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报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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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次 11: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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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人 楼 宇

私 人 住 宅 物 业 市 场

私 人 住 宅 物 业 市 场 的 一 手 成 交 宗 数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上 半 年 相 对 较 少 , 但 在 下 半 年 随 着 多 个 大 型 楼 盘 推 出 发 售 而 逐 步 增 加 。 年 内 , 二 手 市 场 的 成 交 量 维 持 稳 定 , 注 册 交 易 共 有 82 472 宗 。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的 整 体 住 宅 价 格 指 数 和 整 体 租 金 指 数 , 分 别 较 去 年 同 期 上 升 4 % 和 6 % 。

地 产 代 理

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 是 独 立 法 定 机 构 , 负 责 处 理 地 产 代 理 的 发 牌 和 规 管 事 宜 。 根 据 《 地 产 代 理 条 例 》 及 《 地 产 代 理 ( 发 牌 ) 规 例 》 , 所 有 地 产 代 理 必 须 领 牌 才 可 执 业 。

《 地 产 代 理 常 规 ( 一 般 责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业 ) 规 例 》 和 《 地 产 代 理 ( 裁 定 佣 金 争 议 ) 规 例 》 亦 规 管 业 界 的 运 作 。 前 者 为 持 牌 地 产 代 理 制 定 执 业 的 操 守 、 责 任 和 常 规 , 后 者 为 监 管 局 调 解 地 产 代 理 与 顾 客 之 间 的 佣 金 及 费 用 争 议 , 订 定 规 则 和 程 序 。 此 外 , 《 地 产 代 理 ( 登 记 裁 定 及 上 诉 ) 规 例 》 则 就 不 满 监 管 局 裁 定 而 向 地 方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的 程 序 , 订 立 条 文 。

未 建 成 住 宅 物 业 的 销 售

私 人 住 宅 单 位 的 发 展 商 , 可 向 地 政 总 署 署 长 申 请 在 单 位 尚 未 建 成 前 把 它 们 推 出 发 售 。 为 确 保 有 意 购 买 这 些 单 位 的 买 家 在 进 行 任 何 物 业 交 易 前 , 可 以 获 得 准 确 的 资 料 , 香 港 地 产 建 设 商 会 设 立 了 自 我 监 管 机 制 , 要 求 会 员 必 须 依 照 该 会 指 引 在 售 楼 说 明 书 内 提 供 充 足 和 准 确 的 资 料 。 二 零 零 六 年 , 香 港 地 产 建 设 商 会 成 立 了 监 察 委 员 会 , 监 察 自 我 监 管 机 制 的 运 作 , 并 处 理 对 其 会 员 提 出 的 投 诉 。 香 港 地 产 建 设 商 会 与 政 府 、 消 费 者 委 员 会 和 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 保 持 紧 密 联 系 , 确 保 自 我 监 管 机 制 运 作 畅 顺 , 并 在 有 需 要 时 加 以 改 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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