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 房 屋
香 港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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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政 策
列 印

房 屋 及 规 划 地 政 局 局 长 于 二 零 零 二 年 发 表 房 屋 政 策 声 明,声 明 中 所 阐 述 的 政 府 房 屋 政 策,建 基 于 下 列 三 大 原 则:

 

政 府 的 资 助 房 屋 政 策,应 着 重 帮 助 无 能 力 租 住 私 人 楼 宇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政 府 应 尽 量 减 少 干 预 私 人 物 业 市 场;以 及
政 府 应 确 保 土 地 供 应 充 足 和 提 供 有 优 良 配 套 的 基 建 设 施,从 而 维 持 一 个 公 平 和 稳 定 的 环 境,让 物 业 市 场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因 应 政 府 房 屋 政 策 的 重 新 定 位,香 港 房 屋 委 员 会 注 二 亦 作 出 配 合,重 新 厘 定 其 工 作,把 业 务 集 中 于 提 供 公 营 租 住 房 屋。为 此,房 屋 委 员 会 已 经 停 建 和 停 售 居 者 有 其 屋 计 划 单 位,终 止 置 业 资 助 贷 款 计 划,并 把 剩 余 资 助 出 售 单 位 改 作 其 他 用 途。


注 二 香 港 房 屋 委 员 会 于 一 九 七 三 年 成 立,是 法 定 机 构,负 责 推 行 本 港 大 部 分 的 公 营 房 屋 计 划。房 屋 委 员 会 负 责 策 划 和 兴 建 公 营 房 屋,把 公 屋 出 租 给 低 收 入 人 士,同 时 也 负 责 管 理 辖 下 的 公 共 租 住 屋 邨、中 转 房 屋、临 时 收 容 中 心、分 层 工 厂 大 厦,以 及 附 属 商 业 及 社 区 设 施。此 外,房 屋 委 员 会 代 政 府 清 拆 寮 屋 以 腾 出 土 地,防 止 寮 屋 僭 建,并 推 行 寮 屋 区 改 善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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