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

  根據《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
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
構處理外交事務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
《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有鑑於此,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簡稱
"駐港公署"﹚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與香港特區政府
緊密合作,處理香港特區的外交事務。駐港公署依照《基本
法》及 "一國兩制" 的原則履行其職責,不會干預香港特區
享有高度自治的事務。

  香港特區政府與駐港公署互相合作的事務主要涉及香港
參加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談判簽訂協議,以及處理有關外
國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或半官方機構的事宜。舉例來說,香
港特區可以 "中國香港 "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
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區須透過駐港公署向中央人民
政府申請批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中央人民政
府和有關的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以國家為
單位的國際組織。此外,香港特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
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適當領域以"中國香港"的
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
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不過,香港特區須得到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才可與
世界各國談判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司法互助關係協定及
互免簽證協議。駐港公署也與香港特區政府合作處理各國在
香港特區設立領事機構的事宜。駐港公署負責的外交事務,
包括有關各國在香港特區設立或關閉領事機構、領事任命確
認及賦予領事特權和豁免的事宜。香港特區政府則負責處理
有關領事機構的日常事務,包括簽髮香港領事身份證、實際
提供特權和豁免,以及領事機構辦公地點的保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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