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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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的 金 融 服 務

銀 行 業

主 要 特 色

香 港 實 行 接 受 存 款 機 構 三 級 制 : 分 別 是 持 牌 銀 行 、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及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這 三 類 機 構 統 稱 為 認 可 機 構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是 這 三 類 認 可 機 構 的 發 牌 機 關 。

只 有 持 牌 銀 行 才 可 從 事 全 面 的 銀 行 業 務 , 特 別 是 往 來 與 儲 蓄 帳 戶 業 務 , 以 及 接 受 不 限 數 額 及 存 款 期 的 存 款 。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可 接 受 50 萬 元 或 以 上 的 存 款 , 存 款 期 不 限 。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大 部 分 由 持 牌 銀 行 擁 有 或 與 持 牌 銀 行 有 聯 繫 。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只 可 接 受 十 萬 元 或 以 上 的 存 款 , 最 初 的 存 款 期 至 少 為 三 個 月 。

香 港 是 國 際 銀 行 中 心 , 匯 聚 了 世 界 各 地 的 銀 行 機 構 。 截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 香 港 共 有 134 家 持 牌 銀 行 、 42 家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及 39 家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 包 括 來 自 32 個 國 家 銀 行 的 業 務 。 這 215 家 認 可 機 構 合 共 經 營 1 308 家 本 地 分 行 , 組 成 龐 大 網 絡 。 此 外 , 境 外 銀 行 在 香 港 設 立 的 代 表 辦 事 處 有 87 家 。 這 些 代 表 辦 事 處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銀 行 業 務 , 主 要 職 能 只 限 於 銀 行 與 香 港 客 戶 之 間 的 聯 繫 工 作 。

截 至 年 底 , 全 港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的 客 戶 存 款 總 額 為 35,660 億 元 , 批 出 的 貸 款 與 墊 款 總 額 為 20,350 億 元 , 而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合 共 的 資 產 總 額 則 達 65,060 億 元 。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支 付 系 統 是 十 分 完 善 的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 港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屬 單 層 結 算 架 構 , 根 據 這 個 系 統 , 所 有 銀 行 一 律 在 金 管 局 設 有 結 算 帳 戶 , 一 切 支 付 交 易 均 以 即 時 結 算 方 式 在 金 管 局 結 算 帳 戶 過 帳 。 銀 行 可 利 用 他 們 持 有 的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 與 金 管 局 簽 訂 即 日 回 購 協 議 , 獲 取 即 日 流 動 資 金 。

金 管 局 根 據 港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的 經 驗 ,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 推 出 美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 系 統 讓 參 與 者 在 亞 洲 時 區 內 即 時 結 算 美 元 交 易 , 從 而 減 低 或 消 除 時 差 引 致 的 結 算 風 險 。 這 個 系 統 自 全 面 推 行 以 來 運 作 順 暢 , 參 與 機 構 數 目 日 益 增 加 。 截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 直 接 參 與 機 構 共 67 家 , 間 接 參 與 機 構 共 160 家 。 在 間 接 參 與 的 機 構 中 , 113 家 來 自 海 外 。 該 系 統 每 日 平 均 處 理 4 000 宗 交 易 , 總 值 超 過 49 億 美 元 。

為 進 一 步 鞏 固 本 港 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 金 管 局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推 出 歐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 該 系 統 所 採 用 的 科 技 與 港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及 美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相 若 , 都 是 建 基 於 同 一 項 基 礎 設 施 , 並 提 供 一 系 列 先 進 精 密 的 結 算 功 能 。 系 統 的 主 要 功 能 包 括 就 歐 元 支 付 進 行 即 時 總 額 結 算 , 以 及 為 歐 元 與 美 元 或 歐 元 與 港 元 的 外 匯 交 易 提 供 外 匯 交 易 同 步 交 收 結 算 服 務 。 這 個 系 統 又 與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聯 網 , 以 便 為 歐 元 債 券 提 供 貨 銀 兩 訖 結 算 服 務 及 進 行 回 購 協 議 交 易 。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設 立 , 由 金 管 局 負 責 管 理 , 為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 以 及 私 營 機 構 發 行 的 債 務 證 券 , 提 供 結 算 和 託 管 服 務 。 系 統 有 172 名 成 員 , 當 中 大 部 分 是 本 港 的 金 融 機 構 。 截 至 年 底 , 經 由 這 個 系 統 託 管 和 結 算 的 債 務 工 具 項 目 共 1 255 宗 , 總 值 相 當 於 2,177 億 元 。 這 個 系 統 除 接 受 港 元 債 務 工 具 外 , 也 接 受 外 幣 債 務 工 具 。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與 銀 行 同 業 支 付 系 統 已 全 面 連 結 , 並 已 經 與 歐 洲 結 算 系 統 及 Clearstream 等 國 際 中 央 證 券 託 管 機 構 聯 網 , 讓 海 外 投 資 者 也 可 以 買 賣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內 的 證 券 。 此 外 ,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已 經 與 澳 洲 、 新 西 蘭 和 大 韓 民 國 的 地 區 中 央 證 券 託 管 機 構 聯 網 。

通 過 與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建 立 的 直 接 聯 繫 ,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讓 系 統 成 員 能 就 美 元 及 歐 元 證 券 實 現 貨 銀 兩 訖 結 算 , 從 而 提 高 結 算 效 率 , 以 及 消 除 結 算 風 險 。 這 個 聯 網 安 排 也 有 助 即 日 回 購 自 動 進 行 , 為 美 元 及 歐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的 參 與 者 提 供 即 日 流 動 資 金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金 融 管 理 局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四 月 成 立 。 《 1992 年 外 匯 基 金 ( 修 訂 ) 條 例 》 就 金 管 局 的 設 立 作 出 規 定 。

金 管 局 的 政 策 目 標 包 括 : 在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下 , 通 過 穩 健 管 理 外 匯 基 金 、 執 行 貨 幣 政 策 及 其 他 適 當 措 施 , 維 持 貨 幣 穩 定 ; 通 過 規 管 銀 行 業 務 和 接 受 存 款 業 務 , 以 及 監 管 認 可 機 構 , 確 保 銀 行 體 系 安 全 和 穩 定 ; 以 及 促 進 金 融 體 系 ( 尤 其 是 支 付 和 結 算 安 排 ) 發 展 , 並 提 高 金 融 體 系 的 效 率 和 穩 健 程 度 。

