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资料私隐的保障

  《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资料的
私隐。该条例已收纳国际认许的保障资料原则,这些原则载
述有关收集、持有、处理和使用个人资料的规定,包括个人
查阅和改正其本身资料的权利。

    该条例又规定行政长官须委任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由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掌管,以监察和监督条例的执行,并促使
市民予以遵从。首位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刘嘉敏于一九九六年
获委任,其执掌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初步设有 32 个职
位。

    一九九七年,私隐专员公署处理了约 9 356宗与《个人
资料 (私隐) 条例》有关的查询和 227宗投诉。公署又进行
了多项工作,以促使市民遵从、认识并了解这条例,这些工
作包括审批关乎身分证号码和其他个人身分标识符的实务守
则、制作有关条例各适用范畴的资料单张和其他指引资料。

    私隐专员公署制作的指引资料所包括的题目有:个人资
料转移出香港、人力资源管理和以电话作直接推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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