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人 口 和 入 境 事 務
*
  去
照 片
前言
  入境事務處
  出入境管制
  簽發智能身分證
  國籍事宜
  為香港以外地區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
  婚姻登記
  生死登記
  編制
  網頁
*
出 入 境 管 制
列 印

香 港 特 區 對 訪 客 實 施 非 常 寬 鬆 的 簽 證 政 策。目 前,超 過 170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人 士 可 免 簽 證 來 港 旅 遊 7 至 180 天 不 等。隨 着 二 零 零 三 年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帶 來 的 影 響 逐 漸 消 退,本 港 旅 客 流 量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已 大 幅 回 升,出 入 境 旅 客 人 次 達 1.815 億,與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1.53 億 人 次 比 較,增 加 了 18.6%。二 零 零 四 年 錄 得 經 陸 路 出 入 境 的 旅 客 及 車 輛 數 目,分 別 為 1.359 億 人 次 及 1 406 萬 架 次,與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1.155 億 人 次 及 1 313 萬 架 次 比 較,分 別 增 加 了 17.7% 和 7.1%。

到 訪 香 港 特 區 的 旅 客 人 數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1 554 萬 人 次,增 加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2 181 萬 人 次,升 幅 為 40.3%。其 中 來 自 內 地 有 1 225 萬 人 次,來 自 台 灣 則 有 207 萬 人 次。

合 法 移 民

移 居 本 港 的 人 士 大 部 分 來 自 內 地。年 內,約 有 38 100 名 內 地 居 民 根 據 每 日 150 個 配 額 的 單 程 通 行 證 計 劃 來 港 定 居,與 家 人 團 聚。

居 留 權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特 區 享 有 居 留 權,並 有 資 格 依 照 香 港 特 區 法 律 取 得 載 明 其 居 留 權 的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證。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計 劃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三 ) 項,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入 境 條 例 》 規 定,凡 聲 稱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三 ) 項 享 有 居 留 權 資 格 者,在 出 生 時 其 父 或 母 必 須 是 享 有 居 留 權 的 中 國 公 民。政 府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十 日 開 始 實 施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計 劃,規 定 有 關 人 士 必 須 持 有 附 貼 有 效 居 權 證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即 單 程 通 行 證 ),才 可 確 立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三 ) 項 所 指 的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這 項 安 排 使 當 局 可 以 有 系 統 地 核 實 聲 稱 享 有 居 留 權 人 士 的 身 分,確 保 他 們 有 秩 序 地 來 港。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約 有 156 600 名 居 權 證 持 有 人 來 港。

來 港 就 業

本 港 一 向 實 行 寬 鬆 靈 活 的 來 港 就 業 政 策。外 籍 人 士 只 要 具 備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別 技 能、知 識 或 經 驗,或 能 對 本 港 經 濟 作 出 重 大 貢 獻,均 歡 迎 來 港 工 作。因 應 本 港 及 其 他 地 區 的 社 會 及 經 濟 發 展,有 關 政 策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起 已 有 所 放 寬,容 許 更 多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國 民 或 居 民 來 港 就 業。他 們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以 上,並 已 選 擇 香 港 為 永 久 居 住 地 後,可 依 法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年 內,逾 100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共 19 155 名 專 業 人 士 和 技 術、行 政 或 管 理 專 才,獲 准 來 港 就 業。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實 施,以 取 代 輸 入 優 秀 人 才 計 劃 和 輸 入 內 地 專 業 人 才 計 劃。這 計 劃 實 施 後,內 地 居 民 與 外 籍 人 士 來 港 就 業 的 條 件 基 本 上 一 致。這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吸 引 內 地 優 秀 人 才 和 專 業 人 才 來 港 工 作,以 滿 足 本 港 對 人 才 的 需 求,從 而 促 進 香 港 在 經 濟 和 其 他 領 域 上 的 發 展,並 提 高 香 港 在 全 球 化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不 限 行 業,亦 不 設 限 額。這 些 內 地 人 才 必 須 擁 有 本 港 缺 乏 或 渴 求 的 專 業 技 能 或 知 識。除 了 商 界 和 金 融 界 的 專 才 外,計 劃 也 適 用 於 輸 入 藝 術、文 化、體 育,以 至 飲 食 界 的 人 才,以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國 際 都 會 的 地 位。

在 計 劃 下 來 港 人 士 的 配 偶 和 未 婚 受 養 子 女,可 申 請 以 受 養 人 身 分 來 港。在 計 劃 下 來 港 人 士 和 他 們 的 受 養 人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以 上 後,可 依 法 申 請 居 留 權。自 計 劃 實 施 以 來,當 局 共 批 准 5 095 份 入 境 申 請。

