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軍

  《基本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
區的防務,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派駐香港特別行
政區的軍隊不得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
區政府負責維持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中國人民解放軍駐
香港部隊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零時起,正式進駐香港特別
行政區,負責香港的防務。

  解放軍駐香港部隊由海、陸、空三軍組成,體現中華人
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海、陸、空的主權,並由中央軍
事委員會領導 。駐香港部隊分別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內 14
處軍事用地,也有一些屬駐香港部隊的海、陸、空三軍部隊
人員留駐內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附加於《基
本法》附件三內,目的在於保障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依法履行
職責,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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