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
《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
区的防务,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派驻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军队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
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
香港部队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零时起,正式进驻香港特别
行政区,负责香港的防务。
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由海、陆、空三军组成,体现中华人
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海、陆、空的主权,并由中央军
事委员会领导 。驻香港部队分别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内 14
处军事用地,也有一些属驻香港部队的海、陆、空三军部队
人员留驻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附加于《基
本法》附件三内,目的在于保障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依法履行
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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