金 管 局 是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架 構 中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 但 毋 須 按 照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件 招 聘 職 員 , 從 而 吸 引 具 備 適 當 經 驗 及 金 融 知 識 的 專 才 。 金 管 局 的 職 員 薪 酬 及 營 運 經 費 , 直 接 由 外 匯 基 金 而 非 從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支 付 。 金 管 局 須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負 責 , 而 外 匯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則 就 外 匯 基 金 管 理 事 宜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提 供 意 見 。

金 管 局 就 政 策 事 宜 定 期 諮 詢 銀 行 業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和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諮 詢 委 員 會 。 這 兩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都 是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成 立 ,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擔 任 主 席 , 成 員 來 自 銀 行 業 及 其 他 有 關 專 業 ,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根 據 行 政 長 官 的 授 權 委 任 。

《 銀 行 業 條 例 》 為 監 管 香 港 銀 行 業 提 供 法 律 基 礎 。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金 管 局 是 發 牌 機 關 , 負 責 向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發 給 和 撤 銷 認 可 資 格 , 以 及 負 責 批 准 和 撤 銷 貨 幣 經 紀 核 准 牌 照 。 金 管 局 致 力 維 持 香 港 的 監 管 制 度 完 全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 金 管 局 的 目 標 是 制 定 審 慎 的 監 管 制 度 , 一 方 面 維 持 銀 行 體 系 的 整 體 穩 定 與 有 效 運 作 , 另 一 方 面 則 提 供 適 當 空 間 讓 認 可 機 構 靈 活 作 出 商 業 決 定 。 香 港 的 銀 行 業 監 管 制 度 完 全 符 合 巴 塞 爾 委 員 會 頒 布 的 《 有 效 監 管 銀 行 業 的 主 要 原 則 》 。

金 管 局 的 監 管 政 策 採 用 “ 持 續 監 管 ” 模 式 , 通 過 多 種 不 同 的 方 法 , 包 括 現 場 審 查 、 非 現 場 審 查 、 審 慎 監 管 會 議 、 與 外 聘 審 計 師 合 作 , 以 及 與 董 事 會 成 員 會 面 等 , 持 續 監 管 認 可 機 構 。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開 始 , 金 管 局 對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推 行 以 風 險 為 本 的 監 管 制 度 。 這 套 制 度 側 重 於 評 估 認 可 機 構 涉 及 的 各 類 風 險 的 風 險 管 理 系 統 , 以 及 內 部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的 質 素 。 金 管 局 對 認 可 機 構 進 行 現 場 審 查 時 , 一 般 會 集 中 於 風 險 較 高 的 環 節 。

在 國 際 層 面 , 金 管 局 繼 續 積 極 促 進 香 港 與 區 內 各 中 央 銀 行 的 合 作 ,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主 要 通 過 參 與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進 行 。 這 個 會 議 的 活 動 包 括 監 管 事 項 的 聯 絡 和 合 作 、 金 融 市 場 和 基 礎 設 施 的 發 展 , 以 及 中 央 銀 行 運 作 的 各 個 範 疇 。 金 管 局 現 正 擔 任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轄 下 金 融 市 場 工 作 小 組 主 席 , 而 擔 任 東 南 亞 新 西 蘭 澳 洲 中 央 銀 行 組 織 行 長 , 以 及 該 組 織 舉 辦 的 銀 行 業 監 管 機 構 論 壇 主 席 的 兩 年 任 期 ( 從 二 零 零 二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 , 剛 剛 屆 滿 。 為 推 動 區 內 銀 行 業 監 管 方 面 的 培 訓 工 作 , 金 管 局 與 國 際 結 算 銀 行 轄 下 的 金 融 穩 定 研 究 中 心 合 作 , 積 極 為 區 內 的 銀 行 業 監 管 機 構 舉 辦 研 討 會 。 此 外 , 香 港 也 同 時 是 跨 政 府 組 織 “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 及 “ 亞 洲 / 太 平 洋 反 清 洗 黑 錢 組 織 ” 的 活 躍 成 員 。 該 等 組 織 的 宗 旨 是 發 展 和 促 進 有 關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的 法 制 、 執 法 與 金 融 監 管 政 策 。

近 期 發 展

為 符 合 有 關 嚴 格 遵 照 國 際 規 管 標 準 的 政 策 , 金 管 局 致 力 在 本 港 落 實 新 《 資 本 協 定 》 。 鑑 於 新 協 定 內 容 繁 複 , 金 管 局 會 與 業 界 緊 密 合 作 , 以 期 協 定 既 實 際 又 適 合 香 港 的 推 行 模 式 。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 金 管 局 發 出 有 關 推 行 新 協 定 的 初 步 建 議 , 以 徵 詢 業 界 的 意 見 , 並 會 在 各 項 推 行 計 劃 敲 定 前 , 審 慎 考 慮 業 界 的 意 見 及 其 他 監 管 工 作 的 緩 急 次 序 。 金 管 局 明 白 到 在 監 管 工 作 方 面 取 得 跨 境 合 作 對 推 行 新 協 定 的 重 要 性 , 因 此 會 繼 續 積 極 與 區 內 其 他 監 管 機 構 聯 繫 , 並 會 密 切 留 意 新 協 定 的 發 展 情 況 , 以 及 在 不 同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推 行 方 式 。 此 外 ,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完 成 的 金 融 體 系 評 估 計 劃 指 出 , 香 港 在 執 行 銀 行 規 管 及 監 管 工 作 時 , 嚴 格 遵 循 國 際 的 最 佳 慣 例 , 包 括 巴 塞 爾 委 員 會 的 《 有 效 監 管 銀 行 業 的 主 要 原 則 》 。

