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署署長同時推行一項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旨在 為那些資源超出標準法律援助計劃所定的經濟限額,但又沒 有能力自行聘請私人執業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這項 計劃須自負盈虧,資金來自為申請人追回的賠償金中扣除的 款項。這項計劃適用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審理的 人身傷害及專業疏忽索償案件,以及區域法院審理的部分僱 員補償案件。年內,該計劃的總開支為 1,000萬元,共接獲 260宗申請,其中 179 宗獲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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