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 政 制 和 行 政
香 港 2004
政 制 和 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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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区 的 对 外 事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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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区 继 续 积 极 参 与 国 际 事 务 , 与 国 际 伙 伴 维 持 紧 密 联 系 。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以 来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按 照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 就 海 关 事 宜 的 合 作 、 资 讯 科 技 的 合 作 、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等 事 务 单 独 地 与 外 国 及 海 外 地 区 签 署 了 超 过 十 项 国 际 协 议 。 此 外 , 按 照 《 基 本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特 区 政 府 在 取 得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下 , 与 外 国 签 署 了 79 份 双 边 协 定 , 包 括 37 份 民 用 航 空 运 输 协 定 、 13 份 互 免 签 证 协 议 、 三 份 收 回 未 获 授 权 逗 留 人 士 协 定 、 24 份 司 法 互 助 协 定 、 一 份 促 进 和 保 护 投 资 协 定 , 以 及 一 份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议 。 适 用 于 特 区 的 二 百 多 条 多 边 国 际 公 约 中 , 约 有 75 条 不 适 用 于 内 地 。

二 零 零 四 年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代 表 以 中 国 代 表 团 成 员 身 分 , 出 席 了 以 国 家 为 单 位 参 加 的 国 际 会 议 超 过 100 次 , 包 括 国 际 电 信 联 盟 、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 万 国 邮 政 联 盟 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举 办 的 会 议 。 此 外 , 特 区 政 府 的 代 表 以 “ 中 国 香 港 ” 的 名 义 出 席 了 政 府 之 间 举 行 而 不 以 国 家 为 单 位 参 加 的 会 议 超 过 660 次 , 包 括 亚 太 区 经 济 合 作 组 织 、 太 平 洋 经 济 合 作 议 会 、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世 界 海 关 组 织 和 世 界 气 象 组 织 所 举 办 的 国 际 会 议 。 香 港 特 区 积 极 参 与 国 际 活 动 , 有 助 巩 固 其 国 际 金 融 、 贸 易 、 航 空 及 航 运 中 心 的 地 位 。

年 内 , 香 港 特 区 作 为 东 道 , 主 办 了 多 项 国 际 盛 事 , 包 括 联 合 国 亚 太 领 袖 论 坛 : 城 市 中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及 亚 洲 文 化 合 作 论 坛 。

年 底 时 , 共 有 111 个 国 家 在 香 港 特 区 设 有 官 方 机 构 并 派 驻 人 员 , 包 括 56 所 总 领 事 馆 及 55 名 名 誉 领 事 。 此 外 , 国 际 清 算 银 行 、 欧 洲 联 盟 、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署 、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 国 际 金 融 公 司 和 世 界 银 行 等 国 际 组 织 , 也 在 香 港 设 有 办 事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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