费 者 委 员 会 已 携 手 建 立 机 制,监 察 售 楼 说 明 书 提 供 的 资 料 是 否 充 足 和 准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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