輸 入 在 本 港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的 院 校 畢 業 的 內 地 學 生

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起,於 一 九 九 零 年 或 以 後 在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的 院 校 畢 業 的 內 地 學 生,如 具 備 本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技 能 或 知 識,可 獲 准 來 港 工 作。這 項 安 排 的 目 的,是 吸 引 在 港 修 畢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課 程 的 傑 出 內 地 學 生 來 港 工 作,從 而 提 高 香 港 在 全 球 知 識 型 經 濟 體 系 中 的 競 爭 力。年 內,共 有 157 名 內 地 學 生 獲 准 循 這 途 徑 來 港 工 作。

受 養 人 來 港 居 留

根 據 現 行 政 策,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配 偶、18 歲 以 下 未 婚 受 養 子 女 及 60 歲 或 以 上 的 父 母 可 申 請 以 受 養 人 身 分 來 港 居 留。以 資 本 投 資 者 身 分 來 港、來 港 工 作 或 在 本 地 頒 授 學 位 的 院 校 修 讀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研 究 院 課 程 的 人 士,他 們 的 配 偶 和 18 歲 以 下 未 婚 受 養 子 女 可 申 請 以 受 養 人 身 分 來 港 居 留。來 港 工 作 或 求 學 人 士 的 受 養 人,或 以 資 本 投 資 者 身 分 來 港 人 士 的 受 養 人,均 須 獲 得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的 許 可,才 可 在 港 工 作。有 關 申 請 將 按 照 與 外 籍 人 士 來 港 工 作 政 策 相 若 的 準 則 考 慮。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推 出,目 的 是 讓 資 本 投 資 者 ( 即 那 些 把 資 金 帶 來 香 港,但 不 會 在 計 劃 範 疇 內 在 港 參 與 經 營 任 何 業 務 的 人 士 ) 來 港 居 留。這 些 投 資 者 所 引 入 的 新 資 金,將 有 助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計 劃 一 般 適 用 於 外 國 國 民、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中 國 籍 而 已 取 得 外 國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的 人 士、無 國 籍 但 已 在 外 國 取 得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並 持 有 確 實 可 以 重 新 進 入 該 國 文 件 的 人 士,以 及 台 灣 居 民。申 請 獲 批 准 的 人 士 須 在 香 港 把 不 少 於 650 萬 元 投 資 於 房 地 產 或 獲 許 的 金 融 資 產 ( 即 股 票、債 券、存 款 證、後 償 債 項 和 其 他 合 資 格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截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入 境 事 務 處 共 收 到 615 份 申 請,當 中 291 份 獲 正 式 批 准,120 份 獲 原 則 上 批 准。獲 原 則 上 批 准 的 申 請 人,只 須 按 照 計 劃 所 訂 明 的 方 式 作 出 投 資,便 會 獲 得 正 式 批 准。291 名 獲 正 式 批 准 的 申 請 人 的 總 投 資 額 達 21.59 億 元。

非 法 入 境

香 港 特 區 時 刻 保 持 戒 備,堵 截 非 法 入 境 者。二 零 零 四 年,在 本 港 被 捕 的 內 地 非 法 入 境 者 平 均 每 日 有 八 人,與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十 人 比 較,減 少 了 20%。二 零 零 四 年,在 本 港 被 捕 的 越 南 非 法 入 境 者 共 164 人。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及 海 外 政 府 就 人 口 流 動 和 偷 運 人 蛇 問 題 保 持 緊 密 聯 繫。年 內,特 區 政 府 的 執 法 部 門 代 表 出 席 了 三 月 在 泰 國 曼 谷 舉 行 的 “ 特 別 專 家 工 作 小 組 II ── 身 分 管 理 工 作 坊 ”、六 月 在 澳 洲 布 里 斯 班 舉 行 的 “ 峇 里 進 程 ── 打 擊 販 賣 人 口 及 相 關 跨 國 罪 行 問 題 高 官 級 會 議 ”、十 月 在 加 拿 大 舉 行 的 “ 第 十 屆 太 平 洋 沿 海 地 區 入 境 事 務 情 報 會 議 ”,以 及 十 一 月 在 斐 濟 南 迪 舉 行 的 “ 第 九 屆 亞 太 區 難 民、流 離 失 所 人 士 及 移 民 問 題 跨 政 府 諮 詢 會 議 ” 和 在 日 本 東 京 舉 行 的 “ 第 十 八 屆 出 入 境 管 制 研 討 會 ”。

