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 通 讯、传 媒 和 资 讯 科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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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开 资 料 守 则 》
列 印

公 开、问 责 的 政 府,应 以 合 理 的 方 式 公 开 资 料。目 前,各 局 和 部 门 均 实 施 《 公 开 资 料 守 则 》,让 市 民 索 阅 政 府 资 料。

守 则 列 明 市 民 可 索 阅 哪 类 政 府 资 料,并 列 明 哪 类 资 料 可 获 豁 免 公 开,确 保 政 府 所 保 存 的 敏 感 资 料、涉 及 个 人 私 隐 和 商 业 方 面 的 敏 感 资 料 得 到 适 当 保 密。

假 如 政 府 部 门 没 有 按 照 守 则 提 供 所 索 取 的 资 料,市 民 可 向 申 诉 专 员 公 署 投 诉。市 民 期 望 政 府 增 加 透 明 度,守 则 所 确 立 的 一 套 规 则,可 满 足 市 民 这 方 面 的 期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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