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律師

  《法定代表律師條例》(第 416 章) 於一九九一年八月
一日實施,法律援助署署長獲委任為首位法定代表律師。

  法定代表律師辦事處成立的目的,是協助法定代表律師
履行其職務。法定代表律師的主要職責包括:在法律程序中
擔任未成年人或心智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訴訟監護人或訴訟
保護人;為進行法律訴訟而擔任已故人士產業的代理人;以
法定受託人及司法受託人的身份,代表根據 《 精神健康條
例》提出訴訟的病人;以及在婚姻法律訴訟中和少年法庭上
擔任當事兒童的代表。截至一九九七年七月底為止,法定代
表律師共接獲 456宗申請 , 要求其在這類案件中代表申請
人。法定代表律師把少於 5% 的案件交予私人執業律師進行
訴訟,其餘案件則由其本人自行處理。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