《 2002 年 銀 行 業 ( 修 訂 ) 條 例 》 及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後 , 銀 行 受 新 的 證 券 規 管 制 度 規 限 。 新 制 度 的 作 用 之 一 是 維 持 證 券 市 場 內 銀 行 與 非 銀 行 中 介 機 構 之 間 的 公 平 競 爭 環 境 。 金 管 局 透 過 日 常 與 證 監 會 合 作 , 鞏 固 其 作 為 銀 行 業 前 線 監 管 機 關 的 角 色 , 以 確 保 監 管 模 式 按 照 這 兩 個 規 管 機 構 所 簽 署 的 新 諒 解 備 忘 錄 貫 徹 一 致 。 金 管 局 的 網 站 提 供 電 子 記 錄 冊 , 載 有 從 事 證 券 業 務 的 銀 行 職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詳 情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金 管 局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推 出 改 革 方 案 。 二 零 零 三 年 , 金 管 局 繼 續 推 行 改 革 方 案 的 政 策 措 施 。 有 關 落 實 擬 議 存 款 保 障 計 劃 的 條 例 草 案 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提 交 立 法 會 , 而 立 法 會 也 成 立 了 法 案 委 員 會 , 以 審 議 該 條 例 草 案 。 香 港 在 設 立 商 業 信 貸 資 料 庫 方 面 取 得 良 好 的 進 展 。 業 界 已 物 色 負 責 管 理 商 業 信 貸 資 料 庫 的 服 務 供 應 商 , 並 正 一 同 着 手 敲 定 推 行 細 節 。 建 議 設 立 的 商 業 信 貸 資 料 庫 預 計 可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投 入 服 務 。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 《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 作 出 修 訂 , 讓 認 可 機 構 及 其 他 信 貸 提 供 者 可 共 用 更 廣 泛 的 正 面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 這 有 助 加 強 認 可 機 構 的 信 貸 管 理 制 度 , 從 而 促 進 銀 行 體 系 維 持 穩 定 。

為 繼 續 加 強 電 子 銀 行 及 科 技 風 險 管 理 監 管 制 度 , 金 管 局 在 40 家 認 可 機 構 推 行 自 動 監 控 的 自 我 評 估 程 序 , 並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就 電 子 銀 行 、 科 技 風 險 管 理 及 持 續 業 務 運 作 計 劃 完 成 超 過 20 次 現 場 審 查 。 此 外 , 金 管 局 亦 就 科 技 風 險 管 理 的 一 般 原 則 向 認 可 機 構 發 出 指 引 及 一 系 列 通 告 , 以 協 助 這 些 機 構 改 善 其 資 訊 科 技 監 控 環 境 。

二 零 零 三 年 , 金 管 局 知 悉 香 港 和 海 外 發 生 了 一 連 串 虛 假 銀 行 網 站 及 電 郵 的 個 案 。 為 確 保 香 港 市 民 獲 得 充 分 保 障 , 避 免 墮 入 這 類 騙 局 , 金 管 局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發 出 通 告 , 建 議 各 認 可 機 構 採 取 一 些 預 防 及 偵 緝 措 施 , 該 局 並 發 出 了 多 份 新 聞 公 報 , 以 提 醒 市 民 防 範 這 類 騙 案 。 此 外 ,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二 月 以 來 , 金 管 局 、 香 港 警 務 處 和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一 直 攜 手 推 行 一 個 多 媒 體 客 戶 教 育 計 劃 ( 例 如 發 出 教 育 宣 傳 單 張 、 製 作 各 種 電 視 短 片 及 電 台 聲 帶 ) , 藉 此 加 深 廣 大 市 民 對 電 子 銀 行 保 安 預 防 措 施 的 認 識 。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下 半 年 , 金 管 局 接 獲 多 宗 懷 疑 自 動 櫃 員 機 騙 案 的 舉 報 。 金 管 局 一 直 認 真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 並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向 各 認 可 機 構 發 出 通 告 , 闡 述 金 管 局 預 期 這 些 機 構 應 採 取 的 相 關 預 防 措 施 , 以 及 應 如 何 處 理 客 戶 就 這 方 面 的 投 訴 。 各 認 可 機 構 一 直 積 極 加 強 轄 下 自 動 櫃 員 機 的 預 防 措 施 , 而 金 管 局 會 繼 續 評 估 個 別 認 可 機 構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是 否 足 夠 , 並 會 確 保 各 認 可 機 構 以 令 人 滿 意 的 方 式 , 公 平 及 全 面 處 理 客 戶 的 投 訴 。

金 管 局 的 職 能 之 一 , 是 促 進 與 鼓 勵 認 可 機 構 維 持 正 當 操 守 標 準 以 及 實 行 良 好 穩 妥 的 業 務 常 規 , 而 這 主 要 是 藉 《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 執 行 。 《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 是 由 業 界 組 織 發 出 , 並 獲 金 管 局 通 過 。 守 則 列 出 認 可 機 構 與 個 人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時 必 須 遵 守 的 最 低 標 準 。 二 零 零 二 年 , 業 界 成 立 了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委 員 會 ( 當 中 有 金 管 局 的 代 表 ) , 就 《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 的 釋 義 提 供 指 引 , 日 後 並 會 不 時 檢 討 守 則 。 委 員 會 在 深 入 檢 討 守 則 後 ,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建 議 就 守 則 加 入 新 條 文 , 以 處 理 借 款 人 在 未 經 擔 保 人 及 第 三 方 抵 押 提 供 者 同 意 或 在 他 們 不 知 情 下 額 外 借 貸 , 以 致 他 們 須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的 問 題 。

在 發 展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方 面 , 金 管 局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一 月 實 施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與 歐 洲 結 算 系 統 之 間 的 雙 向 聯 網 後 ,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同 樣 把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與 Clearstream 雙 向 聯 網 。 這 些 即 時 聯 網 安 排 有 助 亞 洲 投 資 者 通 過 本 身 在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 帳 戶 , 直 接 持 有 和 結 算 符 合 歐 洲 結 算 系 統 及 Clearstream 資 格 的 債 券 , 從 而 大 大 提 高 結 算 效 率 。

二 零 零 三 年 年 底 , 政 府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條 例 草 案 》 。 擬 議 法 例 的 目 的 , 是 為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監 察 本 港 重 要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的 職 能 提 供 明 確 法 律 依 據 , 以 回 應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的 關 注 ; 並 就 透 過 該 等 系 統 作 出 交 收 的 終 局 性 提 供 明 確 法 律 依 據 , 以 便 利 港 元 被 納 入 持 續 聯 繫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該 系 統 是 處 理 跨 境 外 匯 交 易 的 全 球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很 多 主 要 國 際 貨 幣 都 已 獲 納 入 持 續 聯 繫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而 金 管 局 希 望 港 元 可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獲 納 入 該 系 統 。

