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登记
本港所有婚姻,都受《婚姻条例》和《婚姻制度改革条
例》所规限。一般来说,凡有意举行婚礼者,必须在婚礼举
行日期至少15天前通知婚姻登记官。
举行婚礼的地点,包括领有举行婚礼许可证的礼拜场所
221 间,以及由政府办理的婚姻登记处 10 间,婚姻登记处
中有 4间兼在星期日办公。年内,在登记处举行的婚礼共有
35 295 宗,礼拜场所则有 2 298 宗。所有婚姻纪录,均由
金钟道政府合署的登记总办事处永久保管。
《婚姻制度改革条例》规定,凡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
或以后在本港缔结的婚姻,应含有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的
意思,而不应涉及任何其他人士的参与,这些婚姻只可根据
《婚姻条例》的规定缔结。若干旧式婚姻和新式婚姻也属有
效,但这些婚约必须是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前缔结。这
些婚约可补办登记或办理解除婚约手续。年内,共有 11 宗
旧式婚姻和 35 宗新式婚姻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官也负责签发无婚姻纪录证明书予本港居民。
年内,一共签发了 37 221 份该类证明书,比一九九六年的
28 994 份,增加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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