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费
港的污水处理服务收费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开始实
施。基于 "污染者自付原则", 该计划由两部分组成:一般
排污费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一般排污费收费率已订为每立
方米排放污水 1.2元,所有将污水排放至公共污水收集系统
的食水用户均须缴费。约 30 个排放浓度较高污染物的行业
另须缴交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这是按排放污水的分量及污染
程度而计算收费的。从污水处理服务收费所得的所有款项会
拨予营运基金,用以支付污水处理服务的操作及维修费用。
在一九九六年至九七财政年度,向排污者收取的排污费总额
达 6.95 亿元。
[ 一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