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基金

  自土地基金於一九八五年成立後,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前已完成的土地交易所得的地價收入,扣除開發土地成本
後,由前香港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均分 。屬於香港
政府所得的收入,撥入"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用於公共工
程和土地開發 。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部分 ,存入名
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 " 的信託基金內,由一
個投資委員會管理 。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土地基金
成立 , 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存入基金的款項達
1,500 億元。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基金的所有資產由信託
人移交財政司司長,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儲備的一
部分。從該日起,金融管理局在財政司司長﹙由一個諮詢委
員會協助﹚的指示下,負責管理基金的資產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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