移 居 外 地

據 估 計,二 零 零 四 年 本 港 居 民 移 民 外 地 的 人 數 約 為 9 800 名。

個 人 證 件

入 境 事 務 處 嚴 密 監 管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的 簽 發 事 宜。根 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條 例 》,只 有 屬 中 國 公 民 並 持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 的 香 港 居 民,才 有 資 格 申 請 香 港 特 區 護 照。香 港 特 區 護 照 具 有 先 進 的 防 偽 設 計。

申 請 書 可 親 身 或 用 郵 遞 方 式 遞 交。海 外 的 申 請 人 可 通 過 當 地 就 近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把 申 請 書 交 予 入 境 事 務 處。特 區 護 照 全 部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集 中 在 香 港 製 備,在 香 港 或 有 關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領 取。年 內,入 境 事 務 處 共 收 到 633 688 份 申 請 書,數 目 為 歷 年 之 冠,當 中 包 括 5 303 份 海 外 申 請 書。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上 訴 委 員 會 負 責 處 理 因 申 請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遭 拒 絕 而 提 出 的 上 訴。年 內,委 員 會 共 接 獲 16 宗 上 訴 個 案。

特 區 政 府 與 其 他 國 家 一 樣,致 力 提 升 旅 行 證 件 的 防 偽 水 平。當 局 將 會 依 循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所 建 議 的 規 格,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初 推 出 載 有 生 物 特 徵 資 料 的 特 區 護 照。

年 內,入 境 事 務 處 繼 續 遊 說 各 國 政 府 給 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免 簽 證 入 境 待 遇。同 意 給 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免 簽 證 入 境 待 遇 的 國 家 包 括 阿 根 廷 共 和 國、特 克 斯 和 凱 科 斯 羣 島、英 屬 維 爾 京 羣 島、日 本、墨 西 哥 及 烏 拉 圭。科 威 特 亦 已 同 意 給 予 入 境 時 發 給 簽 證 的 待 遇。

截 至 年 底,給 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免 簽 證 入 境 待 遇 的 國 家 和 地 區 已 達 133 個。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與 法 國 內 政 部 國 家 警 察 總 局 邊 境 管 制 部 門 的 主 管 簽 訂 合 作 議 定 書,讓 兩 地 有 關 部 門 得 以 建 立 更 緊 密 的 雙 邊 聯 繫,並 藉 着 交 流 經 驗 和 交 換 情 報,加 強 香 港 和 法 國 在 出 入 境 事 務 方 面 的 合 作。

九 月,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率 團 訪 問 比 利 時、愛 爾 蘭 及 荷 蘭。這 次 訪 問 加 強 了 入 境 事 務 處 與 上 述 國 家 在 出 入 境 事 務 上 ( 特 別 是 對 付 全 球 的 偷 渡 問 題 ) 的 聯 繫 和 合 作。在 訪 問 比 利 時 期 間,代 表 團 參 加 了 歐 洲 委 員 會 和 香 港 重 新 接 收 未 獲 授 權 居 留 人 士 委 員 會 在 布 魯 塞 爾 聯 合 舉 行 的 首 次 會 議,討 論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與 歐 洲 聯 盟 就 重 新 接 收 未 獲 授 權 居 留 人 士 所 簽 署 的 協 定 的 實 施 詳 情。

入 境 事 務 處 會 繼 續 遊 說 更 多 國 家 給 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更 方 便 的 出 入 境 安 排。

入 境 事 務 處 又 負 責 簽 發 簽 證 身 分 書 和 回 港 證 等 其 他 旅 行 證 件。簽 證 身 分 書 是 國 際 旅 行 證 件,有 效 期 為 七 年,不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但 又 無 法 領 取 其 他 國 家 護 照 或 旅 行 證 件 的 香 港 居 民,均 可 申 領。為 使 簽 證 身 分 書 的 製 作 過 程 自 動 化 和 增 強 其 國 際 認 受 性,入 境 事 務 處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簽 發 加 入 防 偽 特 徵 的 電 腦 可 讀 簽 證 身 分 書。回 港 證 是 香 港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和 澳 門 特 區 的 旅 行 證 件。年 內,入 境 事 務 處 簽 發 了 32 672 本 簽 證 身 分 書 及 101 551 本 回 港 證。

入 境 事 務 處 也 負 責 簽 發 香 港 居 民 身 分 證。身 分 證 有 兩 類:發 給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人 士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以 及 發 給 沒 有 居 留 權 人 士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核 實 申 領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 資 格

除 了 必 須 領 取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的 人 士 外,其 他 聲 稱 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的 人 士,必 須 申 請 核 實 資 格,方 可 領 取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年 內,入 境 事 務 處 共 收 到 80 079 份 申 請 書,其 中 68 706 份 獲 得 批 准。

 

 
頁 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