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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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校 和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管 理

校 本 管 理

所 有 公 營 學 校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起 開 始 推 行 校 本 管 理 。 為 方 便 學 校 推 行 校 本 管 理 , 教 育 統 籌 局 已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 給 予 學 校 更 多 責 任 和 靈 活 性 。 另 一 方 面 , 學 校 要 在 工 作 表 現 和 運 用 公 帑 上 提 高 透 明 度 和 加 強 問 責 。 根 據 校 本 管 理 , 每 所 學 校 都 要 草 擬 周 年 校 務 計 劃 書 , 並 擬 備 學 校 報 告 和 校 務 概 覽 , 供 家 長 和 公 眾 人 士 參 考 。 此 外 , 各 學 校 亦 已 設 立 員 工 評 核 制 度 。 有 關 校 本 管 理 管 治 架 構 的 《 2002 年 教 育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規 定 , 學 校 的 決 策 過 程 須 讓 與 學 校 教 育 事 務 有 關 的 主 要 人 士 參 與 , 並 訂 明 校 董 會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事 宜 。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後 , 會 有 一 段 過 渡 期 , 之 後 學 校 便 須 遵 行 有 關 規 定 。

質 素 保 證 視 學

校 本 管 理 計 劃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推 行 以 來 , 校 內 自 我 評 估 程 序 日 漸 受 到 重 視 。 這 套 程 序 旨 在 協 助 學 校 改 善 學 生 的 學 習 質 素 。 教 育 統 籌 局 所 進 行 的 質 素 保 證 視 學 , 為 學 校 提 供 了 訂 立 未 來 數 年 優 先 改 善 項 目 的 外 來 推 動 力 。 質 素 保 證 視 學 正 轉 為 校 外 評 核 的 新 方 式 。 當 局 會 分 階 段 協 助 所 有 學 校 進 行 自 我 評 估 過 程 , 使 學 校 得 到 持 續 發 展 , 並 協 助 學 校 自 我 評 估 表 現 , 分 別 與 學 校 本 身 先 前 的 水 準 以 及 本 港 其 他 學 校 的 表 現 作 比 較 。 有 關 的 自 我 評 估 會 由 外 來 的 專 家 檢 討 小 組 每 隔 四 年 覆 核 一 次 。 這 程 序 找 出 學 校 成 功 之 處 , 並 讓 每 所 學 校 定 下 進 行 改 進 的 方 向 。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管 理 組 織

每 所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均 按 所 屬 條 例 的 規 定 , 設 有 本 身 的 管 治 架 構 。 各 院 校 都 設 有 管 理 組 織 ( 稱 為 " 校 董 會 ") 和 規 管 學 術 事 務 的 組 織 ( 稱 為 " 教 務 委 員 會 ") , 部 分 院 校 更 設 有 行 政 組 織 。

有 關 條 例 授 權 香 港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以 大 學 監 督 的 身 分 , 委 任 校 董 會 主 席 和 指 定 數 目 的 成 員 , 從 而 確 保 校 董 會 所 包 括 的 工 商 界 和 學 術 界 成 員 組 合 均 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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