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方面,在本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提
出訴訟,或在裁判署接受初級偵訊﹙控方要求將被告人轉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的案件﹚,或就裁判署的判決提出上
訴 , 或向上訴法庭及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刑事案被告
人,均可以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
至於因謀殺、叛逆或海盜暴力行為罪名成立而提出上訴
的案件,假如申請人符合經濟審查所定的資格,不論是否有
理由提出上訴,法例規定必須為上訴人提供法律援助,以便
上訴人的律師能夠把一切有關事項呈遞法庭審理。其他刑事
上訴案件,假如申請人符合經濟審查所定的資格,而法律援
助署署長又信納申請人有法律理由提出上訴,也可獲受理。
為維護司法公正,被控刑事罪行的申請人即使未能通過
經濟審查,法律援助署署長也可行使酌情權,向申請人提供
法律援助。涉及謀殺、叛逆或海盜暴力罪行案件的申請人,
可以向法官申請批准法律援助、豁免經濟審查及豁免繳付分
擔費。因此,大多數被控以刑事罪行的人士,均能獲得法律
援助。
年內,法律援助署在辦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費用總開
支為 9,800萬元,共接獲 4 503宗申請,其中 3 133宗獲得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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