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委员会

   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九九零年四月四日的决定,推
选委员会负责在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方式,
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筹备委
员会其后将推选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扩大,由推选委员会选出
临时立法会 60 位议员。

    推选委员会由 400 人组成,下列4个界别各有 100人:
工商 、金融界;专业界; 劳工、基层、宗教及其他界别人
士;原政界人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地区代表、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香港地区代表。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二日,筹备委员会委员从这 4 个界别的 5 789 位申请人
中,选出 400 位推选委员会委员,他们全部都是年满18岁
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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