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土地,全属国家所有,政府负责土地
的管理、使用及发展,并负责出售或批出土地,供个人、法
人或团体使用或发展。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土地租契
的年期,由批租日期起计,一般定为 50 年。承批人须缴付
地价,并由批出日期起,每年缴纳相当于该土地应课差饷租
值 3% 的租金 , 而地租会随应课差饷租值其后的改变而调
整。将租契年期定为由批租日期起计 50 年,可避免有太多
租契在同一日届满,因而使当局可以有时间个别处理租契续
期的申请。
一九九七年七月,政府公布了首个 5年批地计划,该计
划是以财政年度为基础。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当局会公
布经更新资料的计划,并向前推进一年。计划的首两年会列
明土地的详情,而其后 3年的资料较为概括,只有土地用途
及面积方面的资料。这些资料更清晰地显示土地供应情况,
有助发展商的规划工作。
为协助达致政府所订每年兴建不少于 85 000 个房屋单
位的目标,地政总署在私营机构建屋以达致这个目标方面,
发挥直接作用。该署密切监察所有批出的土地,由可供使用
之日起,至发出售楼同意书,以至楼宇入伙为止。该署又简
化了换地及契约修订程序,并积极协助私营机构重新发展所
有可供发展的合适土地,以便早日建成住宅楼宇。
供私营机构发展的政府土地,虽然大多以拍卖或招标方
式出售,但政府也会将土地以象征式地价,批予房屋委员会
兴建出租公共房屋及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以及批予非牟利
慈善、医疗及教育机构营办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及其他社
会服务。年内,当局售出 19 幅住宅用地( 包括位于柴湾、
浅水湾、红磡及赤柱的土地 ),总面积为24公顷;批出 7幅
总面积为 16 公顷的土地作居者有其屋计划用途;以及售出
3 幅总面积为 5公顷的土地供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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