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03
目錄:
ENGLISH
旅遊和旅遊業
搜尋 去
圖片
附錄 大事紀要 香港便覽 照片廊 地圖 製作人員
主頁   列印此頁
     

對 旅 客 的 保 障

本 港 的 旅 行 代 理 商 提 供 外 遊 服 務 及 為 訪 港 旅 客 提 供 到 港 旅 遊 服 務 均 受 《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 規 管 。 該 條 例 旨 在 盡 量 減 少 詐 騙 事 件 發 生 , 減 輕 旅 客 因 外 遊 旅 行 代 理 商 不 履 行 責 任 而 蒙 受 的 損 失 , 並 提 高 到 港 旅 行 代 理 商 的 服 務 水 平 , 以 保 障 訪 港 旅 客 的 利 益 。 現 行 的 規 管 架 構 , 由 政 府 的 發 牌 制 度 和 業 界 自 我 規 管 機 制 兩 個 部 分 組 成 。

發 牌 職 能 由 根 據 《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 所 委 任 的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執 行 。 條 例 規 定 , 所 有 提 供 外 遊 或 到 港 旅 遊 服 務 的 旅 行 代 理 商 必 須 領 有 經 營 牌 照 。 這 項 發 牌 規 定 是 保 障 旅 遊 人 士 和 訪 港 旅 客 避 免 因 旅 行 代 理 商 倒 閉 或 以 不 良 手 法 經 營 而 蒙 受 損 失 的 第 一 道 防 線 。 假 如 旅 行 代 理 商 涉 嫌 以 有 損 公 眾 利 益 的 手 法 經 營 業 務 , 所 持 牌 照 可 被 暫 時 吊 銷 甚 至 撤 銷 。 截 至 年 底 , 持 牌 旅 行 代 理 商 共 有 1 323 家 。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是 旅 遊 業 界 成 立 的 自 我 規 管 組 織 , 也 是 《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 所 指 明 的 認 可 機 構 。 條 例 規 定 , 旅 行 代 理 商 必 須 是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的 會 員 , 才 可 獲 發 並 持 有 牌 照 。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制 定 並 執 行 業 務 守 則 , 還 不 時 發 出 規 管 營 運 的 指 引 。 此 外 , 又 負 責 處 理 市 民 對 會 員 提 供 的 服 務 的 投 訴 。 會 員 如 違 反 議 會 的 規 則 , 會 遭 受 紀 律 處 分 。

《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 規 定 設 立 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 假 如 持 牌 外 遊 旅 行 代 理 商 不 履 行 責 任 , 基 金 可 為 參 加 外 遊 旅 行 團 的 人 士 , 提 供 最 高 相 當 於 所 付 團 費 九 成 的 特 惠 賠 償 。 該 基 金 的 收 入 來 自 持 牌 旅 行 代 理 商 按 外 遊 旅 行 團 團 費 所 繳 付 的 徵 費 、 投 資 收 益 和 銀 行 利 息 。 年 底 時 , 基 金 的 結 餘 約 為 3.66 億 元 。 年 內 , 共 有 四 家 旅 行 代 理 商 因 停 業 而 沒 有 履 行 責 任 , 受 影 響 旅 客 有 528 人 , 基 金 共 支 付 約 150 萬 元 的 特 惠 賠 償 予 受 影 響 的 旅 客 。

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又 為 參 加 香 港 旅 行 代 理 商 舉 辦 或 安 排 的 外 遊 活 動 時 遭 逢 意 外 傷 亡 的 人 士 , 提 供 緊 急 經 濟 援 助 。 年 內 , 共 接 獲 四 宗 香 港 境 外 旅 行 團 意 外 的 報 告 , 有 一 人 死 亡 、 32 人 受 傷 ; 根 據 該 計 劃 支 付 的 援 助 金 約 為 43,000 元 。

為 了 配 合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開 始 , 把 到 港 旅 行 代 理 商 納 入 發 牌 制 度 之 內 , 旅 遊 業 界 現 已 設 立 一 套 培 訓 及 核 證 制 度 , 確 保 在 職 導 遊 的 服 務 質 素 良 好 。 該 制 度 規 定 在 職 導 遊 必 須 先 修 讀 特 定 的 訓 練 課 程 , 考 試 及 格 和 取 得 導 遊 證 後 , 才 可 從 事 導 遊 工 作 。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 所 有 由 旅 行 代 理 商 指 派 接 待 到 港 旅 客 的 導 遊 ,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導 遊 證 。

網 頁

旅 遊 事 務 署 : http://www.tourism.gov.hk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 http://www.discoverhongkong.com

     
港年報: 2002 | 2001 | 2000 | 1999 | 1998 | 1997
回到頁首
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