證 券 及 期 貨 業

主 要 特 色

香 港 的 證 券 市 場 和 期 貨 市 場 分 別 由 聯 合 交 易 所 和 期 貨 交 易 所 經 營 , 聯 交 所 和 期 交 所 都 是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年 底 時 , 聯 交 所 共 有 公 司 及 個 人 參 與 者 499 名 , 期 交 所 則 有 129 名 。

年 底 時 , 有 852 家 公 司 在 聯 交 所 主 板 市 場 上 市 , 總 市 值 為 54,777 億 元 , 年 內 總 集 資 額 為 2,090 億 元 。

二 零 零 三 年 繼 續 有 新 產 品 推 出 。 為 應 付 H 股 市 場 增 長 所 帶 來 的 市 場 需 求 , 以 及 為 投 資 者 提 供 有 效 的 交 易 和 對 沖 工 具 , 香 港 交 易 所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推 出 H 股 指 數 期 貨 。 大 約 同 一 時 間 , H 股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也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香 港 交 易 所 全 資 擁 有 的 附 屬 公 司 , 負 責 管 理 為 聯 交 所 的 證 券 交 易 而 設 的 證 券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這 個 系 統 利 用 自 動 帳 面 記 錄 系 統 處 理 證 券 交 收 工 作 。 除 了 經 紀 和 託 管 商 外 , 個 人 投 資 者 也 可 使 用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證 券 交 易 經 第 三 代 自 動 對 盤 及 成 交 系 統 進 行 。 該 系 統 提 供 設 施 及 投 資 者 參 與 途 徑 , 讓 證 券 交 易 可 更 易 進 行 。 第 三 代 自 動 對 盤 及 成 交 系 統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月 推 出 以 來 , 連 續 三 年 達 到 100% 不 停 運 作 比 率 的 記 錄 , 為 股 本 證 券 、 債 務 證 券 、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單 位 信 託 / 互 惠 基 金 、 衍 生 權 證 及 股 票 掛 鈎 票 據 的 交 易 提 供 電 子 平 台 。

香 港 交 易 所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實 施 最 後 階 段 的 新 一 代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引 入 參 與 者 網 間 連 接 器 , 為 該 系 統 與 系 統 參 與 者 後 勤 辦 公 室 系 統 提 供 直 接 的 電 子 界 面 。 新 一 代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的 網 絡 接 駁 能 提 供 綜 合 的 渠 道 進 入 金 融 服 務 網 絡 。 該 網 絡 連 接 了 香 港 各 大 金 融 機 構 , 方 便 實 行 直 通 式 金 融 交 易 。

香 港 交 易 所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把 期 貨 及 期 權 電 子 交 易 系 統 的 軟 件 升 級 。 升 級 措 施 提 升 香 港 期 貨 自 動 交 易 系 統 的 表 現 及 穩 定 能 力 , 並 為 二 零 零 四 年 推 行 一 套 綜 合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以 提 高 香 港 交 易 所 衍 生 市 場 的 效 率 作 好 準 備 。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當 局 在 《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條 例 》 制 定 後 ,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成 立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這 標 誌 着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改 革 的 首 個 重 要 里 程 , 也 落 實 了 證 券 業 檢 討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五 月 提 出 的 其 中 一 項 最 重 要 的 建 議 。

新 的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 條 例 闡 明 證 監 會 的 規 管 目 標 包 括 :

  • 維 持 和 促 進 證 券 期 貨 業 的 公 平 、 效 率 、 競 爭 力 、 透 明 度 及 秩 序 ;

  • 提 高 公 眾 對 證 券 期 貨 業 的 運 作 及 功 能 的 了 解 ;

  • 保 障 投 資 於 或 持 有 金 融 產 品 的 公 眾 人 士 ;

  • 盡 量 減 少 證 券 期 貨 業 內 的 犯 罪 及 失 當 行 為 ;

  • 減 低 證 券 期 貨 業 內 的 系 統 風 險 ; 以 及

  • 採 取 與 證 券 期 貨 業 有 關 的 適 當 步 驟 , 以 協 助 財 政 司 司 長 維 持 香 港 的 金 融 穩 定 。

證 監 會 是 不 隸 屬 於 政 府 架 構 兼 享 有 自 主 權 的 法 定 組 織 , 負 責 監 管 香 港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 證 監 會 的 管 治 團 體 有 13 名 董 事 ( 其 中 六 名 為 執 行 董 事 ) , 全 部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 政 府 並 不 參 與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的 日 常 規 管 。

證 監 會 的 經 費 由 市 場 承 擔 。 由 一 九 九 三 年 起 , 證 監 會 再 沒 有 向 政 府 申 請 撥 款 。 證 監 會 二 零 零 三 至 零 四 年 度 營 運 開 支 經 修 訂 的 預 算 為 4.08 億 元 。

證 監 會 向 所 屬 的 諮 詢 委 員 會 徵 詢 有 關 政 策 的 意 見 。 諮 詢 委 員 會 共 有 三 名 證 監 會 執 行 董 事 及 11 名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獨 立 成 員 , 獨 立 成 員 代 表 不 同 的 市 場 使 用 者 ,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

證 監 會 能 夠 行 使 的 權 力 受 法 律 制 衡 , 例 如 , 對 於 發 牌 和 行 使 干 預 權 力 方 面 的 決 定 , 有 關 人 士 可 向 獨 立 和 全 職 運 作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上 訴 審 裁 處 提 出 上 訴 。 該 審 裁 處 取 代 先 前 非 全 職 運 作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 上 訴 審 裁 處 現 時 可 審 理 就 證 監 會 更 多 類 別 的 決 定 而 提 出 的 上 訴 個 案 。 另 一 方 面 , 證 監 會 程 序 覆 檢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成 立 , 負 責 持 續 檢 討 證 監 會 在 內 部 運 作 程 序 上 是 否 公 平 及 貫 徹 一 致 。 覆 檢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公 布 覆 檢 委 員 會 的 第 二 份 周 年 報 告 。 該 委 員 會 確 定 證 監 會 的 運 作 程 序 沒 有 嚴 重 的 不 足 之 處 。 不 過 , 覆 檢 委 員 會 建 議 在 某 些 方 面 可 作 改 善 。 證 監 會 一 向 積 極 採 納 覆 檢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

