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会选举制度
(a) 方选区选举
第一届立法会地方选区选举的 20 个议席会由普选产
生。香港特别行政区会分为5个地方选区,每个选区有 3 至
5 个议席。所采用的名单投票制,属比例代表制的一种,并
会以最大余额方法计算出选举结果。在这个制度下,候选人
会以名单形式参选。每份候选人名单的候选人数目,最多可
达有关选区所设的议席数目。在外国无居留权和拥有中国公
民身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只要年满 21 岁,在
过去 3年通常在本港居住,并且是选民总名册的登记选民,
便可在任何一个地方选区参选。选民只限在所登记的选区内
投票。
(b) 功能界别选举
每个功能界别代表一个具规模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重
要性的经济、社会或专业团体,包括:(1) 市政局;(2) 区
域市政局;(3) 乡议局;(4) 渔农界;(5)保险界;(6) 航
运交通界;(7) 教育界;(8) 法律界;(9)会计界 ;(10)医
学界;(11) 衞生服务界;(12)工程界;(13) 建筑、测量及
都市规划界;(14) 劳工界;(15)社会福利界;(16) 地产及
建造界;(17)旅游界;(18) 商界﹙第一﹚;(19) 商界﹙第
二﹚;(20)工业界﹙第一﹚;(21)工业界﹙第二﹚;(22)金
融界;(23)金融服务界;(24)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
(25)进出口界;(26) 纺织及制衣界;(27) 批发及零售界;
(28) 资讯科技界。其中劳工界功能界别选出 3名立法会议
员,而其余 27个功能界别则各选出一名。
在功能界别的选举中,候选人除了要符合关于年龄和居
港年期的一般规定外,也须是选民总名册的登记选民,并且
是有关功能界别的登记选民或与有关功能界别有密切关系。
为了对外国国民所作的重大贡献表示认同,以及让他们在立
法会内拥有代表,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
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在指定
的 12 个功能界别中参选﹙即上文编号 5, 8,9,12,13,16,
17, 18,20,22,23,25的功能界别﹚。功能界别选举将以简单
多数票决定选举结果,但其中 6个较小的功能界别﹙即上文
编号 1 至 6 的功能界别),则会采用按选择次序淘汰的投
票制度。
关于代表专业团体的功能界别,它们的选民会由具备确
立已久和认可资格﹙包括法定资格﹚的专业人士组成,每名
选民可投一票。至于代表经济或社会团体的功能界别,它们
的选民一般包括在有关界别内具代表性的主要组织的团体选
民 。每个团体选民会委任一名获授权代表在选举中代其投
票。
(c) 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会选出 10名第一届立法会议员 。候选人资
格与地方选区选举的候选人资格相同。选举委员会的 800名
委员 ,由来自4个不同界别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
成,这 4个界别分别是: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
会服务和宗教界,以及临时立法会议员、香港地区全国人大
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以及区域性组织的代
表。每个界别会选出 2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
选举委员会选出 10 名立法会议员时,会采用全票制。
按照这个制度,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须投 10 票,选举结果
会按票数最多者当选的原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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