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署

   基本法》订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该署
可独立执行职务,向行政长官负责。《基本法》在政权交接
后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前核数署改称审计署。审
计署是本港历史最悠久的政府部门之一。早于一八四四年,
便委出第一任核数首长。

  一九七一年制定的《审计条例》规定,审计署署长负责
审核政府帐目,并须把报告书呈交立法会主席省览。此外,
审计署署长也负责审核市政局 、 区域市政局 、职业训练
局、香港房屋委员会、医院管理局辖下的前政府医院、6 个
营运基金及 60 多个法定和非法定基金与其他公共团体的帐
目,另外又负责审查本港各类政府补助机构运作方面的财政
状况。

  审计署进行的审计工作分为两大类,即审核帐目是否妥
善,以及衡工量值式审计工作。前一类工作,目的在于确保
政府及受审核团体的财政及会计帐项 , 一般都准确妥当。
《审计条例》赋予审计署署长法定权力,以审核帐目是否妥
善。

  衡工量值式审计工作 ,目的是就任何决策局、政府部
门、专责机构、其他公众团体、公共机构或帐目须受审核的
机构,在履行职务时所达到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提供
独立资料、意见和保证。审计署署长须按照政府帐目委员会
主席在一九八六年提交立法局的一套准则,进行衡工量值式
审计工作,但根据有关条例赋予的法定权力在一些公共机构
进行的衡工量值式审计工作,则不在此限。

  审计署署长报告书呈交立法会主席及立法会后,由政府
帐目委员会审查 。一九九七年内,审计署署长提交了3份报
告书,其中一份的内容包括上一个财政年度政府帐目的审核
证明,其余两份则是有关已完成的衡工量值式审计结果。

  审计署署长就其他公共团体帐目拟备的报告书,均依照
管制这些团体运作的法例,提交有关当局。

 

[ 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