證 監 會 的 工 作 大 致 上 涉 及 中 介 人 的 發 牌 、 監 督 和 監 察 , 單 位 信 託 、 互 惠 基 金 和 其 他 集 體 投 資 產 品 在 公 開 發 售 方 面 的 規 管 , 併 購 和 其 他 企 業 活 動 的 監 管 , 在 雙 重 存 檔 制 度 下 就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的 申 請 人 及 發 行 人 規 管 上 市 的 事 宜 , 市 場 、 交 易 所 及 結 算 公 司 的 監 察 , 證 券 條 例 和 規 則 的 執 行 , 以 及 投 資 者 教 育 。

截 至 年 底 , 本 港 有 20 103 名 持 牌 人 ( 包 括 證 券 經 紀 行 、 期 貨 交 易 商 、 證 券 保 證 金 融 資 人 及 其 代 表 等 ) 及 98 家 註 冊 機 構 ( 例 如 銀 行 ) , 從 事 證 券 及 期 貨 交 易 和 就 證 券 及 期 貨 提 供 意 見 等 受 規 管 活 動 。

證 監 會 一 向 視 教 育 為 保 障 投 資 者 的 首 要 工 作 。 證 監 會 設 立 了 網 上 投 資 者 資 源 中 心 , 提 供 各 類 關 於 投 資 者 教 育 的 資 料 和 網 址 連 結 。 網 上 投 資 者 資 源 中 心 旨 在 協 助 投 資 者 在 掌 握 充 分 信 息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

年 內 , 證 監 會 繼 續 就 多 個 與 投 資 有 關 的 課 題 , 積 極 推 行 投 資 者 教 育 運 動 。 簡 單 易 明 的 單 張 及 專 題 文 章 , 已 上 載 證 監 會 網 站 供 投 資 者 閱 覽 , 並 備 有 印 文 本 供 投 資 者 索 閱 , 內 容 包 括 投 資 入 門 、 債 券 、 籌 劃 投 資 組 合 、 孖 展 買 賣 的 “ 匯 集 風 險 ” 、 對 沖 基 金 、 特 種 認 股 證 、 商 品 期 貨 及 跟 縱 指 數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等 。

一 如 過 往 數 年 , 證 監 會 為 中 學 的 經 濟 科 、 商 科 及 相 關 科 目 的 教 師 舉 辦 了 一 連 串 投 資 者 教 育 工 作 坊 , 以 輔 助 他 們 的 教 學 工 作 。 證 監 會 並 與 公 開 大 學 和 香 港 交 易 所 合 辦 投 資 者 教 育 講 座 , 供 公 眾 人 士 免 費 參 與 。

證 監 會 繼 續 積 極 參 與 對 外 關 係 及 國 際 活 動 。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 證 監 會 與 澳 大 利 亞 證 券 及 投 資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簽 署 跨 境 投 資 管 理 活 動 合 作 及 監 管 聲 明 ( 諒 解 備 忘 錄 ) 。 根 據 該 諒 解 備 忘 錄 , 證 監 會 及 澳 洲 證 監 會 可 以 就 在 各 自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獲 發 牌 的 基 金 經 理 的 活 動 , 交 換 信 息 及 向 對 方 提 供 協 助 。

證 監 會 並 繼 續 參 與 國 際 證 券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組 織 在 不 同 範 疇 的 工 作 , 包 括 監 管 證 券 分 析 員 及 評 級 機 構 的 工 作 。 此 外 , 香 港 獲 國 際 證 監 會 組 織 執 行 委 員 會 挑 選 為 二 零 零 六 年 第 三 十 一 屆 國 際 證 監 會 組 織 周 年 大 會 的 主 辦 地 區 。 這 將 會 是 香 港 首 次 主 辦 國 際 證 監 會 組 織 周 年 大 會 。

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及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一 直 是 本 港 規 管 證 券 市 場 架 構 的 重 要 環 節 之 一 。 審 裁 處 根 據 《 證 券 ( 內 幕 交 易 ) 條 例 》 設 立 , 專 門 調 查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轉 介 懷 疑 涉 及 內 幕 交 易 的 個 案 。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開 始 運 作 以 來 , 審 裁 處 審 結 了 14 宗 個 案 。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後 , 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即 由 新 的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取 代 。 新 成 立 的 審 裁 處 的 司 法 管 轄 權 涵 蓋 內 幕 交 易 及 其 他 五 種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 包 括 虛 假 交 易 、 操 控 價 格 、 披 露 關 於 受 禁 交 易 的 資 料 、 披 露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資 料 以 誘 使 進 行 交 易 , 以 及 操 縱 證 券 市 場 ) 。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根 據 民 事 舉 證 準 則 裁 定 個 案 , 並 可 施 加 各 種 民 事 制 裁 , 例 如 命 令 就 獲 取 的 利 潤 繳 付 款 項 、 禁 止 買 賣 受 證 監 會 規 管 的 金 融 產 品 , 以 及 取 消 某 人 在 公 司 中 出 任 董 事 或 參 與 管 理 工 作 的 資 格 。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就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發 生 的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進 行 研 訊 。 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仍 然 保 留 , 以 便 對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之 前 發 生 的 內 幕 交 易 個 案 進 行 研 訊 。

除 可 進 行 民 事 法 律 程 序 外 ,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還 可 遭 刑 事 檢 控 , 一 經 定 罪 可 施 加 更 為 嚴 厲 的 刑 罰 , 包 括 監 禁 長 達 十 年 或 罰 款 高 達 1,000 萬 元 。

近 期 發 展

政 府 聯 同 證 監 會 致 力 為 引 入 新 的 金 融 產 品 及 為 本 港 的 中 介 團 體 繼 續 提 供 有 利 環 境 。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 證 監 會 在 徵 詢 市 場 意 見 後 發 表 了 《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守 則 》 。 市 場 回 應 者 對 此 有 助 新 產 品 發 展 的 守 則 表 示 歡 迎 。 證 監 會 亦 完 成 了 對 香 港 交 易 所 《 上 市 規 則 》 第 二 十 章 的 檢 討 工 作 , 從 而 簡 化 了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上 市 事 宜 。 香 港 交 易 所 已 於 八 月 公 布 有 關 修 訂 , 而 新 訂 第 二 十 章 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一 日 生 效 。

