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委员会
中英土地委员会于一九八五年,根据《联合声明》附件
三成立,并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解散。土地委员会的职
能,是就实施附件三涉及土地契约及其他有关事宜的规定征
询意见。
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解散为止,土地委员会共举
行了 35 次正式会议。土地委员会已完成受委派的任务;尤
为重要的,是自一九八五年成立以来,土地委员会共商定批
出土地近3 000公顷 。土地委员会已就《联合声明》附件三
的规定所涵盖的土地交易采用的法律文件、新界租约续期所
需的法例,以及有关特殊用途契约的安排,达成协议。特别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九九四年,双方也就赤鱲角新机场及机
场铁路的批地安排达成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根据
《基本法》的规定,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事宜由香港特别行政
区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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