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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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務

香 港 船 舶 註 冊

香 港 船 舶 註 冊 事 務 由 海 事 處 管 理 。 與 香 港 船 舶 註 冊 相 關 的 法 例 , 體 現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和 其 他 國 際 公 約 所 訂 的 國 際 標 準 。

二 零 零 三 年 , 香 港 註 冊 船 舶 的 數 目 繼 續 大 幅 增 長 。 年 底 時 , 註 冊 船 舶 增 至 879 艘 , 合 共 2 069 萬 總 噸 , 較 二 零 零 二 年 的 噸 位 增 加 27.5% 。 香 港 船 舶 註 冊 目 前 排 名 世 界 第 八 位 。

香 港 船 舶 註 冊 譽 滿 全 球 , 質 素 和 水 準 高 超 。 香 港 註 冊 船 舶 的 港 口 國 監 督 滯 留 率 繼 續 維 持 在 遠 低 於 世 界 平 均 比 率 的 水 平 。

客 船 的 法 定 檢 驗 工 作 由 海 事 處 驗 船 主 任 負 責 , 而 貨 船 的 法 定 檢 驗 則 全 部 委 託 認 可 船 級 社 辦 理 。 海 事 處 以 創 新 的 註 冊 船 舶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監 管 香 港 註 冊 船 舶 及 其 管 理 公 司 乃 至 船 級 社 的 表 現 , 確 保 香 港 註 冊 船 舶 完 全 符 合 所 適 用 的 國 際 標 準 。 根 據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 該 處 按 照 既 定 準 則 審 慎 監 管 註 冊 記 錄 冊 上 所 有 船 舶 和 船 的 營 運 公 司 , 然 後 利 用 電 腦 化 數 據 庫 甄 選 船 舶 和 船 公 司 作 品 質 管 理 檢 查 。 在 品 質 管 理 檢 查 和 審 核 方 面 , 海 事 處 驗 船 主 任 年 內 檢 查 了 39 艘 船 隻 和 審 核 了 九 家 公 司 。

海 事 意 外 調 查

為 履 行 負 責 任 的 海 事 主 管 當 局 應 有 義 務 , 海 事 處 海 事 意 外 調 查 部 調 查 所 有 於 香 港 水 域 內 發 生 涉 及 船 舶 的 嚴 重 海 上 意 外 事 故 。 至 於 在 香 港 以 外 發 生 的 所 有 重 大 或 嚴 重 意 外 事 故 , 假 如 涉 及 香 港 註 冊 船 舶 , 海 事 處 也 會 加 以 調 查 。

進 行 調 查 旨 在 確 定 肇 事 原 因 和 事 發 經 過 , 以 免 同 類 事 故 再 次 發 生 。 為 促 進 並 加 強 海 上 安 全 , 調 查 報 告 概 要 上 載 於 海 事 處 網 頁 , 另 備 有 報 告 的 副 本 給 公 眾 索 閱 。

行 政 長 官 會 視 乎 意 外 事 故 的 嚴 重 程 度 和 所 涉 及 的 公 眾 利 益 而 下 令 以 海 事 法 庭 形 式 展 開 公 開 研 訊 。 如 意 外 涉 及 持 牌 領 港 員 , 海 事 處 處 長 則 會 下 令 調 查 委 員 會 展 開 研 訊 。

二 零 零 三 年 , 海 事 意 外 調 查 部 所 調 查 的 嚴 重 意 外 事 故 合 共 12 宗 。

海 員

《 商 船 ( 海 員 ) 條 例 》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規 管 香 港 海 員 的 註 冊 、 僱 用 、 適 任 資 格 、 紀 律 、 健 康 、 安 全 和 福 利 事 宜 。 海 事 處 商 船 海 員 管 理 處 負 責 海 員 註 冊 , 並 監 管 他 們 受 僱 於 船 上 工 作 的 事 宜 。

二 零 零 三 年 , 約 有 14 300 名 不 同 國 籍 的 船 員 在 668 艘 懸 掛 香 港 旗 的 遠 洋 船 舶 上 工 作 , 另 有 約 1 000 名 高 級 船 員 和 普 通 船 員 在 內 河 航 運 客 船 上 服 務 。

海 事 處 海 員 發 證 組 負 責 監 察 海 員 培 訓 , 考 核 申 請 合 格 證 書 的 考 生 , 並 就 培 訓 海 員 與 各 所 訓 練 院 校 緊 密 聯 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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