證 監 會 就 《 跟 蹤 指 數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監 管 指 引 》 草 擬 本 進 行 的 諮 詢 工 作 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結 束 。 新 指 引 訂 明 在 投 資 限 制 及 風 險 披 露 方 面 的 簡 化 規 定 、 就 交 易 資 料 作 出 適 當 披 露 , 以 及 對 若 干 海 外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的 簡 化 認 可 程 序 。 新 指 引 已 在 政 府 憲 報 刊 登 , 並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生 效 。

經 紀 佣 金 收 費 率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開 放 後 , 經 紀 可 與 客 戶 自 由 商 議 所 徵 收 的 佣 金 。 由 政 府 召 集 的 “ 證 券 經 紀 業 營 商 環 境 工 作 小 組 ” , 旨 在 提 升 中 小 型 證 券 經 紀 行 的 競 爭 力 。 工 作 小 組 積 極 邀 請 業 界 參 與 討 論 , 並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完 成 報 告 。 工 作 小 組 提 出 了 多 項 建 議 , 包 括 提 高 經 紀 佣 金 及 其 他 服 務 收 費 的 透 明 度 ; 促 進 經 紀 建 立 形 象 , 加 強 投 資 者 對 他 們 的 認 識 , 以 及 增 加 經 紀 的 培 訓 機 會 。 證 監 會 、 金 管 局 、 香 港 交 易 所 及 多 個 業 界 組 織 一 直 跟 進 這 些 建 議 。

由 證 監 會 召 集 的 “ 檢 討 持 牌 法 團 財 務 規 管 制 度 工 作 小 組 ”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成 立 , 旨 在 檢 討 證 券 保 證 金 融 資 提 供 者 匯 集 及 轉 按 客 戶 證 券 的 安 排 , 並 檢 討 是 否 需 要 釐 定 資 本 規 定 。 工 作 小 組 在 研 究 證 券 商 號 經 營 業 務 所 面 對 的 各 種 風 險 方 面 , 取 得 良 好 進 展 。 證 監 會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就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的 措 施 , 諮 詢 公 眾 。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亦 賦 予 證 監 會 更 大 彈 性 及 權 力 , 處 理 及 打 擊 市 場 罪 行 及 失 當 行 為 。 去 年 , 證 監 會 在 執 行 新 的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時 , 曾 重 新 調 配 轄 下 的 執 法 資 源 , 以 集 中 處 理 香 港 金 融 市 場 三 類 極 易 出 現 的 違 法 行 為 , 即 企 業 失 當 行 為 、 中 介 人 嚴 重 失 當 行 為 , 以 及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 證 監 會 在 未 來 一 年 會 繼 續 把 這 三 類 行 為 列 作 優 先 處 理 的 執 法 工 作 , 並 會 更 嚴 厲 對 付 有 關 失 當 行 為 。

保 險 業

主 要 特 色

香 港 是 全 球 最 開 放 的 保 險 中 心 之 一 。 截 至 年 底 , 香 港 共 有 188 名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 其 中 94 名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 其 餘 94 名 在 海 外 22 個 不 同 國 家 或 在 內 地 註 冊 成 立 , 當 中 以 在 美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為 數 最 多 , 其 次 是 英 國 。

儘 管 經 濟 放 緩 , 但 保 險 業 二 零 零 二 年 的 毛 保 費 總 額 達 890 億 元 , 較 二 零 零 一 年 增 長 16.6% 。 二 零 零 二 年 , 一 般 保 險 業 的 毛 保 費 增 加 20.6% 至 234 億 元 , 其 中 一 般 法 律 責 任 業 務 、 財 產 損 壞 業 務 、 汽 車 業 務 , 以 及 意 外 和 健 康 業 務 均 有 可 觀 的 保 費 增 長 。 承 保 表 現 已 有 改 善 ,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的 4.73 億 元 虧 損 , 轉 為 二 零 零 二 年 的 12.43 億 元 盈 利 。

長 期 保 險 業 務 在 一 九 九 一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持 續 取 得 雙 位 數 字 年 增 長 , 保 單 保 費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上 升 了 15.2% 至 655 億 元 。 有 效 個 人 人 壽 業 務 的 保 單 保 費 高 達 496 億 元 , 佔 保 單 保 費 總 額 75.7% ; 有 效 個 人 人 壽 保 單 數 目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也 增 加 了 5.9% , 增 至 520 萬 份 。

年 底 時 , 香 港 共 有 32 099 名 保 險 中 介 人 , 包 括 31 635 名 保 險 代 理 ( 其 中 1 973 名 為 保 險 代 理 商 ) 及 464 名 保 險 經 紀 。

保 險 業 監 督

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獲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為 保 險 業 監 督 , 根 據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 保 險 業 監 督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規 管 與 監 管 保 險 業 , 以 促 進 保 險 業 的 整 體 穩 定 , 並 保 護 現 有 及 潛 在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制 定 了 一 套 綜 合 監 管 制 度 , 規 管 各 類 保 險 業 務 。 條 例 的 兩 大 宗 旨 是 確 保 本 港 所 有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人 財 政 穩 健 , 以 及 保 險 人 的 管 理 階 層 由 適 當 人 選 擔 任 。 為 達 到 這 兩 個 目 標 , 條 例 訂 明 多 項 準 則 , 包 括 設 定 資 本 及 償 付 準 備 金 的 最 低 金 額 , 以 及 規 定 只 有 適 當 人 選 才 可 擔 任 保 險 人 的 董 事 和 控 權 人 。

經 營 一 般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還 須 在 本 港 持 有 一 定 的 資 產 , 以 應 付 本 港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索 償 。 至 於 壽 險 業 務 , 有 關 方 面 推 行 了 一 套 完 備 的 精 算 師 委 任 制 度 , 確 保 保 險 人 能 夠 履 行 本 身 的 責 任 。

保 險 業 監 督 主 要 藉 着 審 核 保 險 人 呈 交 的 財 務 報 告 、 精 算 師 報 告 、 其 他 報 表 和 定 期 實 地 審 查 , 審 慎 監 察 保 險 人 。 根 據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 保 險 業 監 督 可 對 保 險 人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以 保 障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權 益 。 這 些 行 動 包 括 限 制 保 費 收 入 、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代 為 保 管 資 產 、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委 任 的 經 理 人 接 管 保 險 人 , 或 申 請 把 保 險 人 清 盤 。

