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援助
在民事訴訟方面,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遍及大部分在區
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和香港終審
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申請和某
些由土地審裁處審理而涉及業主與住客的案件,當事人也可
獲得法律援助。
民事訴訟的申請人除經濟上須符合資格外,還須使法律
援助署署長信納,他具備合理理由提出訴訟或對訴訟進行抗
辯。多類民事訴訟,包括婚姻訴訟案件、交通意外索償、業
主與租客的糾紛、工業意外索償、僱員補償、入境事務、違
反合約及專業疏忽等,均可申請法律援助。
此外,法律援助署還辦理海事 、 破產及公司清盤的訴
訟,其中大多涉及為僱員追討工資及遣散費。
法律援助申請若不獲批准,申請人可以向高等法院司法
常務官提出上訴;至於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案,則可以向
覆檢委員會上訴。年內,法律援助署辦理民事案件的總開支
為 2.97 億元 ,共接獲 27 440 宗申請,其中 15 072宗獲
得批准。該署為受助人追回的款項共達 8.4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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