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時立法會 (簡稱 "臨立會" ) 是臨時的立法
機關,目的是讓特區政府在第一屆立法會產生前能
順利運作。臨立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法律、批准公
共開支、監察政府的施政表現,以及同意法官的委
任。( 詳情請參閱第2章 )

  香港的主要法例以條例草案的形式制定。臨立
會大多數的事務,包括通過條例草案,均以動議的
方式進行,由出席議員以多數票作出決定。條例草
案經臨立會通過後,經行政長官簽署和公佈,便成
為法律。

  議員可就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臨立會通常逢
星期三舉行會議,處理會議事務。所有臨立會的會
議,以及大部分的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會議,均公
開進行,席上設有粵語和英語的即時傳譯服務。

  截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臨立會
共舉行了 32次會議,其中11次在深圳舉行,21次
在香港舉行。臨立會制定了30項條例草案,並提出
319 項質詢和 512項補充質詢。年內,議員進行了
86 次動議辯論,其中 56次由議員提出,當中18項
動議關乎議事程序和行政事宜,9 項關乎政府的立
法建議,另29項則關乎政府政策但並無法律效力。
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向臨立會發表首份
施政報告後,出席臨立會的簡介會,解答了29項由
議員提出的質詢。

  根據臨立會成立的規定,該會會一直工作至香
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產生為止,但時間不超
過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特區首屆立法會選舉將
於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舉行,任期由一九九八
年七月一日開始。立法會由60名議員組成,其中30
名由功能界別選出,分別代表其所屬的經濟行業、
專業或社會界別,20名由全港各個地方選區選出,
另外 10名經由全港800名由選舉產生的代表所組成
的選舉委員會選出 。立法會主席則由議員互選產
生。

 

委員會制度
財務委員會
政府帳目委員會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議事規則委員會
內務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事務委員會
專責委員會
申訴制度
臨立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及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