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

   据《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
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
《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有鉴于此,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简称
"驻港公署"﹚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与香港特区政府
紧密合作,处理香港特区的外交事务。驻港公署依照《基本
法》及 "一国两制" 的原则履行其职责,不会干预香港特区
享有高度自治的事务。

  香港特区政府与驻港公署互相合作的事务主要涉及香港
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谈判签订协议,以及处理有关外
国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或半官方机构的事宜。举例来说,香
港特区可以 "中国香港 "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特区须透过驻港公署向中央人民
政府申请批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中央人民政
府和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分,参加以国家为
单位的国际组织。此外,香港特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
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适当领域以"中国香港"的
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
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不过,香港特区须得到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才可与
世界各国谈判签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司法互助关系协定及
互免签证协议。驻港公署也与香港特区政府合作处理各国在
香港特区设立领事机构的事宜。驻港公署负责的外交事务,
包括有关各国在香港特区设立或关闭领事机构、领事任命确
认及赋予领事特权和豁免的事宜。香港特区政府则负责处理
有关领事机构的日常事务,包括签发香港领事身分证、实际
提供特权和豁免,以及领事机构办公地点的保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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