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
要尽快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香港特
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选举将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
十四日举行。政府会致力确保有关的选举安排是公
平、公开、诚实和为香港市民所接受的。
这次选举会按照一九九七年十月制定的选举法
例所订明的法律条文进行,并由独立的选举管理委
员会监督选举的过程。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
会由选举产生,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
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基本法》订明
了首三届立法会的组成方式,详情如下:
第一届 第二届 第三届
产生办法 (任期两年)(任期四年)(任期四年)
(a)分区直接选举 20 24 30
(b)功能界别选举 30 30 30
(c)选举委员会选举 10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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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60 60
《基本法》订明,在二零零七年之后,如经立
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 多数通过 ,和行政长官同
意,立法会的组成方式可作出修改,任何修改须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基本法》也
订明,最终目标是要达致全部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
生。
地区组织的选举会在临时市政局、临时区域市
政局和临时区议会的任期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终止前进行。地区组织的产生办法会在香港特
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制定的法例中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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