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报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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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次 15:
旅游和旅游业
前言
旅游基建、设施和产品
加强旅游吸引力
香港旅游发展局
对旅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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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旅 客 的 保 障

本 港 的 旅 行 代 理 商 提 供 外 游 服 务 和 为 访 港 旅 客 提 供 到 港 旅 游 服 务 均 受 《 旅 行 代 理 商 条 例 》 规 管 。 该 条 例 旨 在 尽 量 减 少 诈 骗 事 件 发 生 , 减 轻 旅 客 因 外 游 旅 行 代 理 商 不 履 行 责 任 而 蒙 受 的 损 失 , 并 提 高 到 港 旅 行 代 理 商 的 服 务 水 平 , 以 保 障 访 港 旅 客 的 利 益 。 政 府 的 发 牌 制 度 和 业 界 规 管 机 制 , 是 规 管 架 构 的 两 个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

发 牌 职 能 由 政 府 委 任 的 旅 行 代 理 商 注 册 主 任 执 行 。 《 旅 行 代 理 商 条 例 》 规 定 , 所 有 提 供 外 游 或 到 港 旅 游 服 务 的 旅 行 代 理 商 必 须 领 有 经 营 牌 照 。 年 底 时 , 持 牌 旅 行 代 理 商 共 有 1 433 家 。

香 港 旅 游 业 议 会 是 业 界 的 规 管 组 织 , 也 是 《 旅 行 代 理 商 条 例 》 指 明 的 认 可 机 构 。 旅 行 代 理 商 必 须 是 香 港 旅 游 业 议 会 的 会 员 , 才 可 获 发 和 持 有 牌 照 。 香 港 旅 游 业 议 会 制 定 并 执 行 业 务 守 则 , 发 出 指 引 确 保 营 运 手 法 恰 当 , 还 负 责 处 理 市 民 的 投 诉 。 会 员 旅 行 社 如 违 反 议 会 的 规 定 , 会 遭 受 纪 律 处 分 。

当 局 已 根 据 《 旅 行 代 理 商 条 例 》 的 规 定 , 设 立 旅 游 业 赔 偿 基 金 。 假 如 外 游 旅 行 代 理 商 没 有 履 行 责 任 , 基 金 可 为 参 加 外 游 旅 行 团 的 人 士 , 提 供 最 高 相 当 于 所 付 团 费 九 成 的 特 惠 赔 偿 。 年 内 , 三 家 旅 行 代 理 商 没 有 履 行 责 任 , 受 影 响 的 旅 客 约 444 人 , 涉 及 的 特 惠 赔 偿 共 约 85 万 元 。

旅 游 业 赔 偿 基 金 又 为 参 加 香 港 旅 行 代 理 商 举 办 或 安 排 的 外 游 活 动 时 遭 逢 意 外 伤 亡 的 人 士 , 提 供 紧 急 经 济 援 助 。 年 内 , 本 港 接 获 七 宗 外 游 旅 行 团 意 外 的 报 告 , 支 付 的 援 助 金 共 约 11 万 元 。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 香 港 旅 游 业 议 会 设 立 了 一 套 培 训 及 核 证 制 度 , 确 保 导 游 的 服 务 质 素 良 好 。 自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开 始 , 所 有 由 旅 行 代 理 商 指 派 接 待 到 港 旅 客 的 导 游 , 必 须 持 有 导 游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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