保 險 中 介 人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起 受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規 管 。 保 險 代 理 人 必 須 由 保 險 人 正 式 委 任 , 而 保 險 人 則 須 遵 守 《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 中 有 關 委 任 和 監 控 代 理 人 的 規 定 。 保 險 經 紀 在 獲 授 權 前 , 必 須 符 合 若 干 最 低 規 定 。

保 險 業 本 身 也 實 行 若 干 自 我 監 管 措 施 , 以 鞏 固 保 險 業 的 運 作 規 律 。 保 險 業 在 徵 詢 保 險 業 監 督 的 意 見 後 , 推 行 這 些 自 我 監 管 措 施 , 其 中 包 括 採 納 《 承 保 商 專 業 守 則 》 , 規 定 保 險 合 約 的 擬 訂 方 法 , 以 及 壽 險 保 單 推 出 銷 售 時 保 險 利 益 的 說 明 標 準 。

作 為 國 際 保 險 監 督 聯 會 的 會 員 , 香 港 致 力 遵 行 聯 會 所 制 定 的 監 管 原 則 及 標 準 , 務 使 香 港 的 監 管 水 平 與 國 際 看 齊 。 由 業 界 代 表 組 成 的 保 險 業 諮 詢 委 員 會 亦 已 成 立 。 該 諮 詢 委 員 會 是 根 據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第 54 條 成 立 的 , 以 就 有 關 執 行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或 在 香 港 經 營 保 險 業 務 的 事 宜 ,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

近 期 發 展

保 險 業 監 督 按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 市 場 發 展 及 國 際 趨 勢 , 不 時 檢 討 保 險 業 的 規 管 制 度 , 以 確 保 制 度 有 效 運 作 。 過 程 中 也 會 與 業 界 團 體 及 其 他 海 外 監 管 機 構 緊 密 聯 繫 。 二 零 零 三 年 , 保 險 業 監 督 發 出 了 數 項 指 引 , 以 進 一 步 在 不 同 方 面 加 強 規 管 制 度 。 例 如 , 保 險 業 監 督 在 二 月 和 六 月 分 別 發 出 《 有 關 類 別 C- 相 連 長 期 業 務 的 分 類 指 引 》 ( 指 引 11) 和 《 與 有 關 連 公 司 安 排 再 保 險 的 指 引 》 ( 指 引 12) 。 指 引 11 旨 在 澄 清 類 別 A ( 人 壽 及 年 金 ) 與 類 別 C ( 相 連 長 期 ) 兩 類 長 期 業 務 的 業 務 分 類 , 而 指 引 12 則 旨 在 述 明 與 有 關 連 再 保 險 人 訂 立 足 夠 再 保 險 安 排 的 準 則 , 以 及 在 再 保 險 安 排 被 認 為 不 足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

此 外 , 考 慮 到 最 新 的 國 際 規 管 趨 勢 , 保 險 業 監 督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發 出 了 《 防 止 洗 黑 錢 指 引 的 補 充 文 件 》 和 《 打 擊 恐 怖 份 子 集 資 活 動 的 指 引 》 。

現 行 的 保 險 中 介 人 自 我 規 管 制 度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起 實 施 。 近 年 來 , 保 險 業 急 速 發 展 , 保 險 中 介 人 數 目 不 斷 上 升 , 保 險 產 品 也 日 趨 複 雜 。 此 外 , 社 會 對 保 障 投 保 人 的 要 求 也 不 斷 提 高 。 保 險 業 監 督 認 為 有 需 要 加 強 現 有 制 度 , 並 已 就 現 行 制 度 可 改 善 之 處 諮 詢 有 關 自 律 團 體 。 在 考 慮 業 界 的 意 見 後 , 保 險 業 監 督 現 正 與 自 律 團 體 就 實 施 多 項 建 議 進 行 磋 商 。 目 前 , 部 分 的 建 議 改 善 措 施 已 付 諸 實 行 , 如 披 露 登 記 號 碼 以 便 確 認 保 險 中 介 人 , 以 及 加 強 有 關 轉 保 的 規 定 等 。 保 險 業 監 督 會 繼 續 與 業 界 及 有 關 方 面 保 持 聯 繫 , 以 改 善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規 管 制 度 , 並 進 一 步 保 障 投 保 大 眾 的 利 益 。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 當 局 制 定 法 例 , 訂 明 “ 香 港 長 期 保 險 業 務 ” 的 定 義 , 以 及 就 這 類 業 務 遞 交 周 年 申 報 表 的 規 定 。 有 關 法 例 除 了 可 以 提 高 市 場 的 透 明 度 , 以 及 有 關 統 計 數 字 的 完 整 性 及 全 面 性 外 , 亦 使 保 險 業 監 督 能 更 有 效 地 監 察 長 期 業 務 保 險 公 司 的 運 作 。

考 慮 到 國 際 監 管 的 趨 勢 及 保 險 業 的 發 展 , 政 府 現 正 檢 討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的 體 制 架 構 。 這 項 檢 討 研 究 的 事 項 之 一 , 是 把 保 險 業 監 督 轉 為 獨 立 於 政 府 架 構 以 外 的 監 管 機 構 。 當 局 現 正 諮 詢 有 關 人 士 。

保 險 業 監 督 已 委 託 顧 問 就 在 香 港 設 立 保 單 持 有 人 保 障 基 金 的 需 要 及 可 行 性 進 行 研 究 。 首 階 段 研 究 包 括 現 行 規 管 架 構 的 檢 討 , 以 及 設 立 保 單 持 有 人 保 障 基 金 的 可 行 性 , 工 作 已 大 致 完 成 。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 保 險 業 監 督 發 出 諮 詢 文 件 , 邀 請 公 眾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三 月 底 前 提 出 意 見 。 政 府 對 保 單 持 有 人 保 障 基 金 的 概 念 持 開 放 態 度 。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 保 險 業 監 督 另 外 委 託 顧 問 , 研 究 是 否 有 需 要 加 強 長 期 業 務 保 險 公 司 的 資 產 監 管 架 構 。 研 究 集 中 於 資 產 估 值 的 適 當 架 構 , 以 及 探 討 是 否 有 需 要 設 立 機 制 , 以 便 在 長 期 業 務 保 險 公 司 倒 閉 時 , 加 強 保 障 本 港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首 階 段 的 研 究 包 括 檢 討 現 行 的 規 管 架 構 , 以 及 研 究 有 關 國 際 慣 例 , 並 將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初 或 之 前 完 成 。 研 究 期 間 會 諮 詢 有 關 人 士 。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和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主 要 特 色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實 施 , 以 協 助 就 業 人 士 未 雨 綢 繆 , 為 日 後 的 退 休 生 活 儲 存 投 資 。 強 積 金 計 劃 經 過 廣 泛 諮 詢 後 才 制 定 , 是 一 個 與 就 業 有 關 、 強 制 執 行 和 屬 私 營 性 質 的 公 積 金 制 度 。 除 非 獲 得 豁 免 , 否 則 年 齡 介 乎 18 至 65 歲 的 僱 員 和 自 僱 人 士 均 須 參 加 。

