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报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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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次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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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开 资 料 守 则 》

公 开 、 问 责 的 政 府 , 应 以 合 理 的 方 式 公 开 资 料 。 目 前 , 各 局 和 部 门 均 实 施 《 公 开 资 料 守 则 》 , 让 市 民 索 阅 政 府 资 料 。

《 公 开 资 料 守 则 》 确 立 一 套 规 则 , 以 满 足 市 民 对 增 加 政 府 透 明 度 的 期 望 。 守 则 列 明 市 民 可 索 阅 的 政 府 资 料 类 别 , 也 列 明 哪 类 资 料 获 豁 免 公 开 , 以 确 保 政 府 所 保 存 的 机 密 和 敏 感 资 料 , 以 及 涉 及 个 人 私 隐 和 商 业 方 面 的 敏 感 资 料 , 得 到 适 当 保 密 。 假 如 政 府 各 局 和 部 门 没 有 按 照 守 则 提 供 所 索 取 的 资 料 , 市 民 可 向 申 诉 专 员 公 署 投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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