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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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來 勞 工

來 港 就 業 的 一 般 政 策

入 境 事 務 處 負 責 處 理 外 地 人 來 港 工 作 的 入 境 事 宜 。 外 籍 人 士 如 具 備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別 技 能 、 知 識 或 經 驗 , 並 獲 與 市 值 薪 金 大 致 相 若 的 條 件 聘 用 , 或 能 夠 對 本 港 經 濟 作 出 重 大 貢 獻 , 可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和 投 資 。

入 境 事 務 處 靈 活 執 行 這 方 面 的 政 策 。 政 府 歡 迎 真 正 的 商 人 和 企 業 家 來 港 開 展 事 業 , 帶 來 資 金 和 技 術 知 識 。 符 合 資 格 的 專 業 人 士 、 技 術 人 員 、 行 政 人 員 和 管 理 人 員 , 只 須 辦 理 最 基 本 的 入 境 手 續 , 便 可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 年 內 , 逾 100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共 15 774 名 具 備 技 術 知 識 、 行 政 或 管 理 技 能 的 專 業 人 員 , 獲 准 來 港 就 業 。

輸 入 勞 工

除 了 上 述 有 關 外 地 人 來 港 工 作 的 一 般 政 策 外 , 政 府 還 設 立 了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 容 許 僱 主 輸 入 並 不 符 合 一 般 政 策 所 定 資 格 的 勞 工 。 政 府 的 輸 入 勞 工 政 策 有 下 列 兩 項 主 要 原 則 :

( 一 )

如 就 業 市 場 有 職 位 空 缺 , 僱 主 必 須 優 先 僱 用 本 地 工 人 ; 以 及

( 二 )

僱 主 如 確 實 無 法 在 本 地 聘 得 合 適 工 人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 應 獲 准 輸 入 勞 工 。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二 月 開 始 實 施 , 每 宗 申 請 均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 為 確 保 本 地 工 人 可 以 優 先 獲 聘 , 僱 主 提 出 的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必 須 符 合 三 項 條 件 , 才 會 提 交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考 慮 , 然 後 交 由 政 府 批 核 。 這 些 條 件 包 括 : 僱 主 已 在 報 章 刊 登 招 聘 廣 告 ; 已 由 勞 工 處 安 排 為 期 四 星 期 的 就 業 選 配 ; 在 適 用 的 情 況 下 , 已 為 本 地 工 人 提 供 特 別 設 計 的 再 培 訓 課 程 。 二 零 零 三 年 , 政 府 共 批 出 758 個 簽 證 / 入 境 許 可 證 。 年 底 時 , 批 出 簽 證 / 入 境 許 可 證 的 累 積 總 數 為 10 324 個 。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推 出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 取 代 原 有 的 輸 入 優 秀 人 才 計 劃 和 輸 入 內 地 專 業 人 才 計 劃 。 新 計 劃 使 內 地 居 民 和 外 籍 人 士 來 港 就 業 的 條 件 一 致 , 目 的 是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和 專 業 人 才 來 港 工 作 , 以 滿 足 本 港 對 人 才 的 需 求 , 提 高 香 港 在 全 球 化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 ( 計 劃 的 詳 情 載 於 第 二 十 章 。 )

輸 入 在 本 港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的 院 校 畢 業 的 內 地 學 生

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或 以 後 在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的 院 校 畢 業 的 內 地 學 生 , 如 具 備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別 技 能 、 知 識 或 經 驗 , 並 獲 與 市 值 薪 金 大 致 相 若 的 條 件 聘 用 , 可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 這 項 安 排 的 目 的 , 是 吸 引 在 港 修 畢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課 程 的 傑 出 內 地 學 生 回 港 工 作 , 從 而 提 高 香 港 在 全 球 知 識 型 經 濟 體 系 中 的 競 爭 力 。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若 符 合 一 定 的 條 件 , 可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 這 些 條 件 包 括 : 傭 工 本 身 必 須 具 備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 傭 工 的 僱 主 必 須 是 真 正 的 香 港 居 民 , 並 為 傭 工 提 供 合 理 的 聘 用 條 件 , 包 括 合 適 的 住 宿 安 排 和 不 低 於 政 府 所 定 最 低 水 平 的 薪 金 ; 僱 主 願 意 負 擔 傭 工 在 港 的 生 活 費 及 返 回 原 籍 國 的 費 用 。 此 外 , 僱 主 須 符 合 有 關 入 息 和 資 產 的 規 定 。

一 般 來 說 , 香 港 在 過 去 20 年 對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需 求 不 斷 增 加 , 但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卻 下 降 。 截 至 年 底 , 本 港 有 外 傭 216 863 名 , 較 二 零 零 二 年 的 237 104 名 減 少 8.5% 。 這 些 外 傭 當 中 , 約 有 58.4% 來 自 菲 律 賓 , 37.4% 來 自 印 尼 。

政 府 在 制 定 人 口 政 策 時 檢 討 了 外 傭 政 策 。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 政 府 根 據 《 僱 員 再 培 訓 條 例 》 實 施 僱 員 再 培 訓 徵 款 , 在 外 傭 合 約 期 內 向 他 們 的 僱 主 徵 收 每 月 400 元 , 用 作 培 訓 和 再 培 訓 本 地 工 作 人 口 。

網 頁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 http://www.edlb.gov.hk

教 育 統 籌 局 : http://www.emb.gov.hk

保 安 局 : http://www.gov.hk/sb

勞 工 處 : http://www.labour.gov.hk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 http://www.oshc.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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