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长官选举
基本法》订明,行政长官由推选委员会推举选出 ,并
须符合某些规定。按规定 ,行政长官须由年满 40周岁、在
外国无居留权 、并在香港连续居住满 20 年的中国公民担
任。候选人须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将其名字送交筹
备委员会。每名候选人必须由不少于 50名推选委员会委员
提名,每名委员可提名一名候选人,因此最多有 8 名候选
人。最后的推选过程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须取得
过半票数方能当选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进行提名,在
8 名合资格候选人中,有 5名不入围。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
一日进行推选,董建华先生取得绝大多数选票,当选行政长
官。根据总理李鹏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签署的国务院
令第二零七号,董先生获任命为行政长官,于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就职。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的任期为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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