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 政 制 和 行 政
香 港 2004
政 制 和 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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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与 外 交 部 驻
香 港 特 区 特 派 员 公 署 的 工 作 关 系
列 印

《 基 本 法 》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管 理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有 关 的 外 交 事 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交 部 在 香 港 设 立 机 构 处 理 外 交 事 务 。 ”

外 交 部 驻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特 派 员 公 署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 负 责 处 理 与 香 港 特 区 有 关 的 外 交 事 务 。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以 来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与 特 派 员 公 署 建 立 了 有 效 的 联 络 渠 道 , 严 格 按 照 《 基 本 法 》 处 理 香 港 特 区 的 对 外 事 务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与 特 派 员 公 署 就 以 下 工 作 范 畴 保 持 紧 密 联 系 :


( 一 ) 特 区 参 加 国 际 组 织 及 会 议 ── 举 例 说 , 要 取 得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允 许 , 让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官 员 以 中 国 代 表 团 成 员 身 分 参 加 以 国 家 为 单 位 参 加 的 国 际 会 议 (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条 );
( 二 ) 特 区 与 外 国 及 海 外 地 区 谈 判 签 订 国 际 协 定 ── 例 如 , 在 取 得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的 授 权 后 , 香 港 特 区 可 按 照 《 基 本 法 》 的 相 关 条 文 与 外 国 谈 判 签 订 民 用 航 空 运 输 协 定 (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 以 及
( 三 ) 在 香 港 特 区 设 立 领 事 机 构 的 相 关 事 宜 ── 设 立 外 国 领 事 机 构 和 其 他 官 方 或 半 官 方 机 构 的 事 务 , 由 特 派 员 公 署 负 责 处 理 (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七 条 )。 特 区 政 府 则 负 责 有 关 领 事 团 的 日 常 管 理 , 包 括 签 发 领 事 身 分 证 、 落 实 提 供 特 权 和 豁 免 权 , 以 及 保 障 领 事 处 所 安 全 等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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