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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工 行 政 管 理 和 服 务

劳 工 处 由 兼 任 劳 工 处 处 长 的 经 济 发 展 及 劳 工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 劳 工 ) 掌 管 , 负 责 制 定 和 推 行 劳 工 政 策 、 执 行 劳 工 法 例 、 促 进 和 谐 的 劳 资 关 系 和 负 责 任 的 职 工 会 制 度 , 并 保 障 雇 员 的 权 益 、 安 全 、 健 康 和 福 利 。 该 处 也 为 雇 主 和 求 职 者 免 费 提 供 雇 佣 和 就 业 服 务 。

劳 工 法 例

劳 工 处 执 行 香 港 特 区 的 劳 工 法 例 。 香 港 制 定 了 劳 工 法 例 , 并 辅 以 行 政 措 施 , 使 劳 工 的 待 遇 达 到 国 际 接 纳 的 水 平 。

二 零 零 三 年 , 当 局 制 定 了 八 条 劳 工 法 例 , 包 括 修 订 《 职 业 性 失 聪 ( 补 偿 ) 条 例 》 , 以 改 善 雇 员 在 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计 划 下 的 权 益 。 当 局 也 修 订 了 《 雇 员 补 偿 援 助 条 例 》 , 清 楚 订 明 雇 员 补 偿 援 助 基 金 管 理 局 在 因 工 受 伤 的 雇 员 向 雇 主 提 出 诉 讼 而 雇 主 的 承 保 人 无 力 偿 债 时 , 可 就 有 关 的 法 律 诉 讼 费 用 向 雇 主 提 供 援 助 。

为 使 次 承 建 商 更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规 定 , 当 局 修 订 了 《 建 筑 地 盘 ( 安 全 ) 规 例 》 , 规 定 总 承 建 商 和 次 承 建 商 须 对 违 反 安 全 规 定 的 事 宜 负 上 共 同 及 各 别 的 法 律 责 任 。 此 外 , 当 局 根 据 《 建 筑 地 盘 ( 安 全 ) 规 例 》 的 修 订 , 对 《 工 厂 及 工 业 经 营 ( 起 重 机 械 及 起 重 装 置 ) 规 例 》 、 《 工 厂 及 工 业 经 营 ( 吊 船 ) 规 例 》 和 《 工 厂 及 工 业 经 营 ( 负 荷 物 移 动 机 械 ) 规 例 》 作 出 相 应 修 订 。

年 内 , 劳 工 处 针 对 违 反 劳 工 条 例 及 规 例 而 提 出 的 检 控 个 案 , 共 有 5 424 宗 , 罚 款 总 额 达 29,898,996 元 。

国 际 劳 工 事 务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制 定 的 国 际 劳 工 公 约 , 为 劳 工 行 政 管 理 、 就 业 、 职 业 安 全 与 健 康 等 事 宜 订 定 标 准 , 以 便 成 员 国 有 所 依 循 。 这 些 公 约 对 香 港 特 区 劳 工 法 例 的 制 定 有 重 大 影 响 。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八 日 , 一 九 九 九 年 《 最 有 害 的 童 工 形 式 公 约 》 ( 第 182 号 ) 于 香 港 特 区 生 效 。 目 前 适 用 于 香 港 特 区 的 国 际 劳 工 公 约 共 有 41 条 , 数 量 较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大 部 分 亚 太 区 成 员 国 为 多 。

香 港 特 区 继 续 参 与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 二 零 零 三 年 , 特 区 代 表 以 中 国 代 表 团 顾 问 的 身 分 , 参 加 了 第 九 十 一 届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 此 外 , 亦 以 中 国 代 表 团 成 员 的 身 分 , 参 加 了 第 十 七 届 劳 工 统 计 师 国 际 会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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