根 據 強 積 金 制 度 , 僱 主 和 僱 員 須 各 自 按 最 高 及 最 低 入 息 水 平 內 僱 員 有 關 入 息 的 5% , 向 已 註 冊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 累 算 權 益 會 全 數 歸 屬 於 參 加 計 劃 的 成 員 , 僱 員 在 轉 職 或 終 止 受 僱 時 可 把 累 算 權 益 轉 移 至 另 一 計 劃 。 自 僱 人 士 須 按 本 人 有 關 入 息 的 5% 供 款 。 一 般 來 說 , 累 算 權 益 須 保 存 至 計 劃 成 員 年 屆 65 歲 退 休 年 齡 方 可 提 取 。

截 至 年 底 , 約 有 95% ( 即 約 218 000 名 ) 僱 主 、 96% (1 733 000 名 ) 有 關 僱 員 及 82% (299 000 名 ) 自 僱 人 士 參 加 了 強 積 金 計 劃 。 強 積 金 總 資 產 約 達 894 億 元 , 每 月 強 積 金 供 款 約 20 億 元 。

與 強 積 金 這 個 強 制 的 制 度 不 同 , 根 據 《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 註 冊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 是 僱 主 自 願 為 僱 員 成 立 的 退 休 計 劃 。 條 例 的 目 的 是 通 過 註 冊 制 度 把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納 入 規 管 , 從 而 確 保 這 些 計 劃 有 妥 善 的 管 理 及 供 款 安 排 。 所 有 註 冊 計 劃 均 須 遵 守 若 干 基 本 規 定 , 其 中 包 括 資 產 分 隔 、 獨 立 受 託 人 、 受 限 制 投 資 項 目 、 提 供 款 項 、 獨 立 審 計 、 精 算 審 核 、 資 料 披 露 , 以 及 向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註 冊 處 處 長 提 交 經 審 核 的 財 務 報 表 等 。

為 了 配 合 實 施 強 積 金 制 度 , 符 合 若 干 條 件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已 獲 豁 免 , 毋 須 遵 守 強 積 金 規 定 。 這 些 計 劃 的 成 員 可 以 選 擇 留 在 獲 豁 免 的 原 有 計 劃 內 , 或 參 加 新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 年 底 時 , 獲 強 積 金 豁 免 資 格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共 有 5 554 個 , 涵 蓋 超 過 50 萬 名 僱 員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根 據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成 立 , 負 責 規 管 和 監 察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運 作 , 並 確 保 有 關 人 士 遵 守 強 積 金 條 例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諮 詢 委 員 會 與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行 業 計 劃 委 員 會 這 兩 個 法 定 委 員 會 業 已 成 立 , 分 別 就 條 例 的 實 施 和 行 業 計 劃 的 運 作 事 宜 , 向 積 金 局 提 出 意 見 。 此 外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上 訴 委 員 會 也 已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成 立 , 處 理 對 積 金 局 某 些 決 定 的 上 訴 。

為 保 障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員 的 利 益 , 積 金 局 密 切 監 察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及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運 作 、 調 查 指 稱 違 規 的 投 訴 個 案 , 並 採 取 相 應 的 執 法 行 動 。 積 金 局 也 主 動 巡 察 各 商 業 處 所 , 確 保 僱 主 遵 從 法 例 為 僱 員 登 記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並 供 款 。 積 金 局 又 推 行 公 眾 教 育 , 讓 公 眾 認 識 退 休 保 障 的 重 要 性 , 並 介 紹 強 積 金 制 度 , 尤 其 着 重 投 資 教 育 。 部 分 公 眾 教 育 活 動 , 由 積 金 局 與 其 他 團 體 ( 例 如 香 港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 工 會 等 ) 合 辦 。

積 金 局 也 兼 任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註 冊 處 處 長 一 職 。

近 期 發 展

為 進 一 步 提 高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效 率 及 效 益 , 積 金 局 參 照 實 際 的 運 作 經 驗 , 持 續 檢 討 強 積 金 法 例 。 積 金 局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成 立 了 強 積 金 計 劃 運 作 檢 討 委 員 會 , 成 員 包 括 僱 主 僱 員 團 體 、 服 務 提 供 者 、 專 業 團 體 、 政 府 及 強 積 金 管 理 局 的 代 表 。 委 員 會 迄 今 已 完 成 三 個 階 段 的 檢 討 工 作 。 提 高 強 積 金 供 款 最 低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的 條 文 , 以 及 關 於 其 他 計 劃 行 政 措 施 的 各 項 修 訂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二 月 生 效 後 , 首 階 段 檢 討 提 出 修 訂 的 條 文 都 已 生 效 。 第 二 及 第 三 階 段 檢 討 提 出 的 修 例 建 議 , 涵 蓋 投 資 規 管 、 計 劃 行 政 及 執 法 事 宜 。 政 府 正 準 備 就 這 些 建 議 展 開 法 例 修 訂 程 序 。

積 金 局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年 底 展 開 一 項 計 劃 , 以 檢 討 和 改 善 有 關 強 積 金 產 品 收 費 及 基 金 表 現 的 資 料 披 露 情 況 , 目 的 是 讓 計 劃 成 員 可 得 到 充 分 資 料 , 作 出 明 智 的 投 資 決 定 。 積 金 局 在 諮 詢 業 界 組 織 及 其 他 規 管 機 構 後 , 已 制 訂 主 要 建 議 , 並 正 逐 步 擬 定 細 節 。 這 些 建 議 會 在 二 零 零 四 至 零 六 年 間 分 階 段 實 施 , 屆 時 積 金 局 會 配 合 不 同 實 施 階 段 推 行 